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新津区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成都市新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新津区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成都市新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新津区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供销社社有企业:
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成农办〔2024〕8号)文件精神要求,由我社组织实施新津区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为确保资金管理、项目实施规范有序,现将《新津区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有意愿开展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并于2024年1月23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供销社经济发展科,区供销社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单位材料进行评审,并按“择优立项”原则,确定项目申报单位。区供销社将按照“县(区)级审批立项市级核准备案制”项目要求,组织申报、审批、立项、备案、实施和管理。
附件:新津区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成都市新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新津区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
项目申报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有关要求,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按照资源统筹、整体推进的思路,突出县级供销合作社和成都益民集团代管社资企业的资源统筹能力,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县供销社和市属社有企业建立完善供销服务体系,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贡献供销力量。
一、支持方向
支持开展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县域流通服务体系、数字供富体系4个方面内容建设,推动完善供销服务体系。
二、主体资格要求
项目实施主体为成都市供销系统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供销合作社持股超过50%,同时须纳入全国财务直报系统管理(为合并报表单位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三、资金使用方式及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一)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租赁经营场地、购置办公家具。不得将征地拆迁费、土地使用费、房屋租金(项目建设期内除外)、经营性流动资金(或项目运营管理费用)、目录内农机具(成农机〔2022〕5号)购置费用等列入项目总投资。
(二)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项目和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按项目建设期限分年安排预算,即立项通过后预下达50%建设资金,达到序时进度(50%)并验收通过后,在下一年度预下达剩余资金。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和数字供富体系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资金采用立项通过后全额预下达。
(三)区(市)县可采用先建后补或商同级财政按项目进度支付等形式拨付财政资金,具体拨付方式请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跨年度建设项目应当分年度明确资金使用计划、细化资金概算。
(四)具体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1. 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项目。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含新建、改造、提升)。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申报县财政资金补贴金额控制在400万元以内。
2. 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申报县财政资金补贴金额控制在150万元以内(不包含土地托管面积服务补贴),补贴资金由项目申报县在本类型项目中整合使用,但不得跨项目类型使用。
3. 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资除外)项目。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乡镇综合超市建设。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建设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乡镇综合超市建设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申报县财政资金补贴金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4. 数字供富体系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数字供富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申报县财政资金补贴金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四、建设内容
(一)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聚焦增强供销系统农资企业农资仓储配送能力、开展多种形式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等农资供应功能,按照“四有三全五统一”标准〔有农资保供企业、有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有3个及以上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有镇村经营服务网点;配送设备、信息管理、内控制度健全;统一标识、采购、配送、服务、标准〕,打造农资保供体系,力争成为本区域内农资供应主渠道。鼓励开展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含新建、改造、提升)。
(二)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支持在本区域内开展4个及以上的基层社建设,其中须包含2个及以上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建设。通过购置或更新改造经营服务设施设备,扩大经营服务规模,拓展综合性为农服务功能等方式,促进基层社示范社进一步建实建强、联动发展,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基层社建成后达到基层社示范社标准。对建在中心镇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给予优先支持。
