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近期,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5家,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吉梓顺超市销售不合格柿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梓顺超市销售的柿饼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为0.0746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为0.133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柿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且该案货值小,销售量不大,社会危害性低,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共计3054元,上缴国库。

二、天荒坪农贸市场王秀芳销售不合格黄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天荒坪农贸市场王秀芳销售的黄鳝进行监督抽检,经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为3.18×103μg/kg,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且货值较小,数量较少,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没款共计536元,上缴国库。

三、安吉梅溪伯惠超市销售不合格香蕉、老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6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梅溪伯惠超市销售的香蕉、老山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香蕉中噻虫嗪项目为0.069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02mg/kg),噻虫胺项目为0.05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02mg/kg);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为3.78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香蕉和老山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且货值较小,数量较少,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98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没款共计1034.98元,上缴国库。

四、安吉梅溪宇宸果蔬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香蕉的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6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梅溪宇宸果蔬经营部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吡虫啉项目为0.14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香蕉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且货值较小,数量较少,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没款共计522.5元,上缴国库。

五、汤秋肖(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山药的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6日,市场监管部门对汤秋肖(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老山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为4.92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老山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且货值较小,数量较少,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4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没款共计544.4元,上缴国库。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571-公告公示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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