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政发〔2023〕8号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

全政发〔2023〕8号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阳(湘桂界)至

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

至全州段一期工程全州县红线内征地拆

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全州县红线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

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全州县

红线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州至通道高速公路工程全州段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及《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全州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为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全州至通道高速公路工程全州段项目建设任务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依法合理、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统一规划、多途径和就近安置”的原则,维护好被征地拆迁群众利益。

二、拟征地拆迁范围

全州至通道高速公路工程全州段途经凤凰镇、绍水镇、咸水镇三个乡镇,主线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所需征收的各类土地及其建(构)筑物、地上(下)附着物,以及安置回建地,均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具体界线按照项目施工设计用地红线图和变更设计图、安置回建用地规划图所规定的地域范围,以业主单位和征地拆迁机构等部门现场放样确定边线测量为准,科学、准确、合理地进行土地征收和拆迁。

三、拟征收土地主体

征收主体:全州县人民政府。具体由全州至通道高速公路工程全州分指挥部负责实施。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文件规定的分区域统一补偿标准执行,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1.《全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五、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

  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参照《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3〕1号)文件,并结合现有的青苗和地上附属物的市场价格制定,地上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2.《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至表九)》。

  六、临时用地补偿费

  (一)临时用地补偿费(包括土地租赁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和土地租赁期限计算方法。根据全州县租赁土地的性质类别和市场价格,充分考虑到群众利益,结合实际制定:水田、鱼塘1500—1800元/亩/年,旱地1000—1200元/亩/年,有林地600元/亩/年,无林地和其他未利用地300元/亩/年;地上附属物按本文件规定的评估价给予补偿。租赁期限计算方法:不耽误春耕的,不足一个月的按一季度计算,不足三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三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三个月且耽误春耕算一年租用,租赁终期以按要求复垦复绿后退还给户主时间为准。

  (二)土地复垦费预存。按照“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县自然资源局、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及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全人社发〔2022〕2号文以及桂人社发〔2017〕23号文的相关条款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和缴费:

  (一)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和计发。每次征地每户人均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广西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农户承包农用地)亩数。

(三)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四)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按本方案有关规定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房屋拆迁

(一)补偿标准

1.住房、附属房及附属物按专业评估公司评估价予以补偿。

2.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为重置新房价,拆迁人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造使用年限及破损情况予以适当折旧估价。

3.已办理土地、建设手续的在建房屋墙体1米以上的,按实际造价计算补偿,原拆迁或倒塌的房屋无屋面的残墙、遗址按20元/平方米计算。

4.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及预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改建、装修、装饰房屋及附属物不予补偿。

5.因拆迁导致厂矿企业停产停业的,按评估公司评估价给予补偿,工人补助生活费3个月,每人补助600元/月,拆迁厂矿企业的电力、水利等设施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对水、电、闭路电视及电话等给予补偿,由户主自行安装。

(二)安置方式

遵循按房屋的土地用途与性质,就近安置原则。

  1.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方式终结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2.被拆迁人需新建房的,其新建房选址由本人负责,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按集中安置办理,由拆迁人负责征地、规划设计、三通一平、过渡房安置;不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按零星安置办理。

3.被拆迁人的新建房土地安置,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如被拆迁人使用自己的宅基地新建房屋,被拆迁人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用拆迁人安置用地新建房屋的,被拆迁人的拆迁土地不予补偿。

(三)临时过渡安置

1.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过渡安置补助费,即按住房面积一次性补助搬迁费10元/平方米,不计里程和搬迁次数;过渡安置费一次性补助住房面积6元/平方米×12个月。

2.正在使用的附属房(如伙房、柴房、厕所、猪牛栏等)、公房计发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闲置的不计发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附属物不发过渡安置费,视情况计发搬迁费。

(四)奖励和其它规定

1.被拆迁房屋一旦确定,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应予以理解和支持,切实履行被拆迁人的义务。

2.房屋被拆迁人按评估价及协议约定领取补偿、补助后,应按规定日期将被拆迁房屋交予拆迁单位予以拆除;房屋被拆迁人或他人为贪图小利,未经拆迁单位允许强拆、盗拆被拆迁房屋的设施、设备、建筑材料等,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由此造成当事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及安全事故,均由当事人负责。

