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的车辆维修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的车辆维修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2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的车辆维修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00,000.00
最高限价(%):100
车辆维修技术规范及要求:
车辆维修要求
1、所销售的器具和用具必须保真,售后实行“三包”。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车辆的修理工时标准应按合同签订标准执行。
3、贯彻执行汽车维修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和相关标准。
4、执行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5、执行汽车维修在厂车日承诺制度。
6、汽车维修材料要求:对汽车维修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原厂技术指标,严禁以次充好,确保零部件及总成等质量合格及使用可靠。更换部件保修三个月。如发现以次充好、冒名顶替除免费更换新件外,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
7、大修车保修要求:汽车更换发动机,保修5万公里,在5万公里以内发动机出现故障免费保修。大修底盘保修1万公里(期限一年),1万公里以内或1年内出现故障免费保修。汽车喷漆保修半年,半年内出现喷漆脱落、裂缝、裂纹,免费保修。以上保修,使用因素除外。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往复活塞式汽车发动机(汽油机、柴油机)。同类型的进口汽车发动机参照执行。
1、技术要求
1.1装配的零、部件和附件均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制造或修理技术条件。
1.2发动机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装配技术条件进行装配,并装备齐全。
1.3装配后的发动机,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工艺和技术条件进行冷、热磨合,拆检和清洗。
1.4发动机在正常工作温度下,5秒钟内能起动。柴油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汽油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时,起动顺利。
1.5发动机怠速运转稳定,其转速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注: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下同)。
1.6四行程汽油机转速在500-600r/min时,以海平面为准,进气歧管真空度应在430-530mmHg范围内。其波动范围,六缸汽油机一般不超过25mmHg,四缸汽油机一般不超过38mmHg。
1.7发动机在各种转速下运转稳定,在正常工况下,不得有过热现象。改变转速时,应过渡圆滑。突然加速或减速时,不得有突爆声,化油器不得回火,消声器不得有放炮声。
1.8在规定转速下,机油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9气缸压缩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各缸压缩压力差,汽油机应不超过各缸平均压力的8%,柴油机应不超过10%。
注:上述1.5-1.9条,水冷式发动机应在水温为75-85℃,风冷式发动机应在油温为80-90℃时进行测试。
1.10发动机起动运转稳定后,只允许正时齿轮、机油泵齿轮、喷油泵传动齿轮及气门脚有轻微均匀响声,不允许活塞销、连杆轴承、曲轴轴承有异响和活塞敲缸及其它异常响声。
1.11发动机最大功率和最大扭矩均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定值的90%。
1.12发动机最低燃料消耗率不得高于原设计规定。
1.13发动机不应有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接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1.14发动机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5发动机应按原设计规定加装限速片,或对限速装置作相应的调整,并加铅封。
1.16发动机外表应按规定涂漆,涂层应牢固,不得有起泡、剥落和漏涂现象。
1.17发动机应按规定加注润滑剂。
1.18其他有关要求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检验规则
2.1承修单位应对发动机的最大扭矩和最低燃料消耗率进行测试,并按主管部门或修理合同规定对最大功率和负荷特性进行抽样测试。
2.2检验合格的发动机,应签发合同证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1、 一般技术要求
1.1 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各项装备应齐全,井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条件安装。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件、部件的设计,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
注: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下同)。
1.2 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由于经修理而增加的自重,不得超过原设计自重的3%。
1.3 驾驶室、客车厢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折绉,蒙皮平整,无松弛,污垢及机械损伤等缺陷。
1.4 喷漆颜色协调、均匀、光亮,漆层无裂纹、剥落、起泡、流痕、绉纹等现象。不需涂漆的部位,不得有漆痕。刷漆部位允许有不明显的流痕和刷纹。
1.5 驾驶室、客车厢、货厢及翼板左右对称。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驾驶室、翼板、客车厢不大于10mm,货厢不大于20mm。
1.6 座椅的形状、尺寸、座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7 门窗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锁止可靠,合缝匀称,不松旷。风窗玻璃透明,不眩目。
1.8 转向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锁止可靠。转向盘自由转动量(带转向助力器的除外),总重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30°,总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15°。
1.9 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手制动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0 仪表、灯光、信号、标志齐全,工作正常。
