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益灿五金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福建益灿五金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 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 生态环境局 | 福建益灿五金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和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南侧雨水沟排入厂外排洪沟出口处有泡沫,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在该处采集水样2瓶。经监测显示,该处总锌值为2.5mg/L,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总锌排放浓度一级标准2.0mg/L的要求。另查明,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对该公司下达《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任务的通知》(平环察[2022]4号)要求该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在污水总排口处完成COD、氨氮、PH、流量等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该公司于2023年5月21日提交延期于2023年9月份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申请,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规定。 | 罚款 14.91万元并责令限制生产3个月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4〕7号 | 2024年 1月3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益灿五金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5******R
住址:平和县黄井工业园区黄井村兴业路170号
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南侧雨水沟排入厂外排洪沟出口处有泡沫,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在该处采集水样2瓶。经监测显示,该处总锌值为2.5mg/L,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总锌排放浓度一级标准2.0mg/L的要求。另查明,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对你公司下达《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任务的通知》(平环察[2022]4号)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在污水总排口处完成COD、氨氮、PH、流量等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你公司于2023年5月21日提交延期于2023年9月份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申请,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仍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2、2023年10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3、2023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监测人员采集水样情况);
4、2023年10月24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HCSJ*****)(证明你公司厂区南侧雨水沟排入厂外排洪沟出口处总锌值);
5、2023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2023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7、《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任务的通知》(平环察〔2022〕4号)(证明你公司要在2023年3月27日前在污水总排口处完成COD、氨氮、PH、流量等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
8、你公司提交延期于2023年9月份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的申请;
9、2023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10、2023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11、2023年11月20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HCSJ*****)(证明你公司厂区南侧排洪沟上游处总锌值、厂区外西南侧入河口处总锌值);
12、2023年11月23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13、2023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14、2023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15、2023年11月24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员工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16、2023年11月27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HCSJ*****)(证明你公司旧应急池水总锌值、含铁屑水总锌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3〕4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平)环听告字〔2023〕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和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处罚事项和处罚金额分别进行裁量:
一、针对你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裁量人民币11.97万元的罚款额度并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3个月。以下是罚款的裁量: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2;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6.废水类别:含重金属,裁量等级5;
7.排放去向或区域:V 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
8.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含重金属的废水超标 0.5 倍以下,裁量等级1;
9.水日排放量:不足 10 吨,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3.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2+1+1+5+1+1+1)/8]=1.437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2-2)/(3×2)]×40%=-0.4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0-******)×[(1.4375-1)/4]×(0.6-0.4)=11.97万元
二、针对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裁量人民币2.94万元的罚款额度。以下是罚款裁量: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2;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6.废水类别:含重金属,裁量等级5;
7.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裁量等级5;
8.排放去向或区域:V 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2+1+1+5+5+1)/7]=1.786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2-2)/(3×2)]×40%=-0.3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0-*****)×[(1.786-1)/4]×(0.6-0.33)=2.94万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人民币11.97万元的罚款并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3个月,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处人民币2.94万元的罚款。综上,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和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共处人民币14.9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3个月(责令你公司自2024年1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限制生产)。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整改任务完成材料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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