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雪松路黄桥大道一碧桃路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结算复审采购需求公开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雪松路黄桥大道一碧桃路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结算复审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1.拟评审项目位于湖南湘江新区,西起黄桥大道,东至碧桃路,道路全长1.99Km,设计双向八车道,路幅宽度43m。建设内容包含: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管廊附属设施、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景观亮化工程、交通设施工程等。初审暂定金额*****.17万元。

二、相关标准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2.《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发);

3.《湘江新区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湘财管发〔2023〕22号);

4.《湖南湘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时限规定》(湘财新发〔2020〕56号);

5.《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质量及责任认定办法(试行)》(湘财新发〔2020〕60号);

6. 《湖南湘江新区造价咨询备案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湘新财发〔2023〕36号);

7.《湖南湘江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现场踏勘管理制度》(湘财新发〔2019〕5号);

8.其他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三、技术规格

雪松路(黄桥大道一碧桃路)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结算复审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履约时间:自成交人领取评审资料之日起7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2.履约地点:湖南湘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五、服务标准

1.内容要求

根据财政评审相关规定,本项目结算复审的全套成果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湖南湘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评审定案表、竣工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审查对比表及采购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成果文件。

2.形式要求

正式评审成果须提交纸质版5套,电子文件1套(光盘或采购人要求的其他形式)。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及湘新财发〔2023〕16号文的规定,以简易方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一)服务团队人员要求

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投标人须拟派不少于6人的服务团队,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人须在拟派的服务团队中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

2.投标人拟派的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除外)须包含2名土建类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2名安装类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同一人具备多专业证书的只按其中一个专业计取);

3.投标人拟派的服务团队中人员注册证书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4.投标人拟派的服务团队名单须与实际服务过程中的人员一致,团队所有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项目服务工作,并对项目结果负责,不得挂名参与。后续工作中,未经采购人书面批准,不得更换服务团队成员。采购人将不定期对项目服务团队成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如有人员不符情况,一经发现将做违约处理。

5.投标人拟派的服务团队成员应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须提供近三个月(指2023年10月-2023年12月连续三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6.为保证项目成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承接过拟评审项目结算编制、初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及项目各参建方均为利益相关方,不得参加本项目的响应,否则视为响应无效。

(二)响应时间要求

为满足项目的实际需求,成交人须24小时响应采购人工作要求,若采购人提出工作要求,响应文件内载明的所有项目服务团队成员应2小时内到达采购人办公地点(湖南湘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长沙市麓谷大道668号湖南湘江新区第三办公区)开展实际工作。

相关服务过程中需要签字、盖章(供应商单位公章、造价师个人章等)的材料,成交人应及时出具相关纸质盖章材料并移交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自采购人提出要求的48小时内)。

(三)付款及结算方式

1.付款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2.付款方式:成交人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实际评审服务费,但实际评审服务费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上限值。

3.结算方式

(1)本项目的评审服务费,是按照《湖南湘江新区造价咨询备案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湘新财发〔2023〕36号)规定的计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以市政工程0.9计取)及成交人所成交的下浮率计算所得,即评审服务费=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所得费用×(1-下浮率)。

(2)根据《湖南湘江新区造价咨询备案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湘新财发〔2023〕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服务费与项目的完成时效挂钩,因供应商原因导致超过规定时限5个工作日 (含)内,按超时工作日*1%的比例扣减应付服务费;超过规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含)内,按超时工作日*3%的比例扣减应付服务费,超过规定时限15个工作日以上,项目不计费。

(3)本文件内所称实际评审服务费,为按《湖南湘江新区造价咨询备案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湘新财发〔2023〕36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超时扣除后实际结算的服务费(如有)。即:实际评审服务费=评审服务费×[1—时效超时扣除百分率](最小为零)据实结算。

(四)其他要求及说明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综合考虑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及造成的额外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2.为保证项目成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承接过拟评审项目结算编制、初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及项目各参建方均为利益相关方,不得参加本项目的响应,否则视为响应无效。

3.为满足项目服务的实际需求,本项目要求所有服务工作均应在长沙市完成。

4.供应商提供单位自身及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项目团队成员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

5.成交人应为本项目拟派的服务团队配备数量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如笔记本电脑)及必要的工作软件(如造价软件)。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并做出响应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标签: 工程结算 综合管廊 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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