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地下综合管廊钢筋招标公告
西宁地下综合管廊钢筋招标公告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钢筋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二标段
物资名称 钢筋
招标询价单位: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一、招标情况简介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为满足2016年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二标段的生产经营需要,现对其施工所需部分 钢筋 进行采购招标,诚邀符合资格要求、能提供优质服务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二、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最新年检过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招标产品的制作或销售。
2、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要求齐全,能提供与投标物资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3、与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合作过,合作记录良好,整体服务水平高,具备大规模供货能力的供应商。
4、付款同意按银行保理方式支付,并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有一定的授信额度,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5、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登录中国建筑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的合格供应商。
三、投标报价组成
1、按照中国建筑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要求,收到标书后在网上进行投标,投标报价时应按不同规格分别进行报价。
采购单价=基础价+运杂费+资金占用费。
1.1基础价。
基础价为收货当日“我的钢铁网”网价。注:如“我的钢铁网”没有公布同品牌同规格同材质产品的单价,则以当日其他品牌相应规格相应品种相应材质产品的算术平均单价为准。本协议中我的钢铁网为:http://www.mysteel.com。 1.2 运杂费计算(包含装、运、卸):
西宁: 元/吨计算 。
1.3 资金占用费。
①每月20日对账之日起 30 日内全额付款;赊销加价为在基础价上上浮 元/吨结算。
②每月20日对账之日起 60内全额付款;赊销加价为在基础价上上浮 元/吨结算。
③每月20日对账之日起 90内全额付款;赊销加价为在基础价上上浮 元/吨结算。
1.4 如超过90 日延期支付,延期费用为: 元/吨/天。
2、付款方式
①、现金支付:每月20日结算,次月支付上月结算金额的70%,以此类推,30%余款
三个月内付清。
②、银行“保理”支付:在甲方指定银行办理“保理”业务,供货方提供银行所
需相关资料,甲方协助办理,保理利息由甲方承担;保理次月支付上月结算金额的
100%。
③、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甲方根据结算金额向供货方开据6个月期限商业承兑汇
票,贴息费用由甲方承担(需提供银行贴现凭证),贴息费用根据“四大国有银行”
的同期现行市场贴现利率计算;
④、银行转账支票、电汇方式支付;
3、当付款节点应付款不足200万元人民币,推迟到足200万元人民币下一付款节点支付,若结算日后60天内不足200万元人民币,付款85%,余下15%在下一付款节点全额支付 。
投标方可根据自己的实力情况在报价中进行让利,这将作为我公司在评标过程中一个重要评标依据。
四、签订合同的标准格式:
合同编号:YJEJ/GHHT/西宁综合管廊/2016/04/01
项目名称: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二标段
钢筋 物资供货合同
采购单位: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单位:
钢筋供货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
需方: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所需钢材供货签订以下采购供应合同,并在履行合同期间,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包括的其他文件
1.1 合同附件: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和补充条款等。
1.2 合同履行中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补充合同及合同更改协议(若发生)。
1.3 甲乙双方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 供应要求
2.1 钢筋规格、品种、定尺长度、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供货时间,按要求填写在供货明细中,并加盖甲乙双方单位合同章。本合同总价款暂估为 万元。
2.2合同中确定的钢筋品种、生产厂家、定尺长度、若无甲方书面变更文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更改。
2.3 本合同钢材供应时间以《供货验收单》中当日进场送货验收为准。合同有效期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在二十天内按甲方电话通知要求及时供货,逾期合同剩余量作废,乙方不得继续供货,如乙方出现违约没有按时供应,赔偿标准按10.3执行。
2.4合同单价为固定附加费。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合同附加费。
2.5 合同签订数量为计划采购量,进场数量以《供货验收单》内实收为准。
2.6合同中钢筋计量单位采用吨,乙方保证钢筋送货单与合同计量单位一致。
2.7如无特殊交通管制情况,甲方要求乙方送货时间尽可能在白天,如乙方送货到工地超过夜里九点甲方可延缓至第二天清早收货验收。
第三条 钢筋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1 钢筋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成分应符合以下国家标准:
3.1.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符合 GB1499.2—2007 标准;
3.1.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符合 GB1499.1—2008 标准。
3.1.3 按施工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所送的钢筋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如因下列技术标准出现不合格,供方只负责退换,不承担其他责任:
3.1.3.1 钢筋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屈服强度之比,不小于1.25;
3.1.3.2钢筋实测屈服强度与规定的屈服强度特征值之比不大于1.30。
3.1.3.3 钢筋的最大力总伸长率不小于9%。
3.2 乙方交货须附按3.1款相关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凡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及甲方经复试证明不符合此标准的钢筋,均为不合格钢筋。