(三)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资除外)。聚焦日用消费品和农产品流通服务,按照“四有五统一”标准〔有流通企业、县有集采集配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中心,以下统称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乡镇有综合超市、村有综合服务社;统一标识、采购、配送、定价、标准〕,建成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县镇村三级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可整合交通、邮政、商贸物流和快递等企业及社会车辆在内的各类资源,建立物流快递共同配送联盟,发展快递物流共同配送服务。对得到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纳入当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的给予优先支持。
(四)数字供富体系建设。支持按照成都市“数字供富”试点建设方案要求,在本区域内开展4个及以上数字供富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主要围绕构建系统化积分体系、数字化运行体系、综合性服务体系,建设智能化综合服务中心,重点开展农产品销售服务、生活性经营服务、基层数字化党建服务、数字化公共服务、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等内容。
五、建设要求
(一)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
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包含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3个及以上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50个及以上农资经营服务网点。
1. 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应具有枢纽作用,具备对镇村级网点的连锁配送功能。新建、改造、提升的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化肥存储库容不少于3000吨;合理设置储存、配装、收货、发货、办公等农资仓储配送所需的功能区域;有完善的商品购进、库存、销售及门店经营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配备符合企业经营服务所需的农资运输车辆。
2. 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在农村(涉农)片区建设具备满足区域性农业生产服务需要的为农服务中心,推动整合区域内农资、农机、农技、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和服务主体,打造一体化经营服务体系,提供全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服务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粮仓”。
(1)建设标准。根据区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单独或合并设置农资销售区、农机具放置区、农技培训区、综合服务区等基本功能区,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具备满足区域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旋耕机、无人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必要的配套设施,统一规范悬挂和使用市供销社发布的为农服务中心标牌模板。悬挂社会化服务内容并公示服务收费标准,建立完善并上墙土地托管服务、农业机械、农资服务、粮食烘干收储及合同档案等管理制度,明确各服务环节工作流程及基本要求。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3名及以上。
(2)服务标准。根据区域性农业生产需要,整合相关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便利化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要包括智能配肥、代耕代种、农机作业、土地托管、农资供应、统防统治、农技培训、仓储烘干(或冷藏加工)、燃油供应等,各区域根据实际至少提供4项服务,推动区域内开展土地托管服务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社会化服务面积5000亩次及以上。
(二)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
1. 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后,须自主开展符合示范社标准的多项经营业务,在基层社原有经营服务基础上,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实现可持续发展盈利。
2. 对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基层社的,要按照示范社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提升;要按照《省供销社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供发〔2021〕24号)要求,规范登记注册。
3. 新组建基层社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对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进行股份量化。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合作建设的,要按照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原则进行治理,各合作方应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4. 县级联合社应当加强对基层社建设所形成资产、股份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及资产管护制度,确保供销合作社资产资源有效运转;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供销合作社的行业指导和对基层社的监管职责,加强新组建基层社的财务监督,规范财务统计数据报送等。
(三)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资除外)
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包含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乡镇综合超市和农村(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应具有枢纽作用,具有对镇村网点的连锁配送功能,实现“统一标识(统一悬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和企业标志)、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标准”的五统一管理体系;对乡镇综合超市、综合服务社(中心)主要商品的统一配送率须分别达到50%、30%以上。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要求,建有商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实现质量可追溯。须进行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1. 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可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或租赁具备一定条件的物流仓储基地进行升级改造)。功能区及设施设备:应当根据实际运营需要,设置办公区、收货区、理货区、仓储区、流通加工区、分选区(包括废弃物处理系统)、发货区、仓储设备、普通物流车辆、仓储管理软件、物流配送管理系统。服务功能:应当提供常温储存、冷藏冷冻储存、多渠道收单、代发服务、物流分拨、流通加工、产地低温直销、信息服务、日用消费品物流配送、农产品电子商务(农村直播电商)等十项功能中的至少三项。
