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移动警务终端)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移动警务终端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2月19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移动警务终端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115,500.00
最高限价(元):1,115,500
移动警务终端技术要求:
一、参数要求
(1)网络制式:5G全网通,双卡双待;
(2)处理器:八核处理器,主核频率不低于3.1GHz;
(3)运行内存(RAM):不低于8GB;
(4)内置存储(ROM):不低于256GB;
(5)电池容量:不低于4400 mAh;
(6)摄像头:后置摄像头合并像素不低于8000万像素;
(7)充电功率:支持最大充电功率不低于66W;
(8)蓝牙:蓝牙v5.2及以上;
(9)定位系统:支持GPS,GLONASS,北斗,Galileo,支持A-GPS;并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单北斗定位功能,须承诺供货完成后180天内完技术改造。(投标时须出具技术改造承诺函)
二、基本要求
1、安全要求:
(1)符合《GA/T1466.1-2018智能手机型移动警务终端第1部分:技术要求》中多模式终端(个人普通终端和增强受控终端)的有关规定,并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投标时须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
(2)满足辽宁省公安厅移动警务接入要求并已完成省厅适配,可兼容交警局现有移动警务终端加密卡及蓝牙打印机并可正常接入辽宁公安移动警务系统网络;
(3)设备零部件未使用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审查中发现存在严重网络安全隐患的相关厂商产品;
2、系统要求:
(1)双模系统,两个模式分别为个人普通终端模式和增强受控终端模式;各模式独立运行,可互相切换;
(2)各模式分别有独立的、差异化的人机交互界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桌面、状态栏、快捷面板、锁屏、安装应用界面;
(3)各模式分别有独立的文件系统且彼此隔离,不能互相访问;
(4)模式间的进程彼此隔离,不同模式中的进程互不可见;各模式下进程生成的数据彼此隔离,不能互相访问;各模式下存储区应彼此隔离,不能互相访问,清除一个模式的数据,不应影响其他模式下数据;
(5)各模式支持独立设置解锁方式和解锁密码;
(6)应用在各模式独立的文件系统下安装、运行和管理;各模式下的应用及依赖的运行库相互隔离,且仅能在自身所在的模式下运行,不能跨模式访问,不能进行跨模式消息传递;
(7)各模式的网络接入彼此隔离,不能跨模式接入网络。仅能在一般受控终端和增强受控终端模式下接入无线专用传输链路;
(8)各模式下的外围接口单独管控,不能通过蓝牙、NFC 等外围接口进行模式间数据摆渡,不能通过外接存储设备进行模式间数据摆渡;
(9)各模式的用户数据彼此隔离,不能互相访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本数据、通话记录、短信数据和彩信数据;各模式的文件类用户数据彼此隔离,不能互相访问,包括但不限于图片、视频、音频和文档。
三、服务要求
1、质保要求:
整机质保期为1年。
2、服务要求:
(1)碎屏保修期限:3年
(2)服务提供:终端原生产厂商提供服务;
(3)维修范围:3年内不限次数碎屏原厂更换,碎屏服务有效期内(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手机屏幕因意外(碰撞/跌落/挤压)造成破碎,可不限次数免费更换原装屏幕组件,无任何额外费用。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内供货,180日内完成技术改造。
付款条件:项目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出具全额发票后支付合同价款10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内供货,180日内完成技术改造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16时30分至2024年02月02日 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2月19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4楼文件接收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金剑街2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无
账户名称: 无
账号: 无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