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执行人清远市名水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一批的评估事项
关于被执行人清远市名水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一批的评估事项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1委字第*****号
关于申请人陈宜兵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名水食品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案号:(2023)粤0111执*****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清远市名水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一批(详见扣押清单)进行评估。2024年1月3日,该司已出具评估报告,现将报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评估标的物:被执行人清远市名水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一批(详见评估报告)
财产所有人:清远市名水食品有限公司
评估价值:******元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对标的物进行拍卖。
附:估价报告档号为“粤京资评报字[2024]第004号”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杨法官
联系电话:********
此联用于张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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