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鱼台原水生态净化和供水系统工程PPP项目特许
山东鱼台原水生态净化和供水系统工程PPP项目特许
为适应国家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解决鱼台县供水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自来水供应的特许经营,保证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鱼台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和谐共赢的原则,甲方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山东鱼台原水生态净化与供水系统工程。
甲 方:鱼台县人民政府(下称“甲方或县政府”)
地 址:鱼台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宫振华
乙 方: 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 李其光
本协议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在鱼台县签署。
鉴于:
(1)鱼台县人民政府决定山东鱼台原水生态净化与供水系统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该项目已获得鱼台县人民政府的批准。
(2)鱼台县人民政府(甲方)对山东鱼台原水生态净化与供水系统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确定由项目公司(乙方)承担本特许经营权项目。本特许经营权项目,采用PPP模式,由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与政府共同出资成立的项目公司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特许经营期满无偿移交给甲方。
(3)规范本项目的文件为《山东鱼台原水生态净化与供水系统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附件,以及协议各方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的附件或补充文件。 ‘
(4)鉴于签订本特许经营协议时项目公司登记注册手续尚未完成,因此由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待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甲方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第一条 名词解释: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内容包含取水工程、输水工程、生态净化调蓄工程、净水厂、配水管道工程、城乡结合部管网建设及供水经营服务,具体如下:
取水工程:建设取水泵站1座,近期设计规模4.52万m3/d,主要负责将惠河地表源水输送至生态净化调蓄工程,入湖口至惠河取水点1.5公里,取水点至上游1公里全部进行水质净化工程。
输水工程:建设由取水泵站至生态净化调蓄工程的输水管网约4.0km。
生态净化调蓄工程:建设有效容积约200万m3/d的生态净化调蓄工程(约占地537.8亩),并通过优化水流流态、设置人工湿地及生态护坡等措施,阻截泥沙、吸收氮磷、重金属、降解持久性污染物、控制藻类,净化源水水质。
净水厂工程:建设取水泵站一座,主要负责将生态净化调蓄工程内经初步处理后的源水输送至净水厂;建设净水厂一座,近期规模3万 m3/d。
配水管道工程:建设配水主管线约9km。
城乡结合部管网建设:建设各类配水管网约计270千米,及其他配套供水设施。
供水经营服务:包含供水范围内供水服务及收费、供水范围内的管网及全部供水设施维护。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权协议,包括所有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指特许权授予方,本项目指鱼台县人民政府。
“乙方”:指被甲方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的特许经营者(本协议指XXX),也指其在鱼台县设立专门的有限责任公司。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法律变更”:指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中国政府及其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国家或行业”:指中国或中国国内行业。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工作日”:指法定的工作日。
“生效日”:指本特许经营协议正式签署的日期。
“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供水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5年期以上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
“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项目文件”: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特许经营协议及附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政府部门为本项目实施做出的许可、批复、同意、批准以及各项验收审批手续等。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通过公开竞价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和本项目内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向社会提供服务并由政府支付费用的权利。
“特许经营期”:指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正式商业运营日”:指在试运行期间本项目连续七天内达标出水的下一日。
“过度期”:指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正式商业运营日。
“运营期”:指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的期间。
“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正式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正式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的本协议包含的所有项目。
“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原水”:取自鱼台县用作供水水源的水。
“净水”:经过供水厂处理达到国家饮用水相关标准的水。 “供水服务费”指乙方向社会提供净水服务获得的经营收入。
“供水服务费单价”:指提供每吨净水服务价格。
“原水检测点”:指为检测原水质量对原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中标示为准。
“出厂水量”:指净水出厂后配水管网前所计量的水量。
“出厂水检测点”:指为检测出厂水质量对出厂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以经批准的施工图中标示为准。
“原水水质标准”:以可研报告中的原水水质化验报告水质标准为标准。
“出厂水水质标准”:指供水厂出水水质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水质超标”:无论原水水质,出厂水水质,只有当其全部指标符合本协议或协议附件设定的标准或要求的范围时才能作为水质符合标准,而如果其中任何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指标不满足相关附件设定的标准或要求的范围时,都将视为水质超标。
“接收点”:指本项目接收原水的具体地点。
“交付点”:指经过本项目处理后供出净水的交付点。
“化学品”:指用于水质处理的化学品。
“设计水量”:指每日供水3万立方米。
“保底水量”: 运营期第1年不设保底水量;运营期第2年按照出厂水量2.1万立方米/日;运营期第3年到运营期第30年按照出厂水量3万立方米/日;二期项目扩建后保底水量另行商议。
“售水水量”:指在用户入口水表计量,乙方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有权向用户收取供水服务费的实际水量。
“建设期”:是指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所签订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日止。
“初步性能测试”:指本协议签订的建设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
“环境污染”:指本协议签订的建设项目及项目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严重差异”:指依据同一水质标准对原水或出厂水水质检测的结果,乙方和甲方共同指定的其他机构分别为合格和不合格的情况。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等文件。
