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4﹞第02001号被处罚人:云南竣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4﹞第02001号被处罚人:云南竣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4﹞第*****

当事人:云南竣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昆明玉器城S19-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贵(身份证号:*******************)

2023年11月23日,我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西山区滇池路29号片区棚户改造项目A08地块土石方工程二标段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进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对该标段部分零星工程施工单位云南竣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进行处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西山区滇池路29号片区棚户改造项目工地位于西山区滇池路杨家地片区,建设单位为昆明市西山区城改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松刚建设有限公司。其中A08地块土石方工程二标段施工单位为云南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与云南竣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部分零星工程分包合同》,将该标段部分零星工程坡顶排水沟、围挡基础弃土的工程交给云南竣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2023年11月23日22时10分左右,当事人云南竣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施工中产生的约15立方米的工程弃土交由未经核准的红塔区正芬货运部的车牌号为云F8***3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处置(已另案处理),当事人云南竣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进行处置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云南竣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计5页);

证据二、调查(询问)通知书、检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立案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合议记录、法律条款摘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部分零星工程分包合同复印件、西山区29#片区A08地块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1份共计144页)。

证据一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据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4年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城罚先告字﹝2024﹞第*****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整改,且擅自处置的建筑垃圾在1000立方米以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持本决定书,到西山区秀苑路188号西山区人民政府大楼414室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电话:0871-********),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 系 人:刘洪利 柯世华 联系地址:西山区人民西路595号西苑立交桥梁源社区一楼

联系电话: 0871-******** 邮政编码: ******




*******.shtml" target="_blank">信息来源:http://www.kmxs.gov.cn/c/2024-01-30/*******.shtml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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