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敬庄接济人员及工作人员餐费补助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示
久敬庄接济人员及工作人员餐费补助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示
为方便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我单位受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委托,现将“久敬庄接济人员及工作人员餐费补助”的采购需求公示如下:
(1)采购单位名称: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
(2)项目名称:久敬庄接济人员及工作人员餐费补助
(3)采购需求内容:为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提供符合要求的食材及配送服务。
(4)预算金额(万元):276.*****
采购需求:本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为:蔬菜、水产-包括新鲜和冷冻的、鲜果、畜禽肉类、禽蛋类、调料、粮油类商品。
一、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一)采购内容
1、主要为食堂日常所需蔬菜、水产-包括新鲜和冷冻的、鲜果、畜禽肉类、禽蛋类、调料、粮油,以及其它特殊食材(副食品及预包装食品)。
2、配送原材料必须完全确保所有食材均在保质期内,质量合格、成色新鲜,无变质过保、无以次充好。
3.因采购人特殊性质,投标人需具备应急采购、储备、配送能力,如:应具备接到通知后1.5小时内送达一万个馒头的能力。
(二)供货渠道
肉类、蔬菜、水果、禽蛋类、冻货类、水产类、调料、粮油、副食品及预包装食品应为正规渠道提供,水产类需保证鲜活。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列明其产地(如适用)、生产商(如适用)、品牌、供货商等来源信息,确保进货渠道合法化、透明化。
(三)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
1. 总体要求
提供质优、物美、价廉、100%安全合格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检疫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提供以下食品,否则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标人负责: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或其他相关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肉类、生鲜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 粮、油的质量要求
2.1 米、油、面粉、豆类货物需符合卫生,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结、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2.2 米、油: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地区相关食品安全规定。提供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散装豆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投标人所提供产品质量需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提供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
2.3 投标人在供应过程中,如果发生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如变质等情况,经查实后确属投标人责任,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触犯刑法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4 每个食用油品种需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卫生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并根据用户需求的食用油等级保质保量完成供货。要求提供的食用油生产厂家信誉良好,有明确的商品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并标明初制油的加工工艺(即用浸出法生产,还是用压榨法生产的)和是否用转基因油料生产,不许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将毛油当一级或二级油进行销售,将低价位的植物油掺入高价位植物油中进行销售,牟取暴利,否则一经查处,投标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2.5 执行标准(如国家或北京地区有新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
(1)大米品种要求为标准一级米,不含添加剂。
(2)米类执行标准:国家或北京地区最新标准
(3)大米的质量标准:除符合标准一级米外,要求:碎米总量≤15%(国家标准:≤15%);小碎米总量≤1%(国家标准:≤1%);不完善粒≤3%(国家标准:≤3%)。
(4)油类执行标准:北京地区或国家最新油类标准,如色拉油、花生油、大豆油、调和油等不低于《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用油(GB2716-2018)》。
3. 瓜果蔬菜、辅料、佐料的质量要求
3.1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地区相关食品安全规定。辅料、佐料类需为正规厂家的产品,瓜、果、蔬菜需是优质货品,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投标人需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卫生质量指标,应符合我国无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
3.2具体感观要求
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
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
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绿叶菜类属同一类型,要求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属同一类型,要求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属同一类型,要求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属同一类型,要求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
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属同一类型,要求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变绿。
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属同一类型,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葱、蒜、韭菜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
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属同一类型,要求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
水生菜类:藕、茨菇、茭白、荸荠、菱角等属同一类型,要求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不黑心。
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木耳等属同一类型,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椿苗等。
豆芽类禁止使用添加剂催芽,浸泡,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
3.3食品供应链要求
为确保食品安全,投标人如自己建设、租赁或签有供货协议的蔬菜基地,应从食品的源头开始把控整个食品供应链,务必让食品健康可控(需提供蔬菜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供货协议复印件,蔬菜基地种植相片等相关证明材料),所有食品的来源须清晰。