3.3 本合同如涉及进口钢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国家海关出具的该钢筋的商检证明和进口完税证明,同时还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和西宁市的有关要求。
3.4 如乙方供应的钢筋在甲方验收、试验、加工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甲方在发现不合格后7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应对其不合格钢筋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3.5甲方的现场验收仅作外观质量、数量的验收,不作为乙方所供产品内在质量的验收,乙方所供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或检测不合格,乙方负责更换并赔偿损失,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6乙方所供钢筋进场后经复试检验,如发生第一次不合格,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项目部做双倍复试试验。如再不合格,钢材无条件退场,同时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钢筋交货地点、方式
4.1该批钢筋供 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二标段 工程,甲方需钢材进场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天以书面方式(传真或电子邮件)将需用计划提交给乙方。甲方需确定交货地点、甲方驻工地代表、联系电话、规格数量、具体进场时间等要求,乙方按甲方计划和甲方所要求的时间送货至甲方施工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集中加工地点,并负责卸货、按要求码放。
4.2 乙方在发货前通知甲方接货人员,明确到货品种、数量,并派专人到甲方工地交货。因乙方原因导致送货不及时、无货可交或数量不足,甲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3 双方在钢材交接的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在现场对物资验收完毕后,在钢材《供货验收单》签字确认并盖公章作为交接凭证。此验收单上如有甲方验收人员有异议的签署内容,双方应当即协商好。否则,过后结算时将以甲方验收人员签署意见为主,涂改处必须有验收人员签字。
第五条 钢筋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5.1 钢筋运输由乙方负责,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已计入本协议中供货明细内,乙方不得以变更运输方式和路线等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
5.2 乙方自备装卸钢材所必需的装卸人员及机械,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5.3乙方应遵守地方政府关于运输、车辆、交通、环保等方面的法令法规,并承担钢材运输所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包括各种违章、肇事、罚款等)。
5.4乙方保证乙方人员以及车辆进入本工地现场,应遵守现场的一切保卫、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损坏甲方设备和材料应按原价赔偿。乙方的车辆人员进出场、装车、卸车、退场如不服从甲方工作人员指挥所发生的一切意外情况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钢材的合理误差及计算方法
6.1 如国家对钢筋交货有合理损耗的具体规定,乙方要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给甲方,由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6.2盘圆、盘螺按计重过磅交货。
因项目所在地的“我的钢铁网(http://www.mysteel.com)”公布的“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价格采用理论计量,则以《送货单》上经过磅验收复核后的理计重量作为核算依据,过磅计量重量与理论计算重量的误差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499.2-2007)规定的范围。
根据《GB1499.2-2007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6.6.2规定,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
公称直径/mm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
6~12±7
14~20±5
22~50±4
根据《GB1499.1-2008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6.6.2规定,直条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
公称直径/mm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
6~12±7
14~22±5
如过磅计量重量与理论计算重量的误差范围超出国家标准(GB1499.2-2007)规定的范围,则该批产品视为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
第七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7.1 包装按国标“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2101—89”执行,费用由乙方自负。
7.2 钢筋包装物由乙方供应,乙方不回收包装物。
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8.1 钢材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三条第 3.1-3.6 款规定执行,其中盘螺调直用母材检验。
8.2 数量检验采取下面两种方式,以甲方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一)盘条:在交货地点过磅交货,甲方复核确认。
(二)直条:甲方检尺,按理论重量计算检验。
8.3乙方每次到货必须出具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书以及原件产品资料。复印的材质报告文件必须字迹清晰并加盖乙方公章,材质报告文件应与进场钢材标识对应,质量证明书中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成分等指标必须符合8.1款验收标准之规定。
8.4 钢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牌号、定尺长度必须与合同或《送货通知单》规定一致。
8.5 如甲方在验收后的理化试验、加工以及试件试验等过程出现钢材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时,甲方应在3.4款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于通知发出7日内给甲方书面答复,逾期则被认为已同意甲方通知中的处理意见。
8.6进场前甲方安排外观检查,如无甲方通知,乙方应保证线材、盘螺不能拆剪,螺纹钢定尺交货不能拆捆(乙方保证所送螺纹钢的定尺长度公差必须在国家规范允许的范围之内,如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第九条、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
9.1 除甲乙双方另有商定外,合同价款结算在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将钢材全部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检验后证明(含钢筋质量证明书)均符合合同要求后与甲方进行。