第二条 释义
释义规则:
(1)修改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生效。
(2)可分割
在本合同中:
(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2)若要求水费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工作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1)本合同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书面确定对合同的修改、补充文件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附件;
(3)其他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
4.1 特许经营权
(1)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在鱼台县内独家享有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规模为3万立方米/日的山东鱼台原水生态净化与供水系统工程以及供水范围内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并取得供水服务费,以回收投资资本金和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2)乙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满时将甲方授予乙方经营权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授权机构。
(3)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担保或其他任何处置。
(4)如特许经营期内在鱼台县(包括但不限于)内乙方供水设施不能满足供水的需要,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乙方有权扩建二期项目,二期特许经营期为建设期满正式运营之日起至一期项目截止之日止,具体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5)自本项目建成并进入正式商业运营日起12个月内,甲方有责任关停供水范围内自备井,并定期检查,严控新打自备井,转为项目公司统一供水。
(6)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对用户收取水费的职责,并给予乙方相应的支持。
(7)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九章规定向乙方支付供水服务费差额补贴。
第五条 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因第十章相关规定而终止,特许经营期为三十年(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算)。
第六条 特许经营范围
(1)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范围:取水工程、输水工程、生态净化调蓄工程、净水厂、配水管道工程、城乡结合部管网建设及全部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经营及设施的维护,建设工程具体见附件八。
(2)乙方应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以及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山东鱼台原水生态净化与供水系统工程。
(3)乙方运营维护项目内供水范围的管网及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经营。在特许经营期内如超出项目及施工图范围的新增管道,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由乙方建设。
第四章 协议的应用第七条 条件和声明
7.1 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制水及供水服务的义务以及甲方接受制水及供水服务并为此支付费用的义务的前提条件,应为自本协议第二十条的正式商业运营日起,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2 声明
一方特此向另一方声明如下:
(1)其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和登记;
(2)其就其所知,不存在发生诉讼、起诉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危险也不存在任何未决诉讼,以致对该方履行其协议项下的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3)其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4)本协议对其构成有效、合法并有约束力的义务;
(5)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安排;
(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其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将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事项构成竞争的任何协议,亦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将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事项任何协议;
(7)其完全有权能够执行第十八章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该项下所作的裁决对该方是有效的且可强制执行;
7.3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本项目已经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合法批准,并保证合法持续有效;
(3)在本项目建成并进入正式商业运营日12个月之内,鱼台县人民政府出台政策关闭本项目供水范围内的自备井水源。
(4)甲方有义务并保证在特许经营期内向乙方提供原水;甲方保证鱼台县供水范围内所有用水企业、单位及个人与供水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相应的用水合同。
(5)鱼台县获得授权部门具体实施对本项目的管理职能。
7.4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力;
(2)乙方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的投资股本金不得用于本项目外的其它用途;
(3)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协议下特许经营进行监督,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本项目的顺利进行,并因此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有权根据第十三章和附件就有关损害获得赔偿,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项目公司成立后,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甲方对项目公司任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与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外有同类业务的公司任职;并促成项目公司董事会通过。
(6)乙方保证,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债务危机时,其债务不由项目公司负担,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运行。
7.5项目合作模式本项目采取PPP模式,由鱼台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甲方,以下简称政府)、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采取BUOT模式进行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政府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该项目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事宜,提供优质达标的供水服务,并取得供水服务费,以回收投资资本金和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特许经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和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政府无偿移交本项目。
1. 项目公司组建
1.1 项目公司注册及资金来源
