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03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03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4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殿民膳食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

  (一)东莞市殿民膳食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经抽样检测,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殿民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长豆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长豆角”的送货单及供应商证照等资料,且供应商东莞市塘厦镇明丽蔬菜批发档也承认上述抽检不合格“长豆角”由其销售给当事人的。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长豆角”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二、东莞港澳大班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河粉(淀粉制品)”

  (一)东莞港澳大班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河粉(淀粉制品)”,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港澳大班餐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河粉(淀粉制品)”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标签: 置情况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