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兰坪县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一批使用方案的公示
兰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兰坪县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一批使用方案的公示
兰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兰坪县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一批)使用方案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4〕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一批)>的通知》(云财农〔2023〕214号)要求,县饲草饲料站起草了《兰坪县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一批)使用方案》,并于2024年1月30日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方案持有异议的,均可来电、来函向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反映。
监督电话:0886-*******
联系地址:兰坪县城沧江路121号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附件:兰坪县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一批)使用方案
兰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0日
附件
兰坪县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一批)使用方案
根据《云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4〕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一批)>的通知》(云财农〔2023〕214号)要求,为认真做好中央农业救灾资金发放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县养殖场(户)饲草料供给安全,达到重灾区少减产、轻灾区不减产的目标,有效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结合兰坪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一批),共计74万元。
二、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云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4〕4号)及防灾减灾绩效目标要求,本次下达防灾救灾资金用于全县辖区内草食畜(牛、羊、驴)养殖场(户)越冬饲草料购买、调运和储备的补助。
三、补助对象
全县辖区内山绵羊存栏在100只以上、肉牛(驴)存栏在50头(匹)以上的养殖场(户)均可申报救灾资金。2023年年内已享受饲草料购买、调运补贴的养殖场(户)不纳入本次补助对象。
三、补助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防灾救灾资金的养殖场(户)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材料中草食畜存出栏、购买(调运)饲草料数量、种类等内容要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所属村委会、乡镇(街道)要对养殖场(户)申报材料进行逐级审核,确保牲畜存、出栏数量,购买、调运饲草料数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坚持重点支持的原则。优先支持受灾严重或草食畜存栏数量大、越冬饲草料需求量大的养殖场(户),提高农民畜牧业生产积极性,切实发挥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四、补助标准
通过对申报救灾资金的养殖场(户)数量、实际存栏量、调运饲草料数量等内容进行综合研判,最终确定每个养殖场(户)补助金额,直至防灾救灾总资金分配完成为止。本次下达防灾救灾资金共计74万元,绩效指标为调运和储备饲草料4000吨以上,按此计算,购买、调运饲草料补助标准为≦185元/吨。
五、补助程序
(一)宣传动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严格按照本次救灾资金补助对象、补助原则及补助标准等内容在辖区内进行全覆盖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积极申报救灾资金。
(二)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户)如实填写《兰坪县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一批)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复核。申报救灾资金的养殖场(户)要提供2023年10月-2024年3月牲畜存栏、出栏情况(出栏数量以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载明数量为准)、购买、调运饲草料实物、发票和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养殖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养殖大户要提交户主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及上述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县级复核。县农业农村局组建工作组对养殖场(户)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复核内容包括全县申报救灾资金的养殖场(户)数量、实际存栏数量、调运饲草料数量、其他必须提供的证照及饲草料用量的合理性等内容。同时,初步拟定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如申请金额超过下达资金总额则按比例分配,单个补助对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四)补助对象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对初步拟定的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在兰坪县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广泛监督。
(五)补助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六、工作步骤
(一)方案编制(2024年1月15日-2月5日)。由县农业农村局编制救灾资金使用方案,经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兰坪县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方案。
(二)宣传动员(2024年2月20日-4月20日)。通过对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申报流程进行广泛宣传,组织草食畜养殖场(户)积极申报救灾资金,拟定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及公示。
(三)资金拨付(2024年4月21日-5月1日)。完成救灾补助资金发放。
(四)绩效评价(2024年5月2日-6月1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撰写自查报告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组 长:和福宽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和丽聪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海秋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业分管领导
成 员:和润芬 县农业农村局四级主任科员
李邓泉 县饲草饲料站站长
和术良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张跃山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罗建椿 县畜禽品种改良站站长
李白英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师
杨坤琼 县饲草饲料站畜牧师
张四柱 县饲草饲料站中级工
和富莲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师
杨 媛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师(财务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同志
工作职责:负责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方案编制、组织协调、申报复核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解决救灾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为救灾资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效益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责任,严格程序
1.各养殖场(户)要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牲畜存、出栏数量,购买饲草料数量及种类等内容,杜绝虚报、谎报或伪造基础信息等行为。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要加强对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申报工作进行全面宣传;指导辖区内养殖场(户)资金申报及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协助配合县级部门完成救灾资金的发放工作。
3.县农业农村局饲草饲料站要细化各项工作措施,收集申报材料及落实救灾资金发放工作,同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台账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局财务股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的发放指导,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安全发放。
(三)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救灾资金足额安全发放,防止出现救灾补助资金被套取、滞留、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救灾资金最大效益。
附件
兰坪县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一批)申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资金名称 | 兰坪县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一批)越冬饲草料购买、调运补助资金 | ||
养殖场 (户)名称 | |||
申报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户主)姓名 | 联系电话 | ||
养殖种类 | 现有存栏(头、只、匹) | ||
申报条件 | 1.山绵羊存栏在100只以上:是£、否£ 2.肉牛(驴)存栏在50头(匹)以上:是£、否£ 3.2023年年内是否享受饲草料购买、调运补贴:是£、否£ 4. 购买、调运饲草料的实物、发票和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有£、无£? | ||
2023年10月-2024年3月存、出栏情况 | |||
2023年10月-2024年3月购买(调运)饲草料情况 | |||
申报养殖场(户)承诺 | 以上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报养殖场(户) 法人(户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村委会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办)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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