3.房屋被拆迁人在搬迁生产生活用品及水电机械设备时,应注意安全,若造成物品损毁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本人负责。

4.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被拆迁房屋搬迁完毕,交与拆迁单位拆除的,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实行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方法另行制定。

九、具体要求

  (一)征地拆迁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全州至通道高速公路工程全州分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县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司法、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全通高速公路工程全州分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二)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征地补偿事项后,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委及村民小组予以公告。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按本实施方案附表等级标准执行。

(五)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设立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六)土地补偿费补偿给享有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国有土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征收土地及其他设施,依法补偿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和其他设施的,由县人民政府限期交付,逾期不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对谩骂、围攻、殴打征地工作人员、鼓动群众阻挠、扰乱征地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拆迁单位及其丈量、评估人员,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的丈量、评估,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营私舞弊和以权谋私,一经发现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全州至通道高速公路工程全州分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全州至通道高速公路工程全州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

(三)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四)占用耕地无法恢复耕作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按永久征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按规定的标准购买耕地占用平衡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予以补充。

  (五)关于权属纠纷问题:如户主对所征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权属有争议,全州分指挥部依法予以补偿并将补偿款存入所在集体账户〔村委或乡(镇)政府〕管理,争执双方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权属纠纷,争执双方不得影响项目推进,待司法终结后,凭有效裁决书领取补偿款。

  本方案自2023年9月22日起实施。

附件:1.全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至表九)

附件1

全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

名称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

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亩)

第三区片

*********

才湾镇:才湾村、小塘村、金堂村、南一村、邓吉村、田心村、岩泉村、秦家塘村、白石村、七星村、驿马村、紫岭村、永佳洞村、五福村、新村、南洞村;

绍水镇:二美村、下柳村、洛口村、沿河村、霖源村、柳甲村、绍兰村、秀石村、高田村、福壁村、塘口村、三友村、松川村、大渭洞村、桐油村、妙山村、大惠村、桂北农场社区、市场社区;

石塘镇:铁炉村、乐中村、广竹村、乐南村、料塘村、扒子岭村、川溪村、下乐村、毛坪村、仁金村、兴坪村、寿福村、青山村、塘背村、贤宅村、青田村、儒辉村、蒋家岭村、朝南村、贤山村、西头村、沛田村、沙田村、白竹田村、祥大村、白露村、双坪村、东板田村、枫木村、水澄村、马安岭村、石塘镇林场、全州县林场、石塘镇居委;

枧塘镇:安德村、昌郑村、芳塘村、高峰村、枧头村、江东村、金屏村、金山村、棠荫村、塘福村、土桥村、珠塘村;

桂北农场。

*****

*****

*****

第四区片

*********

庙头镇:白果村、歌陂村、黄土井村、建新村、李家村、庙头居委、仁街村、深福村、石洞村、湾山村、宜湘河村、兆村;

黄沙河镇:大路底村、黄岗村、麻川村、石城村、新铺里村、秀峰村、右江村、竹塘村、竹下村;

龙水镇:安陂村、百福村、朝阳村、大联村、大仙村、芳杰村、杠口林场、光田村、金田村、龙水村、桥渡村、全福村、全佳村、山陂村、坦口村、塘前村、亭子江村、同安村、辛田村、长井村;

咸水镇:白竹村、车田村、古留村林场、古留村、黑冲岭林场、黄沙村、蕉川村、龙田村、鲁塘村、洛江村、南宅村、人和村、铁元村、西岭村;

凤凰镇:翠东村、翠西村、翠英村、大毕头村、大坪村、和平村、立岗村、麻市村、畔毗村、七里村、三里村、三塘村、山头村、石沙村、水西村、塘底村、湾里村、望高村、新民村、棕树村;

两河镇:白水村、百板洞村、大田村、桂家村、厚桂村、黄泥冲村、两河村、鲁水村、美田村、上刘村、上宅村、田乾村、五桂岭村、下刘村、新富村、源东村;

咸水林场。

*****

*****

*****

附件2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

序号

别类

本轮补偿标准(元/亩)

明说

1.

