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1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2024〕1号

投诉人:哈尔滨喜牌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501号5栋3单元8层2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中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万达广场大商业02单元05层13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2023-2024年冬季清冰雪项目(项目编号:[******]HLJZJ[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中标人的中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依安县世全房屋建筑维修队与依安县金玉房屋装潢维修工作室存在关联关系,涉嫌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围标、串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具体数据,以上一年度企业自主上报至统计局的数据为准,与投诉人通过网上获取的从业人员无直接关系。经查证,中标单位“依安县龙泰建筑维修队”属于小微企业,不存在虚假声明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依安县世全房屋建筑维修队”和“依安县金玉房屋装潢维修工作室”是由同一代理记账公司代办营业执照等业务,2家公司预留电话相同是代办员电话,经营场所是代理记账公司代办地址。“依安县世全房屋建筑维修队”和“依安县金玉房屋装潢维修工作室”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附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1.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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