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颜*云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颜*云
和林罚决字〔2023〕043号
被处罚人名称: 颜*云
身份证号码:3426**1964****4737
家庭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号锦绣华城桂美颂花园**幢一单元***室
经依法查明,2019年10月,你以和县**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超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进行矿山修复工程,并将原和县**石料厂矿山林地破坏。依据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破坏的林地为7.36亩,其中一般商品林地3.78亩,国家级公益林为3.58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毁坏林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林法〔2021〕83号)及安徽省林业厅林法〔2021〕151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同时鉴于你户已经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户处以下行政处罚:
1、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零叁佰零陆元整(¥:******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和县农业银行银行(账号:*************572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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