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
2024-01-23 11:30 来源: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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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保县爱华日杂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No:BFSQD*********C

样品名称

高粱酒

生产/购进日期

2022年10月10日

型号规格

酒精度:50%vol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德保县爱华日杂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

检验机构

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该批次高粱酒,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高粱酒55斤;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玖拾柒元伍角(¥797.50)。

以上没收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柒佰玖拾柒元伍角(¥797.50),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11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做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通知顾客召回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对盛放酒的容器进行清洗。

二、德保县黄国光水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No:23SP*****

样品名称

脐橙

生产/购进日期

2023年10月21日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德保县黄国光水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

克百威项目

检验机构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脐橙时未能查验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元(¥:450.00)整;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元(¥:2450.00)整,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能做到总结经验教训,对后续购进的货物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德保县黄月妍粮油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No:

YP**********

样品名称

香蕉

生产/购进日期

2023年10月17日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德保县黄月妍粮油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噻虫嗪项目

检验机构

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香蕉时未能查验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贰元(¥:72.00)整;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柒拾贰元(¥:2072.00)整,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能做到总结经验教训,对后续购进的货物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四、德保县西桥二姐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No:

YP**********

样品名称

香蕉

生产/购进日期

2023年10月17日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德保县西桥二姐水果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噻虫嗪项目

检验机构

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香蕉时未能查验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柒元陆角(¥:17.60);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零壹拾柒元陆角(¥:2017.60),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能做到总结经验教训,对后续购进的货物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五、百色市爱群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No:BFSQD*********C

样品名称

青尖椒

生产/购进日期

2023年10月17日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百色市爱群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项目

检验机构

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00)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伍拾肆元贰角玖分(¥:554.29)。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陆仟零伍拾肆元贰角玖分(¥:6054.29),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能做到总结经验教训,能对已售出的货物进行召回,能对后续购进的货物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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