2. 乡镇综合超市。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服务功能:以日用品销售、农副产品经营为主要内容,拓展快递收发、普惠金融、电子商务等生活性服务,以及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功能,根据实际至少提供三项服务。服务项目:日用消费品品种200个以上、生鲜农产品品种根据实际设置。商品陈列:按照品类摆放、陈列整洁美观。
(四)数字供富体系建设
1. 建立与村(社区)的良好合作关系,围绕村(社区)治理开展生产生活消费、村(社区)治理积分运营、基层党建、公共服务、农村普惠金融等服务。
2. 协助村(社区),结合实际,制定形成积分量化、积分评定、积分运用等管理办法,构建一套符合村民意愿、具有带动作用的积分制度体系。
3. 数字供富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须具备线上数字乡村治理平台和乡村综合运营平台。数字乡村治理平台注册居民(含常住居民)占居民总数的50%以上,能实现积分量化、评定、公示、运用等环节的数字化运行。乡村综合运营平台可实现对村(社区)治理积分的兑换、消费、基层党建、公共服务、农村普惠金融等服务,服务功能结合各地实际设置。
4. 数字供富体系建成后,当年至少开展一次积分兑换活动。鼓励根据积分运营相关管理办法,开展村民个人积分交易,促进邻里互助,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5. 能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持续经营,提升供销社经营服务能力,助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六、建成后的绩效要求
(一)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
1. 数量指标:建成1个以上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3个及以上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发展50个及以上农资经营服务网点。
2. 质量指标: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化肥存储库容不少于3000吨;满足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要求。
3. 经营效益指标:实施主体财务报表年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5%。
4. 社会效益指标:纳入市级及以上系统农资保供重点企业;带动周边居民不低于50户、推动区域内开展土地托管服务面积不低于6000亩或社会化服务面积不低于1.5万亩次。
5.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二)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
1. 数量指标:改造提升或新建基层社4个及以上。
2. 质量指标:项目内基层社建成并运营后达到基层社示范社标准。
3. 经营效益指标:提升后基层社财务报表年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5%(新组建的基层社当年应当实现营收)。
4. 社会效益指标:农民社员(城镇居民)占成员总数不低于80%、社员(城镇居民)数不低于100人或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5.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三)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资除外)
1. 数量指标:建成1个以上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乡镇综合超市、农村(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根据建设规模设定。
2. 质量指标: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对乡镇综合超市、综合服务社(中心)主要商品的统一配送率分别达到50%、30%以上。
3. 经营效益指标:实施主体财务报表年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5%;从事相关行业的“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农产品”“乡村消费品零售额”统计指标年均增长不低于7%(自2023年起计算,2023年仅计算当年数值)。
4. 社会效益指标:形成不低于1个县级典型案例,服务带动周边居民不低于50户。
5.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四)数字供富体系建设
1. 数量指标:建成数字供富综合服务中心4个及以上。
2. 质量指标:乡村综合运营平台可实现对村(社区)治理积分的兑换服务、消费服务、基层党建服务、公共服务、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等功能。
3. 经营效益指标:能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持续经营,建成当年单个数字供富综合服务中心开展积分兑换服务等活动不低于1场次。
4. 社会效益指标:数字乡村治理平台注册居民(含常住居民)占居民总数的50%以上,能实现积分量化、评定、公示、运用等环节的数字化运行,助力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5.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七、建设期要求
(一)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项目和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项目,以两年为建设期,原则上2024年底达到50%的建设进度、
2025年底全面完成。
(二)基层社高质量发展项目和数字供富体系建设项目,以
资金年度当年为期,原则上应于资金年度当年底全面完成。
(三)自2023年开工实施且未获得其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
但目前尚未完工的项目,可纳入本项目支持范围;对2023年开工
实施的在建项目,应于2024年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八、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1. 区(市)县主管部门/成都益民集团申请预审(备案)文件(附“申请预审(备案)项目一览表”)
2. 县级部门组织申报项目的网络公示截图
3. 县级部门组织审查的专家签字意见(专家意见应对具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及其与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中建设内容、建设要求、绩效要求的符合情况提出意见)
4. 县级审查合格项目网络公示截图(公示内容应包含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址、资金投资情况、建设内容、财政资金使用内容等)
5.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
(1)基本情况
①县域相关产业摸底情况。包含县域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及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或短板(分项目类型阐述,下同)。