1.11 轮胎充气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2 限速装置应铅封。
1.13 各部润滑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4 各部运行温度正常,各处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结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2、主要性能要求
2.1 发动机起动容易。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
2.2 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变速器换档轻便、准确可靠。
2.3 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现象。前轮定位、最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2.4 制动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规定。
2.5 汽车空载行驶初速为30km/h滑行距离应不少于220m。
2.6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档空载行驶,从初速20km/h加速到40km/h的时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7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档空载行驶,在经济车速下,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汽车磨合期满后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
2.8 驾驶室、客车厢不得漏水。汽车在多尘路上行驶,在所有门窗都关闭的情况下,当车外空气含尘最不低于200mg/m3时,驾驶室、客车厢内的含尘量不得高于车外含尘量的25%。
2.9 汽车噪声应符合GB 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
2.10 汽车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1 汽车性能测试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3、检验规则
3.1大修竣工的汽车,经检验合格,应签发合格证。
3.2大修竣工的汽车,应在明显部位安装铭牌,其内容包括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承修单位名称、修竣出厂年、月、日等。
3.3修竣的车辆,经送修与承修单位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出厂交接手续。出厂合格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应随车交付送修单位。
附 录A
测 试 条 件
(补充件)
A.1性能测试应在平坦、干燥、清洁的高级或次高级路面,长度和宽度适应测试要求,纵向坡度不大于1%的直线道路上往返进行。测试数据取平均值。
A.2除本标准规定外其它条件参照GB 1334-77 《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保用条件
中标人对大修竣工的汽车、发动机应给予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或行驶里程不少于*****km,以先到为准。汽车涂漆保修半年,半年内出现涂漆脱落、裂缝、裂纹,免费保修。更换部件保修三个月。在采购人严格执行保证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修理质量问题,中标人应负责包修。
其他要求
1. 修车时所需的部件及零配件的进货单及原始发票必须复印,且进货单明细需与车辆所修部位一一对应,复印件粘贴在结算单上,方便备查。
2. 修理单上必须做到明细化,详细到具体零件(如左刹车片的哪个部位),以避免重复修同一部位现象发生;对某一车辆更换新的零配件后,该零配件需具有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中标人需负责免费维修。
3. 实行专人负责制:各中标的汽车维修厂对采购人维修车辆必须指定专人全面负责车辆维修、救援、档案管理及其它事宜。
4. 实行检查机制:采购人对中标人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其内容包括中标人是否建立汽车维修结算档案管理制度,并且是否健全,检查维修所用材料、所耗工时是否属实等项目。发现违规,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600,000.00
最高限价(%):100
车辆维修技术规范及要求:
车辆维修要求
1、所销售的器具和用具必须保真,售后实行“三包”。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车辆的修理工时标准应按合同签订标准执行。
3、贯彻执行汽车维修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和相关标准。
4、执行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5、执行汽车维修在厂车日承诺制度。
6、汽车维修材料要求:对汽车维修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原厂技术指标,严禁以次充好,确保零部件及总成等质量合格及使用可靠。更换部件保修三个月。如发现以次充好、冒名顶替除免费更换新件外,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
7、大修车保修要求:汽车更换发动机,保修5万公里,在5万公里以内发动机出现故障免费保修。大修底盘保修1万公里(期限一年),1万公里以内或1年内出现故障免费保修。汽车喷漆保修半年,半年内出现喷漆脱落、裂缝、裂纹,免费保修。以上保修,使用因素除外。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往复活塞式汽车发动机(汽油机、柴油机)。同类型的进口汽车发动机参照执行。
1、技术要求
1.1装配的零、部件和附件均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制造或修理技术条件。
1.2发动机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装配技术条件进行装配,并装备齐全。
1.3装配后的发动机,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工艺和技术条件进行冷、热磨合,拆检和清洗。
1.4发动机在正常工作温度下,5秒钟内能起动。柴油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汽油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时,起动顺利。
1.5发动机怠速运转稳定,其转速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注: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下同)。
1.6四行程汽油机转速在500-600r/min时,以海平面为准,进气歧管真空度应在430-530mmHg范围内。其波动范围,六缸汽油机一般不超过25mmHg,四缸汽油机一般不超过38mmHg。
1.7发动机在各种转速下运转稳定,在正常工况下,不得有过热现象。改变转速时,应过渡圆滑。突然加速或减速时,不得有突爆声,化油器不得回火,消声器不得有放炮声。
