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医学诊断和救助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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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医学诊断和救助要求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残联康复部 发布时间:2024-01-26 15:46


各市、县(市、区)残联、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要求,我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手术及辅助器具配置救助。为全面深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现就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所需的医学诊断证明及救助要求规范如下:

一、诊断证明开具

(一)具有医疗资质的残疾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出具诊断证明,无医疗资质的残疾评定机构应出具残疾评定表。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专用诊断证明(模板)详见附件1。

(二)诊断医师需根据疾病分类标准,正确书写诊断名称,并按通知要求完善证明内容。诊断证明必须由主诊医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类诊断证明由具备相应诊断能力的科室出具;孤独症诊断证明由具有孤独症诊断能力并设有儿科或儿童保健科、儿童康复科、精神科、心理科的医疗机构出具。

二、诊断证明规范表述及康复救助要求

残疾儿童持有效诊断证明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申请康复训练、手术及辅助器具配置救助。参照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诊断证明应包含的具体要素,以及可以获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应满足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康复训练救助

1.视力

(1)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

(2)救助要求: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3或视野半径均小于10°。

2.听力

(1)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双耳听力损失性质(感音神经性、传导性或混合性)及程度(按WHO-1997分级标准表述为“轻、中、重或极重度”)。

(2)救助要求:不满3岁儿童较好耳听力损失程度为重度以上;3岁以上儿童较好耳听力损失程度为中度以上;传导性聋不纳入救助范围。

3.言语

(1)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言语障碍类型(失语、言语或语言发育迟滞、构音障碍等),并标注语音清晰度。

(2)救助要求:不满3岁儿童不提供言语类康复救助;3岁以上儿童有失语或言语(语言)发育迟滞、构音障碍等病症,且语音清晰度≤65%。

4.肢体

(1)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主要疾病及躯干(四肢)功能障碍及程度。

(2)救助要求:脑性瘫痪、肌营养不良症或躯干后凸大于70度、侧凸大于45度、一肢功能中度以上障碍、两肢功能轻度以上障碍(障碍程度表详见附件2,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救助)。

5.智力

(1)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不满7岁儿童适应性发育商值(DQ)或儿童智商值(IQ)、社会适应能力程度,7岁以上儿童智商值(IQ)、社会适应能力程度。

(2)救助要求:

①不满7岁儿童适应性发育商值(DQ)≤75或智商值(IQ)≤69,且社会适应能力程度为轻度以上。

②7岁以上儿童智商值(IQ)≤69且社会适应能力程度为轻度以上。

6.孤独症

(1)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孤独症诊断(按《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要求执行)。

(2)救助要求:不满3岁儿童诊断证明中可包含“考虑、疑似、倾向”等表述;3岁以上儿童诊断证明中不能含有“考虑、疑似、倾向”等不确定表述。

(二)手术救助

1.视力、听力、肢体残疾儿童申请手术救助的,诊断证明应符合康复训练救助条件,并明确表述手术建议内容。

2.不满3岁且无法进行视力或视野检查的儿童,可根据病种提供视力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救助,救助病种为:先天性白内障、儿童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Rb)、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永存原始玻璃体增生症 (PHPV)、家族性渗出性玻璃体视网膜病变(FEVR)、外层渗出性视网膜病变(Coats病)。

(三)辅具救助

残疾儿童持符合康复训练救助条件的诊断证明,可向县级残联申请对应类别的辅助器具救助。

三、诊断证明有效期

(一)视力、言语类:1年;

(二)听力类:不满3岁有效期为1年,3岁以上不设有效期;

(三)肢体、智力、孤独症类:不满3岁有效期为1年,3岁以上有效期2年。

四、其它要求

(一)诊断证明中含有多种疾病类型的,可选择其中一种符合要求的类型申请对应类别的康复救助。

(二)残疾儿童应持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残疾评定表)申请康复救助,其它评估材料仅作为申请辅助材料,不能作为申请依据;连续申请救助的,诊断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三)诊断证明与申请救助年龄不一致的,按申请救助年龄要求执行。

(四)未按上述要求开具诊断证明,给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造成困难的,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酌情减免残疾儿童开具诊断证明所需费用。

(五)本通知中所称“以上”、“低于”、“大于”、“小于”,均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专用诊断证明(模板)

2.肢体功能障碍程度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残疾人联合会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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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儿童康复 医学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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