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都江堰市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申报指南

2024年都江堰市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申报指南

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结合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扎实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支持一批具备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推动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发展,现就做好成都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成都片区、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立足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积极探索项目实施的新路子,全面盘活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要素,依托优势产业,支持建设一批前景好、回报优的项目,进一步夯实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以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和更可持续发展的集体经济,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新动能、注入新活力。

二、支持主体

都江堰市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三、申报条件

(一)已进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政府投入“三农”重大项目储备库。

(二)业优势突出,项目可行性较高,项目建设内容明确、预期效益较好,能形成集体经营性资产,或能带动集体产业发展, 提升村集体经营性收入。

(三)能够落实项目建设相关配套资金和用地指标。

(四)2021年至今,申报主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在经营活动中无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重大违法记录,对应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团队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村(社区)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2022 年度已经安排市级财政壮大集体经济示范村项目资金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六)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

四、项目性质

项目采取“社区自行申报,镇(街道)推荐组织,县级审批立项,市级核准备案”,由社区联合社作为项目主体申报和实施,由镇(街道)对项目建设准入和用地等进行审核推荐,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项目资金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必须股份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补助标准

全市支持项目2个,单个项目市级财政支持资金不低于100 万元。

六、资金支持方向

主要建设内容应为可以产生经营收益的集体经营性项目,包括:新(改、扩)建经营场所、购置生产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盘活农村集体闲置资产、开发农村集体闲置资源、经营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可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经营性项目。

农机购置等已列入国家现有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土地整理项目、集中安置项目、公益性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如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不得用于修建村庄门楼、景观围墙、景观亭、景观廊架、护栏围栏(“门墙亭廊栏”)等纯景观性建筑;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支付房屋租金、铺货等。

七、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征集及审批立项。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2〕7 号)、《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改进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成财农〔2016〕157 号)、《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成农计〔2018〕32 号) 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并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在申报指南公布7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联合社征集项目方案、在项目方案征集征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和择优立项,原则上按市农业农村局政府投入“三农”重大项目储备库公示顺序推荐。

(二)申请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核准备案。

(三)市级核准备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成农计〔2018〕33 号)以及实施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使用方向、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评审,评审合格项目按程序以正式文件批复,对不合格项目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项目,将会同成都市财政局核减预算,追回资金。

(四)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在获得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批复后,以正式文件及时通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及时启动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经备案项目实施方案的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实施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地址、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原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八、项目实施期限

原则上于2023年6月20前完成方案征集,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

九、资金拨付

按照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工作的通知(成农联发〔2021〕38 号)要求,根据“程序不减、周期缩短”原则,选择预拨或按项目实施进度等方式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比例、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商财政部门确定。采用镇( 街道) 报账制,资金不能直接预拨付至村集体。

十、项目验收

按照《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成农计〔2020〕4 号)和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项目建设完成后,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对建设完成的项目逐项检查核对,对实物量和资金量进行计算,对项目决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目标完成和项目效果等进行考核。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将对项目建设及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一、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农业农村局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申请备案等工作,对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管理、验收承担第一责任。镇(街道)要注重项目落实落地,涉及有工程建设内容项目要关注土地、环保、规划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涉及经营类项目要关注申报主体的可持续性经营状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审核,对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和粮食功能区从事“非粮化”生产的项目,不得给予任何财政补助。项目立项通过后,需开展采购(或招投标)的项目,可前置启动采购(或招投标)工作,做到资金下达立即实施。

(二)加强资金监督。资金使用上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未经批准,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三)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照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规定, 专项资金只能结转一年,且资金支付进度是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在实施方案中科学设置资金拨付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资金顺利拨付。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成农计〔2021〕8 号)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两本台账,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完善项目推进和调度工作机制,按月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推进和调度情况。

(四)加强项目管理。镇(街道)安排专人对项目方案编制进行指导,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相关制度。

(五)强化建后管护。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台账,落实管护资金和责任,确保工程设施运行良好、工程效益长效发挥。

(六)加强绩效指标考评。各项目主体要牢固树立绩效意识, 切实用好用活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得使用大量资金购买花草、修建改扩建村牌坊等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要围绕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满意度等指标规范形成《项目绩效表》,并以此为依据推进项目建成达效,进行绩效考评并形成绩效评估报告。

(七)强化社会监督。市农业农村局加大项目政策宣传和解读,将政策宣传到各镇(街道)、村(社区),确保有条件、有意愿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面了解项目的申报、评选、审批、备案等关键环节。要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全面落实项目建设纪律要求。项目申报主体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已下达项目资金的进行追回,并列入市级项目库“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享受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附件:项目备案申报书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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