1.8在规定转速下,机油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9气缸压缩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各缸压缩压力差,汽油机应不超过各缸平均压力的8%,柴油机应不超过10%。
注:上述1.5-1.9条,水冷式发动机应在水温为75-85℃,风冷式发动机应在油温为80-90℃时进行测试。
1.10发动机起动运转稳定后,只允许正时齿轮、机油泵齿轮、喷油泵传动齿轮及气门脚有轻微均匀响声,不允许活塞销、连杆轴承、曲轴轴承有异响和活塞敲缸及其它异常响声。
1.11发动机最大功率和最大扭矩均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定值的90%。
1.12发动机最低燃料消耗率不得高于原设计规定。
1.13发动机不应有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接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1.14发动机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5发动机应按原设计规定加装限速片,或对限速装置作相应的调整,并加铅封。
1.16发动机外表应按规定涂漆,涂层应牢固,不得有起泡、剥落和漏涂现象。
1.17发动机应按规定加注润滑剂。
1.18其他有关要求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检验规则
2.1承修单位应对发动机的最大扭矩和最低燃料消耗率进行测试,并按主管部门或修理合同规定对最大功率和负荷特性进行抽样测试。
2.2检验合格的发动机,应签发合同证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1、 一般技术要求
1.1 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各项装备应齐全,井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条件安装。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件、部件的设计,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
注: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下同)。
1.2 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由于经修理而增加的自重,不得超过原设计自重的3%。
1.3 驾驶室、客车厢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折绉,蒙皮平整,无松弛,污垢及机械损伤等缺陷。
1.4 喷漆颜色协调、均匀、光亮,漆层无裂纹、剥落、起泡、流痕、绉纹等现象。不需涂漆的部位,不得有漆痕。刷漆部位允许有不明显的流痕和刷纹。
1.5 驾驶室、客车厢、货厢及翼板左右对称。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驾驶室、翼板、客车厢不大于10mm,货厢不大于20mm。
1.6 座椅的形状、尺寸、座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7 门窗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锁止可靠,合缝匀称,不松旷。风窗玻璃透明,不眩目。
1.8 转向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锁止可靠。转向盘自由转动量(带转向助力器的除外),总重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30°,总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15°。
1.9 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手制动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0 仪表、灯光、信号、标志齐全,工作正常。
1.11 轮胎充气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2 限速装置应铅封。
1.13 各部润滑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4 各部运行温度正常,各处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结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2、主要性能要求
2.1 发动机起动容易。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
2.2 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变速器换档轻便、准确可靠。
2.3 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现象。前轮定位、最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2.4 制动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规定。
2.5 汽车空载行驶初速为30km/h滑行距离应不少于220m。
2.6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档空载行驶,从初速20km/h加速到40km/h的时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7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档空载行驶,在经济车速下,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汽车磨合期满后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
2.8 驾驶室、客车厢不得漏水。汽车在多尘路上行驶,在所有门窗都关闭的情况下,当车外空气含尘最不低于200mg/m3时,驾驶室、客车厢内的含尘量不得高于车外含尘量的25%。
2.9 汽车噪声应符合GB 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
2.10 汽车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1 汽车性能测试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3、检验规则
3.1大修竣工的汽车,经检验合格,应签发合格证。
3.2大修竣工的汽车,应在明显部位安装铭牌,其内容包括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承修单位名称、修竣出厂年、月、日等。
3.3修竣的车辆,经送修与承修单位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出厂交接手续。出厂合格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应随车交付送修单位。
附 录A
测 试 条 件
(补充件)
A.1性能测试应在平坦、干燥、清洁的高级或次高级路面,长度和宽度适应测试要求,纵向坡度不大于1%的直线道路上往返进行。测试数据取平均值。
A.2除本标准规定外其它条件参照GB 1334-77 《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保用条件
