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津02强清12号天津市白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受理裁定书
2024津02强清12号天津市白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受理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津02清申74号
申请人:天津隆庆盛世兴皮革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大街怀仁里4号楼底商4门。
法定代表人:张树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雪,天津盈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白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三间房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文炳。
申请人天津隆庆盛世兴皮革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市白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市白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天津隆庆盛世兴皮革制品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0万元,马佳出资1000万元,黄文炳出资990万元,住所地为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三间房村北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消防器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产品的经营;消防工程安装。(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专项专营规定办理)营业期限自2011年8月30日至2031年8月29日。2018年10月9日天津市白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被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进行清算,亦无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市白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静海区,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已发生解散事由。现被申请人不能自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请求对被申请人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隆庆盛世兴皮革制品发展有限公司对天津市白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赵丽芳
审判员 付彦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马蔚奇
书 记 员 高 尚
标签: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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