水稻

800-2000

按一糙计算,根据生长期确定。

玉米

1000-35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花生

1000-18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红薯

800-3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木薯

800-18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旱烟

1000-18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黄豆

800-18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绿豆

800-18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豆角类

1000-25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瓜类(丝瓜、南瓜、冬瓜等)

1000-4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西红柿

1000-35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茄子、辣椒等茄果类蔬菜

1500-35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葱、蒜、韭菜等

1000-35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马铃薯

800-18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萝卜、胡萝卜等根茎类作物

800-25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芋头、淮山类

1500-45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生姜

3500-9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马蹄、莲藕等

水产蔬菜

1000-3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西瓜

1800-38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香瓜

2000-4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大小白菜、黄花菜等叶菜类

800-3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甘蔗

1000-4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草莓

1500-5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油菜

700-12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荞麦、小麦

600-1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吊瓜

2000-6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吴茱萸

2000-8000

按照地径大小计算,零星种植的10-60元/株。

百香果、

罗汉果、

一类

*****-*****

零星种植的50-80元/株。

二类

6000-*****

零星种植的30-50元/株。

三类

1200-6000

零星种植的5-30元/株。

亩栽200株以上,不足20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说明:1.凡套种多种农作物的,就高不就低予以补偿;2.农业种植大棚按评估价格确定。

序号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

(元/亩)

说明

2.

经济林

一类

3500-5000

郁闭度≥0.7,且胸径≥10cm盛产期的药用林。

二类

2000-3500

郁闭度≥0.6,且胸径6-10cm,盛产期的食用林(含笋用毛竹林、林业工业原料林)。

三类

500-2000

一、二类外经济林(无立木林地不予补偿)。

防护林薪炭林

一类

1500-2000

国家重点公益林,郁闭度≥0.5的天然林、竹林,覆盖度≥60%的灌木林。

二类

1000-1500

国家重点公益林,郁闭度≤0.5的天然林、竹林,覆盖度<60%的灌木林。

三类

300-1000

国家重点公益林,郁闭度0.1-0.5的天然林、竹林,覆盖度≥30%的灌木林(无立木林地不予补偿)。

苗圃

一类

7000-*****

按品种、规格现场评估。

二类

5000-7000

三类

3000-5000

花圃

一类

9000-*****

按品种、规格现场评估。

二类

6000-9000

三类

3000-6000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二)

说明:

1.杉、松人工林(零星):种植一年,按5元/株补偿;种植二年,按8元/株补偿;种植三年,按12元/株补偿。种植三年以上,按15元/株补偿。

2.杉、 松人工林(连片):未成林地视生长好坏、树龄大小,按800-1200元/亩补偿;中幼林郁闭度0.2-0.49,按1250-1480元/亩补偿;中幼林郁闭度0.5以上,按1500-2100元/亩补偿。

3.近、成、过熟林,按实际材积计算补偿。其中杉木按300-550元/立方米补偿,松木按250-400元/立方米补偿,杂木按250-450元/立方米补偿。

4.用材林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其中松树必须由县林业主管部门集中作专业无害化处理。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三)

香樟

银杏

桂花

胸径(cm)

参考价

(棵/元)

胸径(cm)

参考价

(棵/元)

胸径(cm)

参考价

(棵/元)

3-8

5-15

3-8

5-90

3-8

4-20

10

20-50

10

80-100

10

60-80

12

100-120

12

90-110

12

100-160

14

200-260

14

100-130

14

180-250

16

300-330

16

140-280

16

280-300

18

350-400

18

300-600

18

500-600

20

450-550

20

700-900

20

900-1100

22

600-750

22

900-1100

22

1300-1500

24

700-950

24

1100-1300

24

1500-2000

26

1000-1150

26

1300-2500

26

1800-2500

28

1200-1500

28

2500-2800

28

2500-2800

30

1700-2100

30

2800-3000

30

2800-3000

32-36

2200-2400

32-34

3200-3500

30-40

3000-3500

36-40

2400-3200

34-36

3600-3800

40-50

4000-5000

40-44

3200-4400

36-38

4000-4300

50-60

5500-6500

44-48

4400-5000

38-40

4400-4600

60-70

8000-9500

48-52

5000-6200

40-42

4600-4800

70以上

*****-*****

52-60

6200-8600

42-44

4800-5200

60-65

8600-*****

44-46

5400-5800

65-70

*****-*****

46-50

5800-6800

70-80

*****-*****

50-60

6800-8800

60-70

8800-*****

70-80

*****-*****

80以上

*****-*****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四)

红豆杉、罗汉松

红枫(嫁接)

