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超优陶瓷有限公司责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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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漳州超优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79******E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祝福
2024年1月5日、1月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废气处理设施有在运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你公司2023年上半年未开展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等3个检测项目的自行监测,未能现场提供2023年第3季度自行监测报告;2.干燥塔、脱硫塔分别装有一套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两套在线监测设备均未安装氮氧化物转换器;3.设备设置停炉模式,当温度小于20℃或者含氧量大于20.2或者流速为0时,折算数据为0;4.脱硫塔设备流速采样皮托管已变形严重,且被泥垢堵塞。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公司厂长吴友泉陪同检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网络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完整准确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的依据”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月5日、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月5日、1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证明你公司自行监测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完整准确有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情况组织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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