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织金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贵州恒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亚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70******X

地 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五里岗街道经济开发区景观大道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织金县审计局向我局下达的《织金县审计局关于织金县农业农村局违规采购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经织金县审计局查实,你公司在参与“织金县2021-2022年度马铃薯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项目”(项目编号:GZZY-2021-LQ1203;以下简称: 该项目)采购活动中,涉及与贵州新一佳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金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依法送达。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请求。

二、处罚决定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陆佰肆拾陆元(9646.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壹元陆角肆分(5251.64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织金县财政局财会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和违法所得壹万肆仟捌佰玖拾柒元陆角肆分(*****.64元)缴入织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织金县人民政府或毕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织金县财政局

2024年1月3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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