②申报县供销合作社基本情况。包括县级供销合作社所管辖或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基层社情况和有业务往来的经营服务网点情况,有关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供销合作社职工情况,已拥有的建筑设施、配套仪器设备以及土地房屋情况等。
③实施本项目所具备的条件。如获得县、镇、村的支持情况,县域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等现有资源情况,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短板问题等。
(2)重点工作任务。根据申报项目类型,结合本县域供销社实际、基础条件等,提出达到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绩效要求的县域总体任务或工作计划;细化明确项目建设重点,形成具体项目建设任务和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包含实施主体名称、建设地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实施条件等,须逐一列明),并在附表填写《建设项目清单》。
(3)绩效目标。根据申报相应项目类型,结合摸底情况、重点任务情况和绩效要求等,设置县域总体发展目标,包括体系构建情况、建设后达到的设施服务规模和建成后要达到的业务能力、经营效益、社会效益等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应尽可能量化表述。
(4)资金概算及使用方式。根据项目建设任务汇总形成县域项目总体投资概算,并明确财政资金投资内容;跨年度建设项目应当分年度明确资金使用计划、细化资金概算。对有补助限额要求的单个项目(如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项目、数字供富体系建设项目),须列出单个项目细化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金额及建设内容。区(市)县可采用先建后补或商同级财政按项目进度支付等形式拨付财政资金,具体拨付方式请商同级财政后在本实施方案中明确。
(5)进度安排。按照建设期限要求,明确对具体项目的建设进度安排,须包含项目申报、批复、供应商等主体的组织筛选,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验收、资金拨付、结果备案等项目管理各流程安排。
(6)保障机制
①组织保障。须成立由供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领导或协调工作机制,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管理具体责任主体,明确项目的申报、审查、建设监管、调度、验收、绩效评价等要求。
②资金监管。明确县级供销合作社对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等制度,落实县级供销合作社对实施主体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或要求。
③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明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权属、管护责任、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模式、运行人员配置等;采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还需要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保障措施。
3. 附录
(1)实施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中国信用等官方网站信用查询情况,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证明等。
(2)筹资能力证明。如提供建设所需全部资金来源和及时足额到位证明或承诺,实施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可按照建设进度计划提供分年度建设所需资金来源,也可提供建设期所需全部资金来源。
(3)建设地址证明。提供建设用地或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资料。根据所涉及的建设内容提供:如涉及合作项目的,提供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须明确各合作方权利义务、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运营管理模式、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措施等)。涉及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的预审意见等材料;涉及用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10年期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涉及购置设施设备的,提供该设施设备市场调研情况等材料。
九、项目实施程序及要求
(一)严格项目审批。为确保资金管理、项目实施规范有序,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农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工作的通知》(成农联发〔2021〕38号)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县级审批立项市级核准备案制”进行管理。由区供销社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和公示,并及时报送项目核准备案材料。
(二)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区供销社作为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项目审批立项阶段,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使用方向、绩效目标等内容的把关,并负责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项目建设时效、质量、程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准确报送项目工作进展,建立项目管理工作台账,过程、程序资料要注意形成工作闭环。项目实施完工后,指导项目单位及时整理形成项目管理及财务管理档案资料,并加快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供销社备案;同时加强对已完工项目的运营指导,确保形成持续性效益。
(三)加强资金监管。财政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区供销社指导项目承建单位,建立财务专账或辅助账,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对项目资金支持方向、资金拨付进行严格把关,对审核不严、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发生违规违纪事件地区或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报送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申报主体资格。提供的佐证资料要完整、清晰,
因材料不齐、资料残缺或模糊影响项目申报、评审的,由申报单
位自行负责。
联系人:经济发展科 郭洪慧,联系电话:********。
附件
XXX供销合作社联合社XXXX项目
预审(备案)材料
(通用模板)
项目名称: | |||
申报单位: | XXX供销合作社 | ||
法人代表: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报日期: | |||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制 |
目 录
1.申报单位承诺书
2.储备项目《实施方案》
附表:(1)绩效目标表
(2)建设项目清单
3.附录
(1)实施主体资格证明
