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质疑回复

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质疑回复

  • GC510*****240********** 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质疑回复补充)
  • GC510*****240********** 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质疑回复)
  • GC510*****240********** 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 / 标段补遗
  • GC510*****240********** 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 / 标段变更公告
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质疑回复)
来源: 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22 浏览次数:42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负责。

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 / 标段质疑回复

致:各潜在投标人

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 / 标段现就有关质疑内容做出回复。

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2.2.4条,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求评分点内容与第七章,第7部分承包人实施方案中所罗列的内容不对应,是否按照第七章,第7部分承包人实施方案中要求,同时单独增加评分点中要求内容,结合编制?

回复:第三章2.24仅是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重点内容的评分项,不须与第七章,第7部分承包人实施方案中所罗列的内容一一对应,不需单独增加评分点中要求内容。

2、招标文件附件其他材料中所提供的图纸无儿童乐园、天星湖二期建筑总平图,是否提供?

回复:提供儿童乐园、天星湖二期总图施工范围图,随本次回复同时下发,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

3、招标文件中计划工期描述为:“总工期 540 天:其中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天星湖二期工期 360 天(其中设计 30 日历天,施工 330 日历天);儿童乐园工期 540 天(其中设计 30 日历天,施工 510 日历天)”,未载明开工时间,是否明确开工时间?另外,设计周期为30日历天,其中可否明确30日历天设计需达到的程度?

回复:总工期540日历天,按合同通用条款“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设计周期30日历天为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天星湖二期施工图设计须达到送审条件;设计周期30日历天儿童乐园须达到送审条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

4、 可否明确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接驳点位位置及容量,或提供相应的市政管网图纸。

回复:市政临时用电接驳点需从最近的市政变电站接入,距离用地红线超过500米(800米-900米);市政水网距离用地红线在100米以内,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接驳点容量满足本工程需要。本次招标不提供市政管网图纸。

5、是否提供场地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场地?若提供,可否明确具体位置?

回复:不提供,招标人可协助中标人落实临时办公、住宿场地。

6、招标文件中多处出现项目名称,请明确项目名称是否可统一为: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回复:招标文件中多处出现项目名称统一为: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


招标代理机构: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东风螺丝嘴弄弄坪东路21号

邮 编: ******

联 系 人:李女士

电 话:0812-*******

招 标 人:攀枝花三线文化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三线大道81号

邮 编:******

联 系 人:张先生

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质疑回复)
来源: 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22 浏览次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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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 / 标段现就有关质疑内容做出回复。

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2.2.4条,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求评分点内容与第七章,第7部分承包人实施方案中所罗列的内容不对应,是否按照第七章,第7部分承包人实施方案中要求,同时单独增加评分点中要求内容,结合编制?

回复:第三章2.24仅是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重点内容的评分项,不须与第七章,第7部分承包人实施方案中所罗列的内容一一对应,不需单独增加评分点中要求内容。

2、招标文件附件其他材料中所提供的图纸无儿童乐园、天星湖二期建筑总平图,是否提供?

回复:提供儿童乐园、天星湖二期总图施工范围图,随本次回复同时下发,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

3、招标文件中计划工期描述为:“总工期 540 天:其中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天星湖二期工期 360 天(其中设计 30 日历天,施工 330 日历天);儿童乐园工期 540 天(其中设计 30 日历天,施工 510 日历天)”,未载明开工时间,是否明确开工时间?另外,设计周期为30日历天,其中可否明确30日历天设计需达到的程度?

回复:总工期540日历天,按合同通用条款“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设计周期30日历天为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天星湖二期施工图设计须达到送审条件;设计周期30日历天儿童乐园须达到送审条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

4、 可否明确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接驳点位位置及容量,或提供相应的市政管网图纸。

回复:市政临时用电接驳点需从最近的市政变电站接入,距离用地红线超过500米(800米-900米);市政水网距离用地红线在100米以内,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接驳点容量满足本工程需要。本次招标不提供市政管网图纸。

5、是否提供场地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场地?若提供,可否明确具体位置?

回复:不提供,招标人可协助中标人落实临时办公、住宿场地。

6、招标文件中多处出现项目名称,请明确项目名称是否可统一为: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回复:招标文件中多处出现项目名称统一为:攀枝花三线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湖滨文旅综合街区、儿童乐园及天星湖二期。


招标代理机构: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东风螺丝嘴弄弄坪东路21号

邮 编: ******

联 系 人:李女士

电 话:0812-*******

招 标 人:攀枝花三线文化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三线大道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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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儿童乐园 文化旅游 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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