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确认目录分表和流程图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确认目录分表和流程图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办理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机构

监督方式

139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限时办理。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审和终审意见。
3、登簿阶段责任:将不动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4、缮证、发证阶段责任:制作不动产权利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颁发给权利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不予受理且未说明理由的,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2、对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登簿、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的;
4、在受理、审核、登簿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动产权利人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登记局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

抵押权登记

140

行政确认

新增耕地面积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土地复垦条例》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验收,验收结果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122号)“新增耕地面积大于200亩的补充耕地项目,实行三级验收制,即由县级(包括县级市、区)初验、市级(含省直管县)复验和省级最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验收确认批复;新增耕地面积小于200亩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县级初验、市级负责最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验收确认批复的内容和格式,直接下达验收确认批复,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备案。省国土资源厅结合系统报备情况对申请备案审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备案批复”。
5.《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耕地核定及调整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8〕1349号)“为简政放权,压实责任,加快项目验收进度,新增耕地面积200亩以上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权限由省级下放至市级。监狱、农垦系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实施,验收程序参照县(区)一般补充耕地项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验收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确认批复,同时向省厅申请备案确认批复。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县级做好新增耕地项目后期管护。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验收的;
3、未严格按规定审查验收新增耕地项目的;
4、在验收确认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降低验收条件的;

5、在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验收过程中发生验收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耕保科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141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 受理责任:(1)公示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 认定责任:(1)作出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进行责任认定的;
4.未组织实地核查或实地核查不认真,造成责任认定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矿科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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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目录 行政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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