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786号4层
法定代表人:王继
授权代表:马西辉
联系电话:186*****803
被投诉人1: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大通县桥头镇园林路30号
联系人:顾老师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青海泽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海湖新区五矿云邸小区9号楼1单元24楼1243室
联系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0971-*******
2023年12月18日,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大通职校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建设”包2〔项目编号:青海泽熙公招(货物)2023-021〕的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泽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3年12月27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函》,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第4、5、10、12、13项,厂家名称错误填写为江苏侬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此错误在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没有发现、没有及时让投标人澄清,我公司合法获得的分项报价表中出现5处错误,不排除投标文件中其他地方也存在此项错误,多达5处错误专家认为属于细微瑕疵,细微瑕疵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便存在瑕疵需要澄清也应当是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提出要求供应商澄清,而不是评审完成后我方提出质疑后复议时认定为没有法律依据的细微瑕疵的说法,该供应商投标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2:结果公告中公示的分项报价表,第17项植保无人机配件耗材,成交供应商所投型号为:*****,在质疑回复函中说*****为公司内部耗材管理编号,在分项报价表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填写规格型号,很显然此型号不存在,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是否伪造*****型号,如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也因认定为该供应商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3:结果公告中公示的分项报价表,第36项万用表,成交供应商所投型号为:MMD540,在质疑回复函中说生产厂家出具产品证明材料中显示,MMD540属于生产厂家所生产的产品,由原型号MMD540 升级为MMD540H,根据我公司在博世汽车服务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查证,在2015年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所用的万用表型号就为MMD540H,8年前博世汽车服务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所公示的万用表型号就为MMD540H,根本就不存在由原型号MMD540升级为MMD540H,博世汽车服务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就没有MMD540型号的万用表,质疑回复中招标代理机构未附该证明,该成交供应商是否质疑答复时提供伪造的证明材料,成交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4:结果公告中公示的分项报价表,第47项喷笔,成交供应商所投型号为******(0.25),成交供应商所投的 ****** (0.25)型号为订货号,不可能跟型号一致,在招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填写的为规格型号,没有要求填写订货号,成交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也因认定为该供应商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核实,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第4、5、10、12、13项,厂家名称填写为江苏侬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产品相关资料中厂家名称为江苏农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厂家名称填写错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上述名称填写错误的情况均不满足以上法定的废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分项标价表中17植保无人机配件耗材,填写规格型号为“*****”。根据招标文件11.投标文件构成,11.2(15)投标产品相关资料和19.评审工作程序,19.1.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2)未按第11.2(11)-(15)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植保无人机配件耗材”中桨叶、喷头未提供有效的“投标产品相关资料”,规格型号无法查询。故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查证,博世汽车服务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博世汽车数字万用表由原型号MMD540升级为MMD540H,原型号产品网上已下架,原型号产品参数满足参数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查证,深圳市美施联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喷笔产品订货号与产品型号一致,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月26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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