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系统设备招标公告
张湾区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系统设备招标公告
依据十堰市张湾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函,湖北天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现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系统设备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报名。
一、采购项目名称: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1、律师阅卷终端:CPU不低于酷睿i5,内存 >=8GBPC3-10600R(DDR3-1333),硬盘容量不低于2T,显示器不低于23寸,独立显卡,显存不低于1G。
2、不拆卷高速扫描仪:超A2幅面,非接触式扫描,0.3秒扫描速度,100-800dpi分辨率,内置windows操作系统,CCD扫描技术,双面扫描,LED光源,可自动编目。
3、扫描工作站:CPU不低于酷睿i5,内存不低于8G,硬盘容量不低于2T,显示器不低于23寸,独立显卡,显存不低于1G,适用64位windows操作系统。配置蓝光刻录机。
4、高速扫描仪:支持A3幅面扫描,单面/双面,彩色/灰度/黑白,扫描速度70页/分钟以上,支持TWAIN和ISIS协议。
5、案卷装订机(配置参数:订卷厚度1-50毫米之间任意厚度,孔中心距边缘尺寸10-220毫米之内任意位置可调)。
6、高拍仪(2部)。
三、货物交付时间:合同正式签订后十日内完成交货、测试。
四、谈判供应商条件: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采购项目的生产或销售)、《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
3、近三年(自2013年3月起)必须具有类似项目的经营业绩(提供项目合同);
4、须具有货物授权的产品代理证书或持有本项目的特别授权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须在十堰市城区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具有良好的供货能力、商业信誉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上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
6、持有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五、谈判报名所需携带证件:
供应商可在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 19日止(工作时间)到湖北天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市人民中路2号)持资格证明材料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提交的资质证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原件,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类似项目的经营业绩证明材料、产品代理证或特别授权书、《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六、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4月25日9时前。
递交地点:十堰市张湾区政府采购中心(朝阳北路9号)五楼会议室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王勇;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天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石工;联系电话:136*****013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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