项目公司由政府、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发行三方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金为9000万元。其中,政府方以鱼台县自来水公司(含分公司)现有净资产经审计、评估后作价入股,资产初步估算价格暂定为2000万元(以经三方共同认可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最终评估价为准);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5000万元;农发行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1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各方持股比例暂定为政府持股22.22%,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5.56%,农发行持股22.22%,项目公司注册后根据评估结果作相应调整。
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投资资本金(5000万元)不计算利息,所需剩余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务融资筹集。
1.2 项目公司治理
项目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依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由股东各方组成,股东会为项目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项目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 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派3名董事,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派2名,农发行不进入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项目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由董事会以三分之二(含)多数通过。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行制定。
项目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提名2名监事候选人,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名 1名监事候选人,2名监事由职工推选产生,上述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后产生并组成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经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项目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派推荐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人);设财务总监一名,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推荐人选,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3 其他约定
(1)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
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以鱼台县自来水公司(含子公司)净资产,经评估后作价入股,为公司股东之一。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不参与项目公司实际运营、管理,负有对项目公司的监管职责。
政府所投入资本,用于降低社会资本总投资,平抑水价,不参与项目公司分红。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行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特许经营期内,农发行不参与项目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和分红。项目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按年向农发行支付入股资金的利息,年利率为1.2%。工程竣工后(期限10年,后续具体商谈),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逐年回购农发行持有的全部股权,并逐年增加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回购款为投资款本金3000万元。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政府、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公司、农发行四方另行签订股权补充协议。
项目建设期届满后逐年回购计划(以实际建设期届满为准):
序号 | 收购交割日 | 标的股权转让对价(万元) |
1 | 2017年11月18日 | 350 |
2 | 2018年11月18日 | 350 |
3 | 2019年11月18日 | 350 |
4 | 2020年11月18日 | 350 |
5 | 2021年11月18日 | 350 |
6 | 2022年11月18日 | 350 |
7 | 2023年11月18日 | 350 |
8 | 2024年11月18日 | 350 |
9 | 2025年11月20日 | 200 |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鱼台原水生态净化与供水系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本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公司整体转让职工安置方案。
1、基本思路和原则
(1)基本思路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及鱼台县政府的要求,按照“政府放心、企业发展、职工满意”的总体目标,正确把握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依法实施、规范操作,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
按照“整体接受、全员安置”原则,对于公司2016年1月7日前在册职工全部进入协议转让后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坚持“依法实施、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职工监督。
正确处理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以促进项目公司稳定发展为目标,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企业与职工的互利互赢。
2、职工安置办法
完成协议转让后,进入项目公司的职工解除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项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工作年限计算为新公司工作年限。
项目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如原合同未履行的期限不足3年,则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至少延长至3年,对工龄满10年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项目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项目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职工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当职工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时,项目公司不得拒绝,薪资待遇不得低于原单位标准。
如果职工自愿提出签订少于上述各款期限的劳动合同,项目公司应与职工协商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
3、职工薪酬、福利待遇
(1)对进入项目公司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签订劳动合同,进入项目公司的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低于转让前平均水平,并依据省、市政府每年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政策规定,根据项目公司的效益增长情况和本地区、行业职工平均水平等因素,完善激励机制,保障职工收入稳步提升。合资前原自来水公司执行的福利待遇及薪酬等延续执行。不限于原退休职工和将来合资公司退休的职工。