中标人对大修竣工的汽车、发动机应给予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或行驶里程不少于*****km,以先到为准。汽车涂漆保修半年,半年内出现涂漆脱落、裂缝、裂纹,免费保修。更换部件保修三个月。在采购人严格执行保证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修理质量问题,中标人应负责包修。
其他要求
1. 修车时所需的部件及零配件的进货单及原始发票必须复印,且进货单明细需与车辆所修部位一一对应,复印件粘贴在结算单上,方便备查。
2. 修理单上必须做到明细化,详细到具体零件(如左刹车片的哪个部位),以避免重复修同一部位现象发生;对某一车辆更换新的零配件后,该零配件需具有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中标人需负责免费维修。
3. 实行专人负责制:各中标的汽车维修厂对采购人维修车辆必须指定专人全面负责车辆维修、救援、档案管理及其它事宜。
4. 实行检查机制:采购人对中标人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其内容包括中标人是否建立汽车维修结算档案管理制度,并且是否健全,检查维修所用材料、所耗工时是否属实等项目。发现违规,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600,000.00
最高限价(%):100
车辆维修技术规范及要求:
车辆维修要求
1、所销售的器具和用具必须保真,售后实行“三包”。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车辆的修理工时标准应按合同签订标准执行。
3、贯彻执行汽车维修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和相关标准。
4、执行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5、执行汽车维修在厂车日承诺制度。
6、汽车维修材料要求:对汽车维修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原厂技术指标,严禁以次充好,确保零部件及总成等质量合格及使用可靠。更换部件保修三个月。如发现以次充好、冒名顶替除免费更换新件外,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
7、大修车保修要求:汽车更换发动机,保修5万公里,在5万公里以内发动机出现故障免费保修。大修底盘保修1万公里(期限一年),1万公里以内或1年内出现故障免费保修。汽车喷漆保修半年,半年内出现喷漆脱落、裂缝、裂纹,免费保修。以上保修,使用因素除外。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往复活塞式汽车发动机(汽油机、柴油机)。同类型的进口汽车发动机参照执行。
1、技术要求
1.1装配的零、部件和附件均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制造或修理技术条件。
1.2发动机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装配技术条件进行装配,并装备齐全。
1.3装配后的发动机,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工艺和技术条件进行冷、热磨合,拆检和清洗。
1.4发动机在正常工作温度下,5秒钟内能起动。柴油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汽油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时,起动顺利。
1.5发动机怠速运转稳定,其转速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注: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下同)。
1.6四行程汽油机转速在500-600r/min时,以海平面为准,进气歧管真空度应在430-530mmHg范围内。其波动范围,六缸汽油机一般不超过25mmHg,四缸汽油机一般不超过38mmHg。
1.7发动机在各种转速下运转稳定,在正常工况下,不得有过热现象。改变转速时,应过渡圆滑。突然加速或减速时,不得有突爆声,化油器不得回火,消声器不得有放炮声。
1.8在规定转速下,机油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9气缸压缩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各缸压缩压力差,汽油机应不超过各缸平均压力的8%,柴油机应不超过10%。
注:上述1.5-1.9条,水冷式发动机应在水温为75-85℃,风冷式发动机应在油温为80-90℃时进行测试。
1.10发动机起动运转稳定后,只允许正时齿轮、机油泵齿轮、喷油泵传动齿轮及气门脚有轻微均匀响声,不允许活塞销、连杆轴承、曲轴轴承有异响和活塞敲缸及其它异常响声。
1.11发动机最大功率和最大扭矩均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定值的90%。
1.12发动机最低燃料消耗率不得高于原设计规定。
1.13发动机不应有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接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1.14发动机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5发动机应按原设计规定加装限速片,或对限速装置作相应的调整,并加铅封。
1.16发动机外表应按规定涂漆,涂层应牢固,不得有起泡、剥落和漏涂现象。
1.17发动机应按规定加注润滑剂。
1.18其他有关要求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检验规则
2.1承修单位应对发动机的最大扭矩和最低燃料消耗率进行测试,并按主管部门或修理合同规定对最大功率和负荷特性进行抽样测试。
2.2检验合格的发动机,应签发合同证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1、 一般技术要求
1.1 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各项装备应齐全,井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条件安装。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件、部件的设计,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
注: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下同)。
1.2 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由于经修理而增加的自重,不得超过原设计自重的3%。
1.3 驾驶室、客车厢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折绉,蒙皮平整,无松弛,污垢及机械损伤等缺陷。
1.4 喷漆颜色协调、均匀、光亮,漆层无裂纹、剥落、起泡、流痕、绉纹等现象。不需涂漆的部位,不得有漆痕。刷漆部位允许有不明显的流痕和刷纹。
1.5 驾驶室、客车厢、货厢及翼板左右对称。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驾驶室、翼板、客车厢不大于10mm,货厢不大于20mm。
1.6 座椅的形状、尺寸、座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7 门窗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锁止可靠,合缝匀称,不松旷。风窗玻璃透明,不眩目。