(2)实施主体筹资能力证明
(3)建设地址证明
(4)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资料
申报单位承诺书
郑重承诺:
我单位自愿申请实施 项目,本申报书所提交的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XXX供销合作社XXX项目实施方案
(通用模板)
一、基本情况
(一)与拟申报具体类型项目相关的县域产业或基本情况摸底。包含县域农资、农产品、日用品经营等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及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或短板。
(二)区(市)县供销合作社基本情况。包括县级供销合作社所管辖或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基层社情况和有业务往来的经营服务网点情况,有关体系建设情况,供销合作社职工情况、已拥有的建筑设施、配套仪器设备以及土地房屋情况等。
(三)实施具体类型项目所具备的条件。如获得县、镇、村的支持情况,县域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等现有资源情况,前期工作情况、存在的短板问题等。
二、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申报相应项目类型,结合本县域供销社实际、基础条件等,提出达到相应类型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绩效要求的县域总体任务或工作计划,明确涉及的项目建设重点,形成项目建设任务清单(包含实施主体名称、拟建设地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实施条件等),并在附表填写《建设项目清单》。
三、绩效目标
根据申报相应项目类型,结合摸底情况、重点任务情况和绩效要求等,设置县域总体发展目标,包括体系构建情况、建设后达到的设施服务规模和建成后要达到的业务能力、经营效益、社会效益等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应尽可能量化表述。具体绩效指标由区供销合作社拟定。
(一)业务能力指标。包含数量和质量指标。如建设任务、服务能力、服务功能、建设标准等指标。
(二)经营效益指标。如实施主体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实现统一采购率等指标。
(三)社会效益指标。如带动农民或城乡居民数量、带动就业增长情况、吸纳社员情况、开展社会化服务面积等指标。
(四)满意度指标。如实施区域群众满意率等指标。
四、资金概算
根据项目建设任务,汇总形成项目初步投资概算。
五、进度安排
按照年度预算进度,明确甄选实施主体时间节点、程序、依据及责任主体等。有关项目应当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对具体项目的考核安排、绩效要求、资产管护职责、建成后项目运营管理要求等内容。建设进度须包含实施主体组织、筛选、批复、实施、验收、资金拨付、备案等项目管理各流程安排。
六、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须成立由供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领导或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项目的申报、审查、建设监管、调度、验收、绩效评价等要求。
(二)资金监管。县级供销合作社对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等制度,对实施主体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或要求。
(三)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明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权属、管护责任,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模式、运行人员配置等;采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还需要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保障措施。
附表:1.绩效目标表
2.建设项目清单
附表1
绩效目标表
项目类型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总投资(万元) | 其中:财政资金(万元) | ||||||||
县域总体目标描述: |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性质 | 县域总体目标 | 项目目标 | 度量单位 | 指标权重(%) | 备注 | ||
数量指标 | 建设任务 | 定量 | |||||||
定量 | |||||||||
定量 | |||||||||
定量 | |||||||||
质量指标 | 服务能力指标 | 定性/定量 | |||||||
服务功能指标 | 定量 | ||||||||
建设标准指标 | 定性/定量 | ||||||||
时效指标 | 确定实施主体的时限 | 定量 | |||||||
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实施主体的时限 | 定量 | 根据进度计划填写 | |||||||
经济效益指标 | 实施主体营业收入 | 定量 |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定量 | ||||||||
实现统一采购率 | 定量 | ||||||||
…… | 定量 | ||||||||
社会效益指标 | 带动农民或城乡居民数量 | 定量 | |||||||
带动就业增长情况 | 定量 | ||||||||
吸纳社员情况 | 定量 | ||||||||
开展社会化服务面积 | 定量 | ||||||||
…… |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实施区域群众满意率 | 定量 | |||||||
经济成本指标 | 不超过成本 | 定量 | |||||||
预算执行率指标 | 预算执行率权重(%) | 定量 | 不高于10% |
注:具体三级指标可按照建设要求和绩效要求,并结合不同项目类型填写。
附表2
建设项目清单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拟选择地址 | 建设类型 | 拟实施主体 | 总投资 | 申报补助资金 | 主要建设内容 | 财政资金使用内容 | 建设周期 | 实现功能 | 备注 |
选填新建、改造、扩建 | |||||||||||
附 录
(1)实施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中国信用等官方网站信用查询情况,供销社持股比例证明等。
(2)实施主体筹资能力证明。如实施主体建设所需全部资金来源和及时足额到位证明或承诺,实施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建设地址证明。提供建设用地或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资料。根据所涉及的建设内容提供:如涉及合作项目的,提供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须明确各合作方权利义务、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运营管理模式、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措施等)。涉及用地的,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的预审意见等材料;用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10年期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涉及购置设施设备的,提供设施设备市场调研情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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