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潼侨镇红岗路改造项目国有农用地收回的预公告
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潼侨镇红岗路改造项目国有农用地收回的预公告
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潼侨镇红岗路改造项目国有农用地收回的预公告
惠仲管委〔2024〕20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拟收回位于潼侨镇共计4.49亩国有农用地,现依法发布收回土地预公告。
一、征地范围
位于潼侨镇的国有农用地,具体权属以实际调查为准,面积约为4.49亩(具体征地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
用于潼侨镇红岗路改造项目建设。
三、土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1〕4号)的标准执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广东(仲恺)人工智能产业园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惠仲国土资〔2021〕2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区片编号 | 地 类 |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元/亩) |
1 | 耕 地 | 83,300 |
园 地 | 83,300 | |
林 地 | 45,815 | |
养殖水面 | 83,300 | |
未利用地 | 33,320 |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征地留用地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的文件执行。
四、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潼侨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潼侨镇人民政府调查结果为准。
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安排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仲恺高新区自然资源分局会同潼侨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公告时间和其他事项
公告期自公告发布日起至30日后止。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的迁入以及房屋交易、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暂停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房申请审批、土地使用权调整和流转,房屋翻(扩)建、装潢等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本预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各有关单位(个人)应积极支持土地征收工作,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1月30日
附件:
标签: 红岗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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