(2)项目公司依法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发放职工应享受的各类补贴等。若遇政策性调整,项目公司应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调整。
(3)在特许经营期间,项目公司不得对本次进入合资公司的职工实行经济性裁员。
(4)项目公司实行同岗同酬。
(5)项目公司成立后,职工劳动保护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6)项目公司成立后,职工发生工伤,生育等情况,项目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项执行。
(7)项目公司将通过企业的经营成效、发展前景和上升平台吸引员工、鼓励员工与合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于表现突出,业务能力强的职工,公司给予发展平台,并有一定的长效激励机制。具体激励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薪酬激励、职业上升平台、退休安置等。
1.4履约保函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五的格式出具的甲方作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各项义务。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并经甲方认可。金额为2000万元。履约保函有效期(1) 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根据协议规定解除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2) 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12)个月。每份履约保函(下称“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30)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金额符合协议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下称“新履约保函”),新履约保函自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
(3) 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至预计本协议规定的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4) 如果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甲方有权全额兑取旧履约保函或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履约保函的兑取(1) 除非本协议另有特殊约定,如果发生因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项目工程建设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2) 如果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的规定按时补充履约保函的金额,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3) 如果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的规定在每份履约保函到期日至少三十(3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用以替换的履约保函,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金额。
(4) 甲方在兑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金额。除非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金额或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的规定提交替换旧履约保函的新履约保函,否则,甲方即有权立即从履约保函中兑取该等金额。
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若甲方在项目协议期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履约保函被兑取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协议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
履约保函的解除甲方在收到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交的维护保函后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并清偿完该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解除届时未兑取的履约保函的余额。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前,本协议提前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后六十(60)日内保持有效。
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7.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障本项目建设合作的合法性,保证不违反其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安排。对于已经发生的合法合规工程建设量进行审计,经甲乙方评估认定后,由乙方按双方认定的价格接收,并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2)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授予乙方独家特许经营权。
(3)甲方委托乙方向企业征收水费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行政配合与协助。
(4)保证在特许经营期内向乙方实时足量提供原水。
(5)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供水服务费补贴。
(6)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后,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办理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与本项目有关各种项目批准、手续。并对全县供水范围内用户出台相关水价政策,甲方保证全县供水范围所有用水企业、单位及个人与供水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用水合同。
(7)对乙方建设施工和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8)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9)自项目进入正式商业运营日起12个月内,甲方有责任逐步关停本项目供水范围内自备井,转为使用项目公司统一供水。如用户不及时关闭自备井,不统一采用项目公司供水,不免除甲方支付由此产生的差额水费的义务。
(10)有权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管,并要求乙方严格执行规划设计,不能擅自更改,并要求乙方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如因乙方造成工程延误或迟迟不能交付使用,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7.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授权特许经营范围内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享有特许经营权。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条款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3)接受甲方委托,代为行使水费征收权利,并接受据实核查、监督。
(4)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建设本项目设施。
(5)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和供水合同取得向用户征收的供水服务费和甲方的供水服务费差额补贴。
(6)在特许经营期满时,乙方应确保交付项目设施的完整性,保障本项目正常运营,应无偿、无条件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移交整个项目设施。
(7)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8)乙方负责本项目内的管网铺设。超出本项目范围的任何管网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乙方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扩充区域的管网,及主管网到用户水表之前的管线。
