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民政局关于《马关县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马关县民政局关于《马关县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施方案》《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马关县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请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联系人:贺艳敏、蓝聆呓

联系电话:0876-*******

电子邮箱:********@qq.com

联系地址:马关县马白镇塘子边社区靖安路(县民政局二楼社会事务股)

附件:《马关县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马关县民政局

2024年1月24日

附件:

马关县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推动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云南省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施方案》《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马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负责人、资产财税、信用建设、活动行为、政策落实等监督管理,建立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监管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形成政府综合监管体系。

第三条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业务指导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协会商会建立党组织,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第二章加强党的领导

第四条业务指导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监管机构党委(党组)履行行业协会商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对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统筹指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业务指导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具体负责本领域本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成立党组织,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建、党风廉政、群团工作情况报告,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引领行业领域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职责任务、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落实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列支、党费全额返还、留存党费支持等规定,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党建项目支持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第六条对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在登记成立时,民政部门应同步采集党员信息,符合成立条件的及时反馈业务指导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指导成立党组织。检查时,同步检查党组织成立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列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条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不足50名的行业协会商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有党员50名以上、100名以下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的,结合行业特征和实际情况,可成立党委,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应就近与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成立联合党组织。对暂时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业务指导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要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指导开展党建工作。

第八条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离(退)休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获得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开展党建工作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时要加大对党建工作的权重比例;深化评估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作为信用评级、政府购买服务、享受行业扶持政策等的重要依据。行业协会商会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以上等级。

第十条推荐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人选时,要把支持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条件,征求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以及所属基层党委的意见。

第三章加强负责人监管

第十一条新注册、新提名或变更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候选人,须由党委统战部门进行综合评价,秘书长候选人须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综合评价审核通过后,分别依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执行。经批准担任行业协会商会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由批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退(离)休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经批准的,兼职期间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工商联负责对所属商会登记前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在年检中对所属商会负责人履职情况提出初审意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度,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和专职化。

第四章加强资产财税监管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应该遵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8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财资〔2016〕190号)等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会同民政等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收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行业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税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涉税行为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逃税等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符合非营利性组织免税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行业协会商会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行业协会商会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各业务指导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文山州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认真落实税收征管协作制度,定期交换行业协会商会涉税信息,全面提升综合治税水平。

第五章加强行为监管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舆论监督,依法监督行业协会商会活动开展情况,依法查处和曝光未经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及行业协会商会的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业务指导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本部门授权、委托、转移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建立清单并加强监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及涉港澳台侨事务,依据有关规定,由其住所地外事管理部门和党委统战部门按照相应授权进行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在境内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者将已有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数据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民政、市场监管、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涉费行为的督促指导与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商会禁止开展下列收费行为: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云南”、“云南省”、“全省”、“省级”、“文山州”、“文山”、“全州”、“州级”、“马关县”、“马关”、“全县”、“县级”等字样。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依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云南”、“云南省”、“全省”、“省级”、“文山州”、“文山”、“全州”、“州级”、“马关县”、“马关”、“全县”、“县级”、“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有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除考试费、鉴定费以外,不得违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指导单位职责,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发挥工商联和所属商会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中的功能和作用。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乡镇(街道)商会和异地商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对商会实行分类指导,由工商联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商会、乡镇(街道)商会和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指导商会具体业务、协调商会有关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行业协会可自愿申请加入工商联,经审批后,纳入工商联团体会员进行联系、指导和服务。联系所属商会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定期开展走访和组织商会负责人座谈,推荐会长列席重要会议,畅通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经济社会事务和反映意见诉求渠道,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加强信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强化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追溯评估,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信用记录和共享,将行业协会商会注册登记、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记入信用记录,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将业务指导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依法依规清理整顿,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不给予资金支持、不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称号,不推荐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七章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定期公布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接受捐赠、财务年报、与公益相关的其他信息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等信息,增加行业协会商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等形式及时主动回应会员和社会关切。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业务指导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可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作出临时报告。民政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方便和鼓励群众依法了解行业协会商会信息,畅通投诉、举报非法行业协会商会和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行为的渠道。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马关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标签: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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