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征补〔2024〕1号
周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征补〔2024〕1号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周宁县城市停车场(一期)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目的
周宁县城市停车场(一期)用地位于周宁县七步镇苏家山村。
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用于周宁县城市停车场(一期)用地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七步镇集体土地0.5802公顷。其中苏家山村集体土地0.5802公顷(均已承包到户),其中园地0.4942公顷、林地0.03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4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11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七步镇苏家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5.03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周宁县七步镇梨坪工业园区(二期)建设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周政文〔2021〕20号)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本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未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本次征地需安置七步镇苏家山农业人口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人),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宁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2〕4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七步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宁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2〕40号)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七步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七步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周宁县城市停车场(一期)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目的
周宁县城市停车场(一期)用地位于周宁县七步镇苏家山村。
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用于周宁县城市停车场(一期)用地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七步镇集体土地0.5802公顷。其中苏家山村集体土地0.5802公顷(均已承包到户),其中园地0.4942公顷、林地0.03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4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11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七步镇苏家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5.03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周宁县七步镇梨坪工业园区(二期)建设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周政文〔2021〕20号)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本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未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本次征地需安置七步镇苏家山农业人口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人),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宁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2〕4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七步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宁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2〕40号)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七步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七步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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