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办理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机构 | 监督方式 |
1 | 行政许可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申请人未尽法定告知义务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矿产资源破坏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办理各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矿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2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四条: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申请人未尽法定告知义务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擅自增设、变更采矿权设立、转让、变更、延续、注销所需程序或条件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矿产资源破坏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办理采矿权登记各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矿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3 | 行政许可 | 地图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进行需要提交的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测管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4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测管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5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项目,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造成项目单位多次往返的;无正当理由对项目不予受理,造成项目审批时序延误的; 2、对需要组织实地踏勘与论证的项目,未组织实地踏勘与论证;对不需要组织实地踏勘与论证的项目组织实地踏勘与论证;实地踏勘与论证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对符合条件的或者报件材料齐全的项目,不予通过,延误项目审批时序;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报件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予以通过,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或者审批意见未及时送达,延误项目审批时序; 5、在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影响项目进展的; 6、在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用途管制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6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送达批准书,公示许可结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利用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7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利用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8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利用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9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批复文件。 5、事后责任:事后监督申请人是否按规定使用土地。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申请人未按规定使用土地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利用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0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规划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1 | 行政许可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4、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造成审批结果不准确、不合法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8、在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用途管制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2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工程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3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规划 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4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20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2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23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2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己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27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29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30 | 行政处罚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34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40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47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48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50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5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5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58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6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61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6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63 | 行政处罚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白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6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65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佔、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68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69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釆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7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72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74 | 行政处罚 | 対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7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76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77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78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79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81 | 行政处罚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82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一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8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84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査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 | 1.《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85 | 行政处罚 | 对用开釆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处罚 |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86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87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的开拓、釆准及釆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88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釆,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89 | 行政处罚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冋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9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91 | 行政处罚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 1.《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9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9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94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1.《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96 | 行政处罚 |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处罚 | 1.《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04年7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99 | 行政处罚 |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处罚 |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絵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不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日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笫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或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1.《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在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 1.《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支队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3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1、立案责任:碍于情面或接受请托,拖延时间,主要事实不清或隐瞒重要证据造成错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测管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38 | 行政裁决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的; 4、对符合听证条件,申请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矿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39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限时办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登记局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地役权登记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抵押权登记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40 | 行政确认 | 新增耕地面积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在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耕保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41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 受理责任:(1)公示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 认定责任:(1)作出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进行责任认定的; | 地矿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42 | 行政征收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土地复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标准、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填写土地复垦费费申报表,提交土地复垦方案等)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6.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土地复垦费的; | 耕保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43 | 其他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山企业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 地矿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44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5、评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和技术标准的; | 地矿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45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统计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统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应该提交的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5、发布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统计信息,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时,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5、矿业权人要求保密而未尽责造成矿权人损失的; | 地矿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46 | 其他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矿产资源破坏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 地矿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47 | 其他权力 |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 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耕保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48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规科及辖区分局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49 | 其他权力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土地划拨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划拨决定书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土地划拨决定; 5、未组织实地核查或实地核查不认真,造成审查不实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或造成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在划拨土地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利用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50 | 其他权力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超越法定职权,越权行使审批权力; 3、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补缴的出让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利用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51 | 其他权力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件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测绘作业证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测管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52 | 其他权力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利用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53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验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辖区分局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54 | 其他权利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2021修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过相关登记档案与实地调查,了解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尊重历史和结合现状,做出依法履职答复书。 4、办结阶段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3、未经过调查作出决定; 4、发生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登记局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
155 | 其他权利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1.《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修复科 | 市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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