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东至县鑫鑫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裁定受理东至
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当日裁
定本案由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立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至县鑫鑫房
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东至县鑫
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3 月 4 日前
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中环大厦 7 楼安
及是否连带债权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
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
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
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1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东至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
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4 年 3 月 5 日上午 11 时在安徽省东至县人民
法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
交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
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
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