4. 肉类的质量要求
4.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地区相关食品安全规定。
4.2 肉类执行标准
国家或北京地区最新标准。
4.3 肉类供应情况要求
1)鸡、鸭、鹅等禽类:投标人配送的家禽类渠道来源正规可溯,禽类的表皮光滑,新鲜肥嫩,无内脏,眼球饱满或平坦,皮肤有光泽,根据品种的不同而呈现出家禽原有的自然颜色,肌肉切面有光泽,表皮微湿润,不粘手。
2)猪、牛、羊等肉类:投标人配送的猪肉、牛肉、羊肉等渠道来源正规可溯,肉呈均匀的红色,有光泽,肉质紧密,有坚实感,肉的表面及切面微湿润,不粘手,脂肪洁白。
3)鲜鱼:鱼体健康,体态均称,游动活泼,体色鲜明,体表光滑,眼睛亮丽,鳞片鳍条完好。
4.4 所供货物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渠道,供货时需提交厂家的卫生许可证、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复印件,鲜肉确保每日新鲜,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
4.5 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0%,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2%,冷冻水产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82%,解冻时间为4小时以内(室温20℃)。所有冷冻食品要求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
5. 干货及腊味的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地区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干货制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北京市或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整齐、均匀、完整、不发生霉烂、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北京市或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北京市或国家卫生标准;木耳类的水分含量不能超过北京市或国家标准要求,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的干货制品进行品质抽检,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干货制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6. 奶制品的质量要求
符合北京市地区及国家相关食品安全规定。
7. 主食类的质量要求
符合北京市地区及国家相关食品安全规定。
(四)新鲜度要求
1、保质期限为1个月(含)以下的,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5 (含)天。
2、保质期限为1个月(不含)至2个月(含)的,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7 (含)天。
3、保质期限为2个月(不含)至3个月(含)的,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0 (含)天。
4、保质期限为3个月(不含)至6个月(含)的,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5 (含)天。
5、保质期限为6个月(不含)至12个月(含)的,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20(含)天。
6、保质期限为12个月(不含)至18个月(含)的,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30 (含)天。
7、保质期限为18个月(不含)以上的,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40 (含)天。
8. 规定无保质期的商品:
(1)蔬菜、鲜果、禽蛋、畜禽肉类商品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应保持其新鲜度,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应退换货。
(2)水产类(新鲜的)商品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应保持其鲜活,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应退换货。
(五)配送要求
1、投标人应为资质完备、信誉良好的守法公司,不得有任何关于食品安全、涉贿、涉毒、违法、服务恶劣等不良记录。
2、投标人应管理正规,具备丰富的配送服务经验,有能力高质量的按需配送采购人所需食材。
3、投标人应具备食材封闭配送及冷链配送的专用车辆及设备,须提供数量、规格、型号。在车辆限号时能够安排符合要求的其它车辆替换。
4、投标人须安排其正式员工按时配送,尽量固定人员,人员信息报采购人备案。投标人员工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热情服务、遵规守法,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临时紧急配送调换的处置能力。
5、投标人须具有配送、分拣打包的能力,且须独立完成配送及分拣打包工作,不得挂靠其他公司,不得转包配送份额,具备合法完备的税务开票能力,不得借其他公司开票走账。
6、采购人有权利指定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将配送品种送达,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采购人提出的要求送达,采购人有权利拒收、退货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采购人对投标人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一律退货,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重新配送。
8、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积极完成突发情况下的采购任务。
9、除招标文件允许分包的部分外,投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外包。
10、配送人员及车辆应符合相关防疫要求,配送人员应根据实时防疫等级及要求接种相关疫苗并按期进行相关检测,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消毒,并有清晰的消毒记录。
(六)配送时间及地点
1、蔬菜、水产-包括新鲜和冷冻的、鲜果、畜禽肉类、禽蛋等货物的配送实行不间断每天制,原则上每天一次,务必于早7:30前将食材送至采购人食堂后厨;调料、粮油类货物不需要每天配送,视具体情况,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2、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加送食材时,投标人务必按需准时送达(接到通知后1.5小时内),不得推诿延误。
3、投标人应详细计划安排配送工作,防止误点错送。遇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时,投标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配送预案,保证按时供货。
4、配送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遇到突发情况,及时响应,并第一时间备货(接到备货通知1.5小时内送达),保证送货时效性。
7、通讯工具24小时保持畅通,保证随叫随到。
(七)服务期限
1、本项目供货周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合同生效后2日内须投入运行。
(八)其他服务要求
1、配送人员严禁泄露采购人信息,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2、投标人应建立安全库存,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3、投标人应具备完善的应急突发保障体系(日常食材供应及上访餐保障)。
4、主要原材料必须具备3家及以上后备供应商,并纳入采购人合格供货方名录(包括上访餐,如:馒头、袋装咸菜、独立包装火腿肠等)。
5、制定供应商风险识别体系,并制定对应措施。
6、配送保持快速、高效、做到直线沟通。在国家节日和法定假日期间,由专人负责采购人单位供货,负责突发情况处理,保证随叫随到。遇突发情况特事特办。
