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西彭园区涉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西彭园区涉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解决西彭片区夜间废气扰民问题,鼓励公众参与,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西彭环境质量,对标对表《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九环发〔2022〕72号),结合西彭园区实际,拟制定《西彭园区涉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持续开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重庆西彭工业园区网站(http://cqxpgyy.com/)“公示公告”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西彭工业园区管委会103办公室,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7日。

  联系人:安全信访环保部 陈国柱、高佳圆

电话:********

邮箱:**********@qq.com

  地址: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66号(邮编:******

  附件:西彭园区涉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22日


附件

西彭园区涉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渝环规〔2022〕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九环发〔2022〕72号),结合西彭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以来信、来访、微信、电话等方式,实名向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举报在西彭工业园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发生的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行为。

第三条 实施奖励的主体是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有奖举报限于以下4种途径:

(一)来信举报。收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森迪大道66号,重庆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103安全信访环保部,邮编:******

(二)来访举报。来访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森迪大道66号,重庆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103安全信访环保部。

(三)微信举报。“西彭工业园区废气投诉有奖举报”微信群(详见附件)。

(四)电话举报。举报电话:159*****989

(五)其他举报方式。

举报人应提供本人实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来信和来访举报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微信举报的,上传本人身份证;通过电话举报的,应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

第五条 重庆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环保执法部门对举报线索统一受理和甄别,在收到举报线索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或核查,案件特殊不能及时调查的,应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取得排污许可,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五)擅自停产、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或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涉气企业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七)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未完成整治任务且擅自恢复生产,以及其他偷排超标废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举报企业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可重庆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调企业,举报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若监测结果表明排放超标,则第三方检测费用可重庆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全额报销);

(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

(九)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有奖举报情形。

第七条 重庆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五),及(九)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至(八)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八条 获得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二)举报的涉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三)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如案件复杂,可协助西彭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未被重庆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第九条 重庆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标准进行确定,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通知其领取奖励的地点领取奖励。

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提供银行转账相关信息,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经验证无误后签字领取。

第十一条 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最高的一项发放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同一举报人还向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同时反映的,市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局已经给予奖励的,重庆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不再发放奖励。

第十三条 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发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违法 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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