胸径

(cm)

参考价

(元)

胸径

(cm)

参考价

(元)

4

10-25

4

60-80

6

30-60

6

90-130

8

80-120

8

150-250

10

150-200

10

300-500

12

300-500

12

600-800

14

600-800

14

900-1200

16

1000-1200

16

1400-1700

油茶:

种植1年,按1500元/亩补偿;种植2年,按2000元/亩补偿;种植3年,按3000元/亩补偿。种植3年以上,按4000元/亩补偿。人工种植、高水平、高投入管理、盛产期的8000-9000元/亩;特别好的,另上浮10%—20%。

  说明:造型树按市场价另行评估计算。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五)

槐 树

实生苗

嫁接苗

胸径

(cm)

参考价

(元)

年限

类别

补偿金额(元/亩)

种植规格

备注

2-6

8-30

1-3年

1000-3000

每亩55株,地径2-6㎝

亩栽55株以上,不足55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6-8

30-50

4-6年

3000-5000

每亩55株,地径6-8㎝

9-11

60-100

7年以上

7000-*****

每亩55株,地径≧14㎝

12-14

110-150

4000-7000

每亩55株,地径10-14㎝

15-17

160-200

2000-4000

每亩55株,地径6㎝以下,管理长势较差

18-20

250-350

22-24 

350-500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六)

茶 花

朴树、榆树、乌桕、榉木

高度(cm)

冠帽(cm)

元/株

规格(cm)

价格

(元/株)

50—80

30—50

26

12

130

80—100

50—60

55

14

250

100—110

60—80

102

16

500

110—150

80—100

205

18

750

150—200

100—120

258

20

900

200—250

120—150

465

22

1100

250—300

150—200

662

24

1300

26

1800

28

2300

30

2900

说明(表3、4、5、6):

1、评估时可根据立木长势及树形定价,胸径超出范围的另行评估;

2、其它零星树木的评估在其林种标准范围内进行补偿;

3、古、大活立木由指挥部组织专人进行评估,自愿需要移栽的,按评估价40%给予补偿,不能移栽的,按评估价补偿;

4、凡自愿移栽的,在约定时间内移走后,按评估价40%给予补偿。

5、造型树或表上未列出的特殊绿化树种,根据市场价另行评估。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七)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

零星杂木

10-20cm

20-30元/株

21-30cm

30-50元/株

30cm以上

60元/株

竹子散生

4cm以下

3元/株

4-6cm

5元/株

6-8cm

8-10元/株

9-10cm

10-12元/株

12cm

15元/株

竹子丛生

10根以下/丛

10元/丛

10-20根/丛

20元/丛

20根以上/丛

30元/丛

桉树

地径2cm以下

8元/株

地径2cm-5cm

8-15元/株

地径5cm-8cm

15-20元/株

地径8cm以上

20-40元/株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八)

序号

品种

树种年限

类别

(元/亩)本轮补偿金额

补偿说明

备注

3.

果 园 及 特 色 经 济 作 物

柑橘

7年以上

一类

*****-*****

冠幅≧6㎡,零星种植的240-280元/株。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沃柑、金秋砂糖桔、脆蜜金柑按同类档次上浮30%;脐橙、桂橘1号按同类档次上浮15%。同时根据树龄、树势及挂果情况综合评估。)

二类

*****-*****

冠幅≧6㎡,零星种植的210-240元/株。

三类

*****-*****

冠幅≧6㎡,零星种植的180-210元/株。

4-6年

一类

8400-*****

冠幅在5-6㎡,零星种植的140-180元/株。

二类

6000-8400

冠幅在4-5㎡,零星种植的100-140元/株。

三类

3600-6000

冠幅在2-4㎡,零星种植的60-100元/株。

1-3年、病、老树

1200-3600

冠幅≦2㎡,零星种植的20-60元/株。

柚类

7年以上

一类

9000-*****

零星种植的150-180元/株。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7800-9000

零星种植的130-150元/株。

三类

6600-7800

零星种植的110-130元/株。

4-6年

一类

5400-6600

零星种植的90-110元/株。

二类

4200-5400

零星种植的70-90元/株。

三类

3000-4200

零星种植的50-70元/株。

1-3年、病、老树

1200-3000

零星种植的20-50元/株。

7年以上

一类

*****-120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180-200元/株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90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150-180元/株。