7、投标人需配备本单位具有从业经验的项目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配送人员等。
8、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履行向小微企业制造商采购相关物品的义务,并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与该小微企业制造商的转账凭证;
9、合同到期后,采购人尚未有新的合作方承接服务,投标人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服务需求提供货物和服务,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至新的合作方承接之日止。在此期间产生的服务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情况参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和和下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在财政预算批复范围内结算。乙方不得中断向甲方提供服务,不得损害甲方合法权益。
10、投标人中标后,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原中标人进行工作交接,通过协商妥善解决交接过程中可能涉及相关问题。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做出相应承诺,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验收
1、到货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安排质检、保管人员按照订购货物的品名、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检疫)报告之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货物不符合本采购需求、合同及订单要求的,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调整更换,采购人也可以拒绝接收。对于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无法在8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在出具的收货凭证上注明待验收,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2、涉及到检验检疫的货物,投标人需提供国家或北京市认可的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各种肉类的自然(基准)含水量按国家或北京地区最新标准执行:猪肉62.1%,牛肉63.3%,羊肉63.1%,鸡肉60.9%。同时猪肉、牛肉、鸡肉的含水量不得不高于77%,羊肉含水量不得不高于78%。
4、货物内在质量由投标人负责,但采购人对货物内在质量存在质疑时,投标人同意采购人将该商品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送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采购人承担,不合格的则由投标人承担。
5、投标人提供货物时应向采购人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检验费由投标人承担。
6、投标人要按照采购人要求,在食品卫生、质量、防疫等方面严把质量关,从源头杜绝危害食品安全问题;
7、投标人提供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装上有清楚的食品标示、质检标示、质量标示;
三、定价方法
蔬菜、水产-包括新鲜和冷冻的、鲜果、畜禽肉类、禽蛋类、调料、粮油类等货物采取每月召开一次食材价格抽检审查会,双方根据新发地官网(http://www.xinfadi.com.cn/)上北京地区公示均价(如网上没有,再采取市场询价)及投标人所报的调价率,结合抽检审核结果,来确定采购食材的结算价格,并签字确认。因食谱临时调整改变或未在议价定价范围内的漏定食材,双方在配送当日参考市场及网上报价及时补充定价。若采购的食材新发地官网上没有报价,该食材的价格以北京市大型连锁超市(含电商平台)的价格为最高限价。
其它特殊食材中的上访餐食材(见下表),按投标人投标时所报单价定价,未列明的其它特殊食材中的剩余食材,双方按配送时提供的购物凭证补充定价,价格不超过配送当日该食材在北京市大型连锁超市的最高价。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单位 | 备注说明 |
1 | 榨菜 | 60g | 袋 | ||
2 | 火腿肠 | 60g | 个 | ||
3 | 红烧牛肉面 | 103g | 桶 | ||
4 | 红烧牛肉面(清真) | 110g | 桶 | ||
5 | 老坛酸菜牛肉面 | 115g | 桶 | ||
6 | 馒头 | 不少于120g | 个 | ||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单位在采购需求中所列的品牌型号、规格仅起参考、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馒头规格除外)。 |
四、报价方式
蔬菜、水产-包括新鲜和冷冻的、鲜果、畜禽肉类、禽蛋类、调料、粮油类货物报价采取报调价率的方式,即:投标人所报蔬菜、水产-包括新鲜和冷冻的、鲜果、畜禽肉类、禽蛋类、调料、粮油等货物的调价率为新发地官网(http://www.xinfadi.com.cn/)上北京地区公示均价(如网上没有,再采取市场询价)的基础上进行上浮或者下浮的百分比;
最高限价:所供应的商品公平合理,不能高于新发地市场同等物品公示均价的8%,故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上述相对应的最高上浮百分比(8%),否则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其它特殊食材中的上访餐食材采取综合单价的方式,应在第七章“投标一览表”中填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第七章“上访餐食材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所有产品的单价之和,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五、对账
1、双方确认的对账周期为:每月1次
2、对账日期为:
每月一核对上一月的账目,遇有节假日顺延;每年12月份进行年度对账。
3、对账日期间,双方以投标人实际供货提供的送货单、采购人入库单为依据,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确认;如因投标人原因在规定的日期不能提供送货单的,采购人有权拒付缺失送货单部分的货款。
六、结算
1、投标人在结算时,应向采购人提供等额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供从税务官网打印的发票真伪证明。
2、采购人以下列方式结算货款:电汇。
3、每月进行食材价格抽检审查,确定中标人实际供货提供的送货单及发票、采购人入库单对上一月食材进行财务结算。
4、投标人提供发票必须和投标人公司名称一致,必须是国家核发的正规发票。
5、付款日期:投标人将发票送交采购人当天开始计算1个月内。
七、安全保密条款
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及保密承诺书。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投标人所投产品如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品目产品,则投标人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八、本公示在中钰招标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sinogembidding.com/)发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2024年01月24日18:00(北京时间)之前以实名书面(包
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反馈。
九、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名 称:中钰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桥四合庄路2号院东旭国际中心C座11层1106室
联系方式:韩龙、王世杰、张书玲, 010-********转804
中钰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19日
标签: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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