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确认目录分表和流程图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确认目录分表和流程图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办理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机构 | 监督方式 |
139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限时办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登记局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
地役权登记 | ||||||||
抵押权登记 | ||||||||
140 | 行政确认 | 新增耕地面积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在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耕保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41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 受理责任:(1)公示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 认定责任:(1)作出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进行责任认定的; | 地矿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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