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土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招标公告
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土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招标公告
昌府函〔2024〕9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工程建设项目
产生的砂石土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海南清洁能源高新产业园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及非砂石类
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土资源管理,维护砂石土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秩序,促进产业集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从源头上减轻生态环境破坏,减少环境修复成本和安全生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勘〔2022〕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砂石土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和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附着物(包括土地、海底、河床、底土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建筑、矿山治理修复、自然灾害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以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类资源。
第四条?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项目产生的剩余砂石类资源进行统一处置管理。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可探索统一堆放、统一运输、统一加工处理、统一销售等处置管理模式,具体内容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勘〔2022〕172号)有关规定执行。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规范砂石土使用管理,对砂石土实行无偿收纳、有偿供给,处置收入按相关程序全额上缴县财政非税缴纳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处置工作所产生的日常看护及人员管理、土地使用、场地围栏围护、土石方机械堆整、边坡防护、安全文明措施、复绿复垦以及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所产生的成本,经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后,按相关程序申请财政预算安排支出,管理费标准由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县政府审议。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偿处置废弃砂石土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流失等主体责任,公开、公平处置废弃砂石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需办理采矿登记。对于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因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类,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可用于本项目外,严禁擅自出售、倒卖、运出本工程项目用地,剩余砂石土资源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置,处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是采挖砂石土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堆放选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堆场的选址应不涉及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等管控区域,各职能部门配合属地政府对堆场进行征拆工作,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办理相关临时用地手续。涉及堆放的砂石土资源应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履行监管职责,对自用后剩余的砂石土资源需要进行处置时,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向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处置申请。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接管后,履行全程监管职责。在处置装运过程中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监管。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将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管理负责人等信息报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车辆未在备案时间内进行运输、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第七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和没收私挖盗采、非法加工销售的矿产资源,废弃矿山残留的废弃砂石类和修复工程产生的废弃砂石类等应参照执行。
港航疏浚等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海砂资源应参照执行,但必须符合项目环评有关海域疏浚物的处置要求。
河道(湖泊、水库)疏浚等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河砂资源按涉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局部洪涝形成的淤砂清理及季节性河流清淤应参照执行。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砂石土资源进行处置:
(一)政府调拨。根据县政府指令,用于防汛、救灾、处险及财政出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二)公开处置。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核实相关数据及价值评估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
(三)对于难以公开处置的,实行“一事一议”,由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请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实施。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与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获得批准施工时将项目建设土方工程量与使用资源量等相关情况共享(推送)给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条?符合政府调拨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向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由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需要处置剩余砂石土资源时,需向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告,不得随意处置。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接到通知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处置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
1.工程建设项目。
原则上须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前提出,项目业主向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处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项目业主(或矿山企业)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备案)文件;
(3)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图;
(4)用地报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批文、批准供地文件、宗地图等;
(5)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含图件、表);
(6)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7)项目地质勘查报告,项目自用量、项目剩余量说明等相关材料。
2.非砂石类生产矿山。
(1)矿山企业申请报告;
(2)储量的备案文件;
(3)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范围图;
(4)开发利用方案(含图件、表);
(5)项目自用量、项目剩余量说明等相关材料。
(二)组织审查
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业主或者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范围内的砂石土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土资源进行核实,由第三方出具书面储量核实报告或测量报告,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土进行价值评估。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组织专家评审,邀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并将评审结果报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独立承担责任,评估结果作为处置上述砂石土矿产资源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方案报批
砂石土资源处置主体根据储量核实报告、砂石土销售价值评估报告或价格认证报告编制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名称、地点、用地规模;二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三是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采挖所产生的砂石土定性分析及储量核算;四是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需要自用的砂石土数量;五是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需处置砂石土数量;六是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砂石土处置期限;七是砂石土价值评估。
处置方案需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县财政局意见,由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组织实施。
(四)拍卖处置
处置方案获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依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公开处置,以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价成交。
(五)签订合同
竞得人与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砂石土销售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处置砂石土资源的交接方式、成交金额和处置期限,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处置完毕(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六)竞得人自行承担砂石土再加工销售等涉及的税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土处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地点和范围坐标、采挖量和标高、采挖范围坐标(附图);2.开采时间和作业方式、砂石堆放点、弃料处理及场地恢复方式;3.采挖机具设备和运输设备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内容;4.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企业不得将其他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各类垃圾混入可资源化利用砂石土中。地面附属物、土地清表产生的废弃物、有毒有害物等无法资源化利用的,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按相关职能部门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企业负责对工程基础开挖情况进行现场监管,严禁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超越界线范围或超越设计开挖深度采挖。
第十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职责履职,依法监管和查处非法开采、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砂石土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企业非法开采、出租、出售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砂石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企业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处置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处置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由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处置的砂石土资源应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暂存待处置的砂石土堆存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项目业主或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范围内的砂石土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土资源进行核实,由第三方出具书面储量核实报告或测量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并负责核实处置剩余砂石土的销售量。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处置项目剩余砂石土堆放选址;配合处置单位做好剩余砂石土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处置收入的缴纳,指导管理费的预算安排。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处置收益资金使用情况。
县税务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处置剩余砂石土涉及相关税费进行征收。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置项目剩余砂石土的安全突发事故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打击超限超载、带泥土上路、乱停乱放、沿途遗撒的运输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车辆。
县交通运输局(县治超办):负责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监管,对各生产砂石等矿产资源的源头企业常态化开展治超治限宣传检查工作;管控运输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车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加强巡查监管,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采挖砂石土和非砂石类生产矿山未按设计方案采挖砂石土、未经依法设置擅自销售砂石土资源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盗窃矿产资源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举报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涉及砂石类资源的相关处置工作,各企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石碌铁矿围岩废石回收利用处置管理工作。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可结合县情实际,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合作、联营等方式对全县砂石土资源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在查处砂石土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土应由昌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处置结果建立管理台账,及时通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标签: 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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