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审计局关于印发《中江县审计监督容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江县审计局关于印发《中江县审计监督容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

现将《中江县审计监督容错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江县审计局

2023年12月24日

中江县审计监督容错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探索在审计监督中建立审计容错机制,保护和激励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干事创业、奋勇争先、创新发展热情,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全力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德阳市深化容错纠错防错和澄清保护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德委办〔2018〕49号)、《德阳市审计监督容错实施办法(试行)》(德审发〔2021〕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审计监督容错机制,是在坚持依法审计、严肃查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的同时,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审慎作出评价和处理,让审计监督为改革创新留出空间,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江县审计局依法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监督容错对象为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

第二章 容错原则

第四条 审计监督容错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业为上,支持实干。坚持事业为上,支持担当、宽容失误,让被审计对象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为想干事的人“开绿灯”,为干成事的人“兜住底”,支持和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注重保护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对突破原有制度或规定,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推动工作取得有效突破且未发现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改革创新举措,坚决支持鼓励,促进规范完善,推动形成新的制度机制。

(三)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辩证分析具体问题,对符合中央精神实质和重大改革方向的,不简单机械套用与新时代新形势不相适应的老制度老规定,也不用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去判断以前的老问题。审慎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审计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一事一议,集体决策。对申请容错的事项,实行“一事一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

第三章 容错情形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问题,可以在审计处理处罚权限内予以容错。

(一)符合党纪国法。符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符合党中央精神实质、符合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符合改革方向。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

(三)符合廉政规定。未发现以权谋私,或与其他单位、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符合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个人专断、拍脑袋决策等问题。

(五)符合风险可控。主观上勤勉尽责,事前经过风险评估,事中有风险监控措施和办法,对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的风险,事后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审计容错情形实行清单制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发布。

第四章 容错程序

第七条 开展审计容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审计组在审计见面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对象有提出申请容错的权利。

(二)申请。在出具对外审计报告前,被审计对象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审计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容错事项、有关事项决策过程、申请容错原因和理由,同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审计组报经项目实施股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受理。

(三)协商。视情况启动与纪检、组织(人事)会商程序,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等情况对单位或个人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协商认定意见。

(四)反馈。受理审计机关作出认定结果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

(五)资料存档。相关资料一并归入相应的审计项目档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对容错认定结果,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符合容错情形的,相关问题不纳入审计报告,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基本符合容错情形的,相关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以其他情况反映,不作负面评价;对与被审计对象争议较大或难以认定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县委审计委员会、县政府。针对审计指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相关问题列入审计报告反映并依法依规进行问题定性定责、提出审计处理意见、作出审计决定,并责成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要求整改到位。符合移送规定的,移送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江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江县审计监督容错情形清单

(2023年版)

1. 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机制体制创新、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积极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失误和偏差的;

2. 在扩大内需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深入推进成德同城化过程中,主动探索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新方法,但因客观条件或主观经验不足导致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3. 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实施中,因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不明确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政策调整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 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因重大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创新平台建设实施中由于创新要素条件不匹配,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5. 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坚持了民主决策程序,但出现难以预期的市场原因或其他客观条件等无法避免的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推行新的经营方法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6.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因项目实施条件或政策发生变化,不符合中江发展规划,导致项目无法落地的;

7. 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中,因依规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而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8. 在重大项目推进中,为抢抓发展机遇、节约资源、缩短工期等,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研究决策,相关建设程序存在一定失误和偏差的;

9. 在应急抢险、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临机决断、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10. 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为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主动担责、迎难而上、积极作为,采取新手段新方式化解矛盾,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11. 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化解社会负面影响,经集体研究决策,具有实际效果,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客观上造成损失浪费的;

12. 虽不符合相关规定,但事实表明现有相关规定已相对滞后或存在明显不合理的;

13. 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14. 其他应当审慎评判、定性和处理的情形。

标签: 监督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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