9.2乙方按甲方要求送货后,应及时将送货数量上传中建采购网进行对账,在每月20日前将本月所送的所有《送货验收单》拿到甲方办理书面结算及办理付款。甲乙双方实际价款结算以结算单为主要依据,甲方各项目的《送货验收单》仅作编制结算单的依据。对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送货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同时结算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违约罚金。结算后甲方三天内为乙方办理银行保理提供证明,如因乙方在银行的授信额度不够而致使无法办理银行保理,甲方不承担额外补偿费用。
9.3付款方式:货款支付为下列第 三 种方式
(一)银行承兑汇票 (二)转帐支票或网上银行 (三)保理或银行信用证
9.4 结算价格:
9.4.1、采购单价=基础价+运杂费+资金占用费。
(1)基础价。
基础价为收货当日西宁“我的钢铁网”网价。本协议中我的钢铁网为:http://www.mysteel.com。
若确认《供货验收单》的当日为法定节假日,则以该节假日开始前末日和结束后首日的平均价为准。
若确认《供货验收单》的当日“我的钢铁网”没有公布甲方要求品牌相应规格相应品种相应材质产品的单价,则以《供货验收单》当日“我的钢铁网” 其他品牌(不含酒钢)相应规格相应品种相应材质产品的算术平均单价为准。
若确认《供货验收单》的当日“我的钢铁网”公布的甲方要求品牌相应规格相应品种相应材质产品的单价为区间价,则以该区间价的中间值作为基准价。
上述价格均已包括利润以及税金等费用。
(2)运杂费计算(含出库费、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过江过路过桥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
西宁: 元/吨计算 。
(3) 资金占用费。
①每月20日对账之日起 30 日内全额付款;赊销加价为在基础价上上浮 元/吨结算。
②每月20日对账之日起 60内全额付款;赊销加价为在基础价上上浮 元/吨结算。
③每月20日对账之日起 90内全额付款;赊销加价为在基础价上上浮 元/吨结算。
(4) 如超过90 日延期支付,延期费用为: 元/吨/天。
9.4.2、付款方式
①、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票、电汇方式支付):每月20日结算,次月支付上月结算金额的70%,以此类推,30%余款三个月内付清。
②、银行“保理”支付:在甲方指定银行办理“保理”业务,供货方提供银行所需相关资料,甲方协助办理,保理利息由甲方承担;保理次月支付上月结算金额的100%。
③、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甲方根据结算金额向供货方开据6个月期限商业承兑汇
票,贴息费用由甲方承担(需提供银行贴现凭证),贴息费用根据“四大国有银行”
的同期现行市场贴现利率计算;
9.4.3、当付款节点应付款不足200万元人民币,推迟到足200万元人民币下一付款节点支付,若结算日后60天内不足200万元人民币,付款85%,余下15%在下一付款节点全额支付 。
9.5甲方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提供同等额度的发票,如不是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的正规发票,每发生一次处罚20000元。乙方在结算完毕后应按甲方财务要求,及时提供相应额度的税务(增值税)发票,所开具的发票甲方名称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9.6协议双方一经签订,乙方不得中途更换供方名称和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付款,待乙方提供足额真实对口税务(增值税)发票后,甲方再按合同支付货款;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税务发票,一经查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和付款,甲方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账户。乙方若变更收款账号,至少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资金流失风险。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9.7 对结算及付款方式另有约定时,在本合同“其它约定事项”条款内明确列出。
9.8要求乙方需在中国建筑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对账,但是网上对账数据仅作为参考,最终结算依据必须以线下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结算单为准;因乙方(供方)原因没有及时进行网上对账的,甲方有权延缓对乙方的资金支付。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乙方所交钢筋不符合合同及国家、西宁市的有关规定,造成甲方不能使用的及质量不合格的钢筋,由乙方负责包换、包退,并承担因退货而发生的费用及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10.2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钢筋退货,因退货发生的运输、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10.3 违约责任:
①签订合同后乙方不能按合同履约供货(包括数量、规格、生产厂家、定尺要求、供应时间等合同规定)时,每次违约须向甲方赔偿所送钢筋总价(或结算价)10%的违约金。
如因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不能弥补因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仍应承担补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②甲方需提前2日通知乙方所需钢筋的规格、数量、定尺情况,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退货、换货的运费、装卸费由甲方承担。
③乙方每出现一次钢筋复试不合格,以后每次产生的复试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向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种: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内容,货款结算后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 合同份数
13.1本合同正本五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保存 四 份,乙方保存 一 份。
13.2本合同副本 零 份:甲方保存 -- 份,乙方保存 -- 份。
第十四条、其它约定事项:
1.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按甲乙双方所签订的《环保及安全管理协议书》执行。
2. 甲方所开送货通知单上同一种规格(包括不同长度)的钢筋,要求为同一钢厂。
3.每次供货时,乙方对甲方需要出示钢筋出库单,上面应包含各规格的吨数、件数、及每件钢筋的支数,如果在进场验收时出现差异,缺一罚十。如属弄虚作假,除补偿甲方损失外,每次罚款2万。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中国建筑一局 单位名称:(章)
(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北路15号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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