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注销南岗街新港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关于拟注销南岗街新港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南岗街新港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主体已终止,黄埔区卫生健康局拟注销该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5日)内与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联系,联系电话:020-********, 联系邮箱:linrongq@hp.gov.cn。如异议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黄埔区卫生健康局将依法注销该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30日
标签: 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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