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租方阳山县电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拟对以下临街商铺以现场公开竞价、按价高者得的方式招租,欢迎有意向的租赁方就本招租的项目提出租赁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租项目概况:租赁位置、面积、租金底价、竞价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一)、商铺的位置位于阳山县阳城镇城南大道19号首层西第二、三、四、五、六、八卡商铺。
项目1、第二卡商铺面积约44.20平方米,拟租赁底价1980元/月,报名保证金6000元。(本项目交易服务费200元)
项目2、第三卡商铺面积约28.30平方米,拟租赁底价1270元/月,报名保证金4000元。(本项目交易服务费200元)
项目3、第四卡商铺面积约47.50平方米,拟租赁底价2130元/月,报名保证金6000元。(本项目交易服务费200元)
项目4、第五卡商铺面积约39.50平方米,拟租赁底价1770元/月,报名保证金5000元。(本项目交易服务费200元)
项目5、第六卡商铺面积约36.00平方米,拟租赁底价1620元/月,报名保证金5000元。(本项目交易服务费200元)
项目6、第八卡商铺面积约43.70平方米,拟租赁底价1960元/月,报名保证金6000元。(本项目交易服务费200元)
以上项目招租竞价阶梯拟为月租金50元/次,以价高者为中标方,成交价必须高于底价。
(二)、租赁期限:三年(合同生效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
二、公告限期: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20日(法定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三、看样和答疑时间: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四、竞价保证金缴存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山支行、户名:阳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号:****************5(存款时请注明竞价项目的名称:阳山县阳城镇城南大道19号首层西第几卡商铺招租项目保证金),凭银行缴存单到阳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收款凭证,报名人持收款凭证到阳山县韩愈路2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窗口办理报名手续;竞租成功者,竞价保证金待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后退回,租赁不成功者凭收款凭证办理退回竞价保证金手续。竞租成功后,须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作自动放弃租赁权处理,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五、报名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或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认可委托方租赁合同条款(详见租赁合同)。
六、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法人机构参加竞价的:(1)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机构代码证副本;(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被授权人身份证;(6)法人授权委托书。以上(1)~(6)项资料复印件须加盖竞价单位印章,并用A4规格按顺序装订成册,报名时提供原件核查。
2、自然人参加竞价的:自然人的身份证;资料复印件须有自然人的签字,报名时提供原件核查。
七、报名和竞价的时间,地点及竞价办法:
1、报名时间: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下午17:30(法定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阳山县韩愈路2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窗口。
3、缴纳保证金时间: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下午17:00时截止(法定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4、竞价时间:2016年4月 21日10:00(超时或不参加者当弃权处理,不得参与竞价会议)。
5、竞价地点:阳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6、竞价办法:以公开竞价方式招租,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八、现场竞价时需提供资料:报名资料的原件。
九、公告发布媒体:阳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所在地张贴招租公告、阳山县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栏。
十、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粤价【2004】155号文件、阳价函[2014]11号文件规定,领取中选通知书之日双方交纳交易服务费,汇入阳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44-***************(中国农业银行阳山县支行)。业主单位和竞得人各缴纳50%(已在各子项目中注明)。
十一、联系地址和联系人:
联系地址:阳山县韩愈路2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窗口、阳山县城南开发区工业大道233号(电业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阳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唐生,联系电话:(0763)*******/*******
阳山县电业发展有限公司:邓生0763—*******
阳山县电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2日
附合同样板:
铺面(门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阳山县电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经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阳山县阳城镇城南大道的铺面租予乙方从事商业经营,为明确承租双方权、责、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地址、建筑结构
阳山县阳城镇城南大道19号首层西起第卡商铺,面积约平方米,砖混结构。
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合同期内铺面租金为人民币每月元正。
2、乙方租赁期间所耗用的水电等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在指定银行开设帐户并按时缴交,逾期不交费的,导致的后果由承租人负责。
3、承租方需在租赁期第一个月内到甲方财务缴交第一季度(三个月)租金,第四个月内缴交第二季度租金,以此类推。
第三条:押金
1、自签订本合同起3天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租铺押金人民币元( 元) 正。
2、押金返还:乙方缴纳的押金在其租赁期满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租赁时,凭租铺押金凭证及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缴交凭证到甲方办理返还手续。
第四条:租赁期
1、本合同租赁期为3 年,即从2016 年5 月1 日起至2019 年
4 月30 日止。
2、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或终止本合同。
3、合同期内乙方需要转租给第三方经营的,需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与新租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4、合同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收回铺面,同时退还乙方的租铺押金:
a、因服从市政拆迁需要或上级部门收回铺面,无法履行合同时;
b、乙方经甲方同意转租铺面时;
c、乙方经甲方同意退租时;
d、合同期满。
5、合同期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终止本合同,收回铺面,不返还押金,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a、未经同意私自将铺面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b、不按时缴交租金及水电费,逾期交租一个月以上或欠交水电费的;
c、利用所租铺面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损害公众利益的;
d、未经同意擅自改变铺面房屋结构或破坏铺面设施的。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缴纳租铺押金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在租赁期满后自动终止。
3、合同期内甲方因拆迁或其他原因停租并收回铺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反之乙方因无法经营要求停租,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第六条: 其他
1、承租方(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用水、用电、清洁卫生费、各项工商税收、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一切费用(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2、在合同期内,甲方不提供承租方一切资金和业务性往来的有关证明,承租方的经济纠纷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不能用租金进行抵偿或用所租铺面进行抵押。
3、承租方应遵守出租方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拆迁墙体、损坏屋内设施,否则取消租赁资格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4、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进行的一切室内装修,其费用由承租方负责,装修不能破坏铺面原有结构。
5、合同期满后,地面、墙体、天花等装修以及水、电设施不得拆除和破坏(能搬走的允许搬走)。
6、租赁期间,租赁者不得对铺面墙壁乱涂乱画。对铺面要维护好,实行门前三包,对门前的绿化树木和公共设施,要严加看管,如发现被破坏的,要予以制止,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租赁期间,承租方要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如有出现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负刑事和经济责任的,与出租方无关,造成出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8、乙方不得利用租赁铺面经营危险性和污染性行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收回铺面,没收押金,并因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七条:本合同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法院进行仲裁。
第八条:铺面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追责。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阳山县电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