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委托审计招标公告
资产清查委托审计招标公告
为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号)的有关要求和部署,我局将于2007年3月至5月20日组织市本级(含南湖、秀洲及经济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主要以单位自查为主,在此基础上我局将选取部分单位,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执业2年以上;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注册会计师应在10人以上(含10人),专职从业人员在20名以上(含20人);
3.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4.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近2年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
二、会计师事务所须提交的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近2年执业情况(单位相关执业情况,附文字材料)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明
4.上一年度本所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专职从业人员名单(附资格证书)
6.上月财务报表
7.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07年4月10日上午11时止。
2.报名方式:直接报名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
3. 报名地址:嘉兴市环城西路2588号嘉兴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人:陈正国 ,联系电话:*******。
四、资格确认:
我局将委托专家对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核,经审查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被列入此次委托资产清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及时进行公告。我局将视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及报名情况,从中确定若干家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其签订委托审计协议。
五、付费标准 我局将对需要委托资产清查的单位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打包,本次委托费用按每个"包"所标明的资产总额的万分之零点八计算支付,资产总额低于2500万元的按2000元支付,计费资产与审计后实际资产总额存在差异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审计业务量将视入围会计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比例适当分配。
六、服务时间 自2007年4月中旬开始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起,至5月中旬完成审计工作止。
嘉兴市财政局
20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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