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彬州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彬州市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定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防止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平衡。
第四条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5年,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社会情形变化,应及时评价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条件
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经营场所与住所处无区域相通或通道相连,经营场所仅用于开展经营活动,不作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
经营区域与住所区域的划分,应当有不可移动、不得拆除的墙体物理隔断,形成经营场所与住所在空间上的隔离与独立,且经营场所与住所出入口分设,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2.“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和流动摊点。
3.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依法开展经营。
4.是否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经营面积等情况,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规划标准:
(一)城区、乡镇街道。按照道路、特定参照物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43个市场单元格,划分出的市场单元格按照数量加间距的模式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详见附件),城区间距同侧不少于30米、异侧不小于40米,乡镇间距(同侧、异侧)不小于30米。各市场单元格规划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通过办证窗口或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发布(现有零售点数量因动态变化,仅供参考,可办证数量按照实际确定)。
(二)城镇住宅区(含城中村、居民巷)。形成商业街的,住户在100户以上200户以内规划 1 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 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城区间距同侧不少于30米、异侧不小于40米,乡镇间距(同侧、异侧)不小于30米。未形成商业街的,不设零售点。住宅区零售点店面临街道的,按照市场单元格规划设置。
(三)城镇街道以外的行政村(自然村)。在主村道两侧,零售点周围500米内住户在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间距(同侧、异侧)不小于50米,每个行政村总数不超过3个零售点,自然村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行政村村内的矿区、工业区大门周围300米及各类专业市场、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点、加油站、高速服务区内的零售点不列入计算范围)。
(四)县级以上公路沿线,按照其所属的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规划设置,间距(同侧、异侧)不小于80米。
(五)用工人数500人以上的厂矿、工业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500人以上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间距(同侧、异侧)不小于30米,每个厂矿、工业区大门周围300米内总数不超过5个零售点。
(六)各类综合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户在5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户以上每递增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间距(同侧、异侧)不小于30米,每个市场总数不超过5个零售点,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临街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第八条符合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第七条规定数量和间距的限制:
(一)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点内设置的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三星级以上酒店、宾馆,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内部在一楼设立的商品部(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城区、乡镇街道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烟酒店、商场、超市、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数量、间距方面适当放宽: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提出的变更申请的经营场所,不受本规划第七条规定数量的限制,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划第七条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
(二)较高级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的残疾人;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的残疾人。
确属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有效书面证明),首次申请且本人经营的,按照不超过本规划第七条规定数量的105%执行,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划第七条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地址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必须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间距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在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卷烟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在接到烟草部门通知起6个月内且许可证在有效期,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原门店需实际关闭)申请变更的,不受本规划第七条规定数量的限制,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划第七条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
(四)烟草系统干部、职工本人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所属单位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其近亲属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不得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进行。
(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六)申请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申请人申领许可证,经实地核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十二)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等。
(十四)经营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范围的。
(十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即经营存放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者有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的场所)。
(十六)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出入口及应急通道出入口(有多个出入口的以间距最近的为准),城区出入口间距100米内或半径50米内,乡镇街道及农村出入口间距50米内或半径30米内。
测量方法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间距在100米、50米的距离(测量标准见附件)或以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半径在50米、30米的距离。
(十七)青少年宫、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党政机关和公共医疗机构内部。
(十八)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九)涉密或封闭管理区,如封闭小区、企业厂区、部队营区等。
(二十)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或未形成烟酒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二十一)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二十二)KTV、酒吧、网吧、游戏厅、台球厅、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博物馆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二十三)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洗浴足浴、药妆医械、保健品店、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古董店、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租赁、美容)、传真打印、照相馆、窗帘制售、糕点店、棋牌室、机耕农具、农畜养殖、酒制品生产散卖、早点店、烧烤店、小吃店、饭馆、专营茶行、鲜花店、成人用品店、丧葬用品、居家用品、奶茶店、各类品牌送水站(点)、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
(二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十五)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二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各市场单元格、行政村等规划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达到控制标准时,在该区域按照“退一进一”和“受理在先”的原则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过控制标准的,按照“只出不进”的原则依法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第十三条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大门与参照点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测量标准见附件)。
第十四条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车库、厨房、卫生间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十五条本规划标准中的住户是指实际居住人口的住户,商户是指正常营业的商户。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超过”、“不小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7月1日公布的《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彬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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