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吉县2024年度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的通告

关于安吉县2024年度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的通告

根据《湖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湖医保发〔2021〕21号)文件要求,现将安吉县2024年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日期

2024年度开始按季集中受理,一年四次。每年2月、5月、8月、11月底前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其他时间也可受理,时限计算以集中受理为准。集中受理期前受理的当季处理,集中受理期后受理的并入到下一季处理。

二、受理范围

安吉县县域范围内医药机构。

三、受理地点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药机构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浙江政务网“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事项或浙里办APP办理申请。其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安吉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地址: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南路62号商会大厦A座10楼103办公室。联系电话:**************)。

四、申报条件

(一)医疗机构

1.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盲人医疗按摩所、企事业单位内设医务室;

2.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3.除盲人医疗按摩所外,医疗机构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盲人医疗按摩所应配备持有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张(含)以上,服务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上;

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药店

1.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3.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药师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5.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7.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8.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不予受理情形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健康体检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药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因医疗服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

9.近2年内有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诊室外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10.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下载、打印《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表1)及《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附表2)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下载、打印《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表3)及《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附表4)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七、其他事项

经办机构将对医药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政策法规及申报办理流程等。

附表:1.医疗机构申请表、评估表(附件一、附件二)

2.零售药店申请表、评估表(附件三、附件四)

3.医药机构申报材料及经办流程(附件五、附件六)

安吉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1月22日


标签: 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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