三类

7200-90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120-150元/株。

4-6年

一类

6000-7200

冠幅在5-6㎡,零星种植的100-120元/株。

二类

4800-6000

冠幅在4-5㎡,零星种植的80-100元/株。

1-3年、病、老树

1200-3000

冠幅≦2㎡,零星种植的20-50元/株。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九)

序号

品种

树种

年限

类别

(元/亩)补偿金额

补偿说明

备注

3.

果 园 及 特 色 经 济 作 物

枇杷 枣子 柿子 杨梅 桃李 板栗

苹果 石榴 等

7年

以上

一类

9000-102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150-170元/株。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7800-90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130-150元/株。

三类

6600-78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110-130元/株。

4-6年

一类

5400-6600

冠幅在5-6㎡,零星种植的90-110元/株。

二类

4200-5400

冠幅在4-5㎡,零星种植的70-90元/株。

1-3年病老树

600-2400

冠幅≦2㎡,零星种植的10-40元/株。

4年

以上

一类

18000-20000

零星种植的160-180元/株。

亩栽110株以上,不足11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棚架补偿5000-50000元。

二类

*****-18000

零星种植的140-160元/株。

三类

14000-*****

零星种植的130-140元/株。

3年

*****-14000

零星种植的20-90元/株。

1-2年

2000-*****

零星种植的160-180元/株。

棚架

5000-50000

根据棚架高度、架势、材质而定。

4年以上

一类

*****-*****

零星种植的180-220元/株。

亩栽80株以上,不足8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11200-*****

零星种植的140-180元/株。

三类

8800-11200

零星种植的110-140元/株。

3年

6400-8800

零星种植的80-110元/株。

2年

3200-6400

零星种植的40-80元/株。

1年

1000-3200

零星种植的10-40元/株。

棚架

4000-20000

根据棚架高度、架势、材质而定。

3.

果 园 及 特 色 经 济 作 物

(杜仲)

米径12cm以上

*****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其他种类中药材以现市场价格评估为准)

米径10cm-12cm

9000-*****

零星种植的150-250元/株。

米径7cm-10cm

6000-9000

零星种植的100-150元/株。

米径4cm-7cm

1800-6000

零星种植的30-100元/株。

米径2cm-4cm

600-1800

零星种植的10-30元/株。

无花果

5000-*****

根据生长期、年份、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4.

鱼塘

2000-30000

根据养殖品种、放养数量和规格、池塘条件、设施设备、水源条件、饲养管理条件、当前市价等情况现场评估,或者现场测产评定(现场抽查养殖品种的平均体重,根据放养数量、规格、预估成活率、市场价格测算)。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十)

型类 目项

单位

补偿单价(元)

注备

围 墙

m2

65-85

土墙、小砖墙(65元);水泥砖墙(75元);片石、红砖墙(85元)。

晒 场

m2

35-55

水泥沙浆盖面场(35元);混凝土场(45元);片石底层混凝土场(55元)。

蓄水池

m3

250-400

红砖池(250元);片石池(350元);混凝土池(400元)。

沼气池

m3

500-550

3年以内的新池(550元);3年以外的旧池(500元)。

坟 墓

土 坟

一年内

4000元

补偿2500元,开挖运输5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000元。

二年内

3500元

补偿2000元,开挖运输5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000元。

三年内

3000元

补偿1500元,开挖运输5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000元。

三年以上

2500元

补偿1000元,开挖运输5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000元。

红青砖、小砖、片石有碑坟

3500

补偿1800元,开挖运输7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000元。

板料石有碑坟

(石圈坟)

9000

补偿4200元,开挖运输18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3000元。

水 井

1500-4500

铁管井:深度30米以内的1500元,30米以上的4500元。人工挖砌红砖井3000元;片石混凝土井3500元。

  说明:坟墓迁移补偿,按备注中说明进行,如果业主愿意由征地拆迁办公室代为开挖运输等,则减除相应费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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