济南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济民发〔2023〕15号

济南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济民发〔2023〕15号

济南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66 号)、《民政部关于加快建 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民函〔2019〕12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经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出具等级评定报告的活动过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分级实施、全面客观、动态管理、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分为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其中,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星级;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至三星级。等级越高,表示设施的环境档次、服务质量和水平越高,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运营管理能力更强。

第六条 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申报等级为三、四、五级的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申报等级为一、二级的评定工作,负责申报等级为三、四、五级的养老服务设施资格初审及报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定对象范围

第七条 凡依法办理登记,经民政部门备案,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符合相应设施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可申请等级

评定。

第三章 评定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初次评定、获得评定等级 1 年后符合晋级申请、等级评定有效期满的养老服务设施结合自评情况,可于每年 8 月31 日前向属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申报表、自评报告。养老服务设施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资格审查。申报一、二级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区县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申报三级及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须经区县民政部门初审并通过后,再上报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公示。对审查符合参评资格的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组织评定。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评定人员)对申请一、二级的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评定人员)对申请三、四、五级的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养老服务设施申请三、四、五级但未达到三级评定标准的,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不定等级,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实际评定结果确定等级。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包括现场评价和日常评价(现场评价占比 90%,日常评价占比 10%)。第三方机构(或评定人员)根据标准和细则开展评定,出具初步评定结果,书面报各级民政部门。现场评价依据国家、省、市出台的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标准;日常评价依据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日常服从各类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考核、落实主管部门管理措施的情况。

(五)结果审定。各级民政部门对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审议,并确定评定结果。

(六)结果公示。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七)公告和发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整理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评定牌匾。

第九条 申请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对资格审查和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有相应职能权限的民政部门书面提出复评申请。各级民政部门在复评中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陈述,必要时可重新进行评价。

第十条 在评定等级管理期内,各级民政部门按职能权限每年对各等级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核。对审核结果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养老服务设施,取消或者降低评定等级,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在等级评定期间,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要求参评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评养老服务设施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善评定档案管理制度。评定工作参与各方盖章或者签字的评定记录、资料等,应当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区县民政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获评等级的养老服务设施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加盖公章,于评定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数据可实现与信息系统共享互通。

第四章 评定等级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合理申报评定类别和等级。养老服务设施首次申请评定等级应为三级及以下。

第十五条 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 3 年。等级评定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经评定晋级通过后,发放相应等级的牌匾;未通过晋级评定的,由有相应职能权限的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实际评定结果确定等级;如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存在降级行为的,将由有相应职能权限的民政部门给予降级处理。

第十七条 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禁止悬挂非有效期内的等级评定牌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费用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等级评定名义向参评养老服务设施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评定程序等方面的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十条 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服务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扣分管理或者终止评定: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严重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

(二)提供虚假评定材料、不按规定在系统平台维护数据等情形的;

(三)资金审计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被责令限期改正的;

(五)违反评定纪律,干扰评定人员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定等级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服务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评定的处理:

(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

(二)违反评定纪律,干扰评定人员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涉嫌非法集资,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的;

(七)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牌匾的;

(八)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情节的;

(九)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牌匾等式样由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等级评定结果可作为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建设、运营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民政部门可参照制定本区域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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