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内0303破1号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3内0303破1号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

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根据河北志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内03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3)内0303破1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评估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确保清算程序顺利进行,管理人拟通过公开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现就具体遴选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4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01******U,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党新强,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许可经营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压力容器制造安装、非标设备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PVC生态房屋设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防腐保温工程;生产及销售:PVC生态屋、环保材料、钢结构、PVC膜、建材、可移动建筑物、装饰装潢材料、园林景观制品、阀门;生产制作及销售除尘布袋;燃料电池叉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发;储氢技术及储氢装备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储氢设备制造、销售(涉及压力容器的按许可证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氢能设备制造,加氢设备生产、加工、设计、检测,储氢罐、杜瓦罐生产及销售,叉车、氢能运输工具制造及销售。

二、评估工作要求

1、对债务人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出具破产清算情况下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市场价值报告及清算价值报告,其中对涉及抵押、质押、融资租赁、留置等事项的财产应单独评估并列明;

2、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并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3、配合管理人、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全部资产的权属情况、现状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盘点记录;

4、根据债务人破产项目推进情况,配合管理人出具相关文件;

5、按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就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交书面盖章文件;

6、参加管理人组织的与债务人、债权人的沟通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会议),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释明;

7、管理人安排的其他评估相关工作。

注:具体工作内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

三、报名条件

1、报名机构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有效的资质证书,经营范围应与本公告中的工作要求相对应,并已被编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人员名册;

2、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并通过上年度有关部门的年检;

3、与本案无下列利害关系: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

(5)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7)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的;

(8)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4、报名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四、评估费用限额

1、本项目评估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元(含税),于债务人财产处置变现(或重整投资资金到位后)且本案申请结案后支付。本次评估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等)均包含在上述评估费用之内。因破产清算进度的推进(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情形),需对已出具的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重新出具报告的,不再另行计收费用。

2、因本项目为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的项目,遂本项目的委托人及费用支付主体为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该费用将作为破产费用,根据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由管理人安排支付的具体时间,评估过程中产生费用的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先行垫付。评估费用的支付条件除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外,同时还应当满足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且破产费用全部到位的条件。

五、报名材料

报名人应向管理人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报名人同意参与遴选的函(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报名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参与企业重整、清算工作业绩,尤其是与债务人所属行业相关的企业评估工作业绩);

4、拟派人员配置及简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负责人破产重整、清算工作经验;为与债务人所属行业相关的企业提供评估服务的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工作经验;相关人员资质证明材料等);

5、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拟定的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等;

6、承诺出具报告的时间(各类报告在管理人要求出具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

7、报价、收费方式,以及报价是否可协商及最大折扣比例(报价含餐饮、住宿、差旅、税费等全部费用);

8、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具备相关资质、无不良记录、无利害关系承诺,以及承诺若陈述不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内容);

9、关于对工作中接触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的承诺书;

以上文件格式报名人可自拟。

六、报名方式

请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向提供服务的单位应于2024年2月8日前将报名材料以PDF格式,将文件命名为“单位+公开招募评估机构”发送至管理人指定邮箱:*********@qq.com报名,并同时向管理人提供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逾期未提交材料,视同放弃参与选聘。

纸质资料提交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悦海金融中心8层内蒙古锐信律师事务所(滨河小学西门对面),邮政编码:******,管理人联系电话:0473-*******。本次选聘须提交纸质资料应当密封邮寄至管理人处(邮寄需自费,管理人不接收到付邮件)。

纸质资料接收截止时间:2024年2月8日下午18时00分。管理人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 15:00-18:00。

七、特别说明

1、本遴选公告管理人已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同意并备案,管理人依法履职并接受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有意向报名的评估机构可以联系管理人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管理人保留因情况变化撤回选聘邀请的权利,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3、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最后被选定的服务机构,未被选聘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还其所递交的材料;

4、报名的竞选机构一旦确认,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竞选机构应于管理人确定为中选机构后3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

5、中选机构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6、如竞选机构均不符合管理人的相关要求,或现场面谈时管理人认为竞选机构均不能胜任本次工作的,或管理人确定的竞选机构未取得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许可的,管理人有权不与竞选机构中任何一家签订合同;

7、如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错项、漏项的,管理人有权调减相应服务费用;

8、受托评估机构因存在不当履职行为造成相应后果的,管理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受托评估机构给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参选机构应当自行回避的而未回避,已经被选聘并接受委托的,管理人有权宣布选聘无效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因此给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该参选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竞选机构应确保实际开展工作的人员与竞选文件体现的项目成员一致;

11、本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12、管理人对本公告拥有最终解释权。

管理人将在纸质资料接收日期截止后,在乌海市海勃湾区悦海金融中心8层内蒙古锐信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进行评审,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报名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进行评分,评分最高的作为中选机构,评分次高的作为备选机构。管理人将于评审当日通知中选机构,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选聘结果管理人报送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备案。

特此公告!

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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