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自查的通知
宝坻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自查的通知
为维护我区政府采购领域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市财政局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发现并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信息公开不规范等方面问题,以查促改、边查边改,重点查找2020年以来,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增强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自查实施步骤
(一)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为我区各级预算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在做好本单位自查的同时,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二)自查重点
1.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1)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通过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以及违规设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对外地企业设置隐性门槛和壁垒,违规设立供应商库和商品库,强制进入特定有形场所交易并通过本地注册、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要求设置外地企业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排斥或变相排斥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未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特点的指标,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指向内资或外资企业产品。
(2)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未依法接受并公平处理内外资企业的质疑或投诉。
3.信息公开不规范
(1)未及时、准确、规范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项目信息。
(2)在采购项目信息中发布不真实或误导性、倾向性内容,将采购项目信息中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简化、省略或不予公开。
(3)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敏感事项的信息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予以公开。
(三)及时报送自查结果
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清理和纠正违规规定和做法,于2022年4月2日前,汇总本部门、本系统自查和清理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整改措施等),由于疫情原因,请各主管预算依据参考目录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电子邮箱bdqczjcgk@tj.gov.cn。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切实把各项自查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在自查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
附件:政策依据参考目录
附件
政策依据参考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三、《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
五、《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六、《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津财规〔2020〕2号)
标签: 开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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