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发电2024年2月第一次省外煤比价采购

川南发电2024年2月第一次省外煤比价采购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2月第一次煤炭比价采购报价书

(省外煤)

一、报价人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炭生产或经营企业,并且已经批准进入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供应商库。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只能有一家参与报价;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与报价;同一采矿权人只能有一个报价人进行报价。

3.已按要求交纳报价保证金。

  • 煤质要求

三、报价要求及相关说明

1.本次拟采购非陕西烟煤5万吨、陕西烟煤5万吨,省外无烟煤5万吨,每个报价人申报供煤量不得低于3000吨。本次采购的煤炭煤源地为北方省外煤源。

2.报价截止时间:2024年2月1日10时。供应时间:报价人接到中标通知次日起。

合同量 < 1万吨供应时间10天;

1万吨≤合同量<2万吨,供应时间15天,前8天至少发运3000吨。

合同量≥2万吨,供应时间15天,前8天至少发运5000吨。

若卖方未完成进度要求,期间买方未下调煤价,将对卖方未完成进度的欠供量进行考核履约保证金20元/吨。

未书面申请并经买方同意的同一个供煤合同单日最高发运量不得超过8000吨。

卖方须按合同签订供煤量均衡发运,服从买方计划调运。卖方接到买方暂停发运通知后新请车发运的煤炭,买方有权拒收,已经接收的发运煤量按下浮0.02元/大卡· 吨进行结算。

3.报价为一票制到厂含税基准价格(税率13 %),结算重量以买方实际过衡重量为准,交货时间以铁路货票记载的发运时间为准。

4.参加报价的报价人须在提交报价单的同时交纳报价保证金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报价同时提供转账凭证,已有未返还报价保证金的不再重复交纳)。银行账户:工行泸州江阳支行230*****091********

5.买方根据报价人的报价情况由低至高确定本次比价采购中选人。中选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签订煤炭买卖合同,视为主动放弃中选,其本次中选煤量的报价保证金全额扣罚,不予退还。

6.未中选的报价人的报价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日期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或留存作为下次的报价保证金。

7.所有中选报价人的报价保证金在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10万元收取,合同执行到期后按合同履约情况退还余额(不计利息)。

8.合同执行期满,报价人的供煤量须在合同约定标准以内(合同签订量的90%-110%),未供煤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已供煤但合同履约率低于合同签订量90%的按履约率考核煤价,不再考核总量违约的履约保证金;超出合同签订量的110%的,卖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买方同意后,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否则买方有权拒收,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已经接收的超量发运煤炭按实际交货日期的买方最低同类市场煤合同采购价格下浮0.002元/大卡· 吨进行结算;卖方超合同期或无合同供应的煤炭,买方按实际交货日期最低同类市场煤合同采购价格至少下浮0.002元/大卡· 吨补签合同后进行结算。

9.本次中选客户签订价格不锁定合同,买方有权根据需求并结合煤炭市场情况调整价格。买方调整价格时将在调价生效日之前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买方调价通知前已请车并且铁路货票记载的发运时间在调价生效日之前的煤炭适用调整前的价格;卖方在接到买方调价通知后新请车或铁路货票记载的发运时间在调价生效日之后的煤炭适用调整后的价格。卖方弄虚作假或违反铁路正常操作程序恶意集中出票供应的煤炭,买方按下浮0.02元/大卡· 吨进行结算,并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卖方煤炭供应资格。卖方应接受买方价格调整并及时与买方签订补充协议,结算价格按合同期质量加权平均,调价日起前后实际供煤量分段结算。若买方下调煤价,双方可重新约定合同量,并按调整后的合同量进行欠供量和履约率进行考核。

10.其他未尽事项按买卖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执行,中选报价人与买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时,须同时签订《供煤诚信保证金协议》。

四、报价格式(见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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