1.8 转向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锁止可靠。转向盘自由转动量(带转向助力器的除外),总重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30°,总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15°。
1.9 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手制动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0 仪表、灯光、信号、标志齐全,工作正常。
1.11 轮胎充气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2 限速装置应铅封。
1.13 各部润滑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4 各部运行温度正常,各处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结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2、主要性能要求
2.1 发动机起动容易。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
2.2 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变速器换档轻便、准确可靠。
2.3 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现象。前轮定位、最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2.4 制动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规定。
2.5 汽车空载行驶初速为30km/h滑行距离应不少于220m。
2.6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档空载行驶,从初速20km/h加速到40km/h的时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7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档空载行驶,在经济车速下,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汽车磨合期满后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
2.8 驾驶室、客车厢不得漏水。汽车在多尘路上行驶,在所有门窗都关闭的情况下,当车外空气含尘最不低于200mg/m3时,驾驶室、客车厢内的含尘量不得高于车外含尘量的25%。
2.9 汽车噪声应符合GB 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
2.10 汽车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1 汽车性能测试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3、检验规则
3.1大修竣工的汽车,经检验合格,应签发合格证。
3.2大修竣工的汽车,应在明显部位安装铭牌,其内容包括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承修单位名称、修竣出厂年、月、日等。
3.3修竣的车辆,经送修与承修单位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出厂交接手续。出厂合格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应随车交付送修单位。
附 录A
测 试 条 件
(补充件)
A.1性能测试应在平坦、干燥、清洁的高级或次高级路面,长度和宽度适应测试要求,纵向坡度不大于1%的直线道路上往返进行。测试数据取平均值。
A.2除本标准规定外其它条件参照GB 1334-77 《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保用条件
中标人对大修竣工的汽车、发动机应给予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或行驶里程不少于*****km,以先到为准。汽车涂漆保修半年,半年内出现涂漆脱落、裂缝、裂纹,免费保修。更换部件保修三个月。在采购人严格执行保证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修理质量问题,中标人应负责包修。
其他要求
1. 修车时所需的部件及零配件的进货单及原始发票必须复印,且进货单明细需与车辆所修部位一一对应,复印件粘贴在结算单上,方便备查。
2. 修理单上必须做到明细化,详细到具体零件(如左刹车片的哪个部位),以避免重复修同一部位现象发生;对某一车辆更换新的零配件后,该零配件需具有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中标人需负责免费维修。
3. 实行专人负责制:各中标的汽车维修厂对采购人维修车辆必须指定专人全面负责车辆维修、救援、档案管理及其它事宜。
4. 实行检查机制:采购人对中标人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其内容包括中标人是否建立汽车维修结算档案管理制度,并且是否健全,检查维修所用材料、所耗工时是否属实等项目。发现违规,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2月02日 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2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广州街72号一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该部分问题。投标人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2、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现场备份电子件(U盘)递交两种形式同时执行,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电子投标文件和备份(u盘)文件一致性承诺函,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4、开标现场供应商须携带数字认证(CA认证)证书、电子设备进行解密,或开标现场远程解密,报价解密规定时长为30分钟。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成功完成报价解密,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如因辽宁政府采购网网络原因或系统故障,将合理延长报价解密时间。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A座20楼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市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广州街72号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红霞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无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纪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