(9)当鱼台县所属企业、其他区域用水企业、居民或房产开发商需要供水接入时,需要向乙方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初装费(含管线、水表、安装等费用);环卫、绿化、市政等用水,也应当装表计量收费。
第八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甲方应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第五章 供水工程项目第十条 项目规模为 3 万立方米/日。
第十一条 本项目内容包含取水工程、输水工程、生态净化调蓄工程、净水厂、配水管道工程、城乡结合部管网建设及供水经营服务,具体如下:
取水工程:建设取水泵站1座,近期设计规模4.52万m3/d,主要负责将惠河地表源水输送至生态净化调蓄工程,惠河入湖口至惠河取水点1.5公里,取水点至上游1公里全部进行水质净化工程。
输水工程:建设由取水泵站至生态净化调蓄工程的输水管网约4.0km。
生态净化调蓄工程:建设有效容积约200万m3/d的生态净化调蓄工程(约占地537.8亩),并通过优化水流流态、设置人工湿地及生态护坡等措施,阻截泥沙、吸收氮磷、重金属、降解持久性污染物、控制藻类,净化源水水质。
净水厂工程:建设取水泵站一座,主要负责将生态净化调蓄工程内经初步处理后的源水输送至净水厂;建设净水厂一座,近期规模3万 m3/d。
配水管道工程:建设配水主管线约9km。
城乡结合部管网建设:建设各类配水管网约计270千米,及其他配套供水设施。
供水经营服务:包含供水范围内供水服务及收费、供水范围内的管网及全部供水设施维护。
其他未尽事项见山东鱼台原水生态净化与供水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八。
第十二条 本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为22914.28万元。
第十四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项目公司负责:
(1)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运营和维护;
(2)工程项目的建设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
第十五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作,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建造、运营和维护;
(2)协助乙方获得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3)保证乙方可以有偿使用项目用地;
(4)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临时用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接至项目红线。(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项目融资
16.1 乙方的投融资义务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全部资金的筹措。
16.2 项目资本金
(1)在本合同签订后,依法设立以实施本合同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项目公司。
(2)建设期内,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资本金比例符合所适用的法律和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
16.3 项目公司
(1)在本合同签订后,依法设立以实施本合同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项目公司。
(2)一经投资设立项目公司,不得随意抽回其出资,不可任意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等事项。
(3)项目公司的资产除为本项目提供担保外,不得为第三方提供任何的担保。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享有在项目实施期间解散项目公司的权利。
16.4 担保权益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项目公司为融资平台,凭
(1) 本协议;
(2) 甲方委托乙方征收供水服务费的授权文件;
(3) 甲方将供水服务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的批复文件;
(4) 其他有效的担保文件;
向银行贷款。
16.5 资金使用
乙方根据第16.4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若甲方发现有用于项目以外用途的,如乙方未改正,甲方有权通知相关银行予以冻结。
16.6 甲方的协助义务
甲方有义务与有关各方面在特许经营期内就本项目银行贷款协议的签署出具相关文件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6.7征地拆迁
项目如涉及征地拆迁,甲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三通一平。
第十七条 资产权属
17.1 土地使用
(1)甲方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独占性无障碍使用土地,该项目土地使用期限为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为三十年。
(2)乙方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和合法出入项目场地,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依据本协议对项目场地的合法、独占性使用在整个项目协议期内持续有效。
17.2 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工程用地变更土地用途、对外转让、出租、出借、抵押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他方权利,也不得用于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如项目协议期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延长,则本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应相应延长。项目协议期满后,本协议项下的土地由甲方无偿收回。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土地,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本项目建设所必须的临时用地。
17.3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乙方被视为已察看并检查了项目场地及本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已对该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表示充分了解和接受。
对于上述任何土地的状况,甲方不对乙方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乙方已接受该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甲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第十八条 设计
18.1 设计要求
(1)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本项目实施所需的其他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报告及其批复、地质勘察、项目备案或核准批复等有关前期工作),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如甲方已经完成设计相关工作,乙方按照批复后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建设供水工程设施,并按实际合同价承担设计费,纳入总投资。
(2)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乙方应对甲方提交支持该等设计变更提议及其充分理由的所有必要文件。甲方应于其收到该变更提议的10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该变更是否获得批准。如甲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对该变更提议,应视为甲方已批准该变更提议。初步设计经甲方书面或被视为批准后,应根据该变更后的初步设计对施工设计进行相应变更。
1)可减少本项目建设、运行或维护的成本;
2)可提高项目设施的质量。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但是,该等变更不得对项目公司供水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18.2 修改设计的权利
乙方有权依据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本项目建设、调试、运营的经验向设计单位和甲方提议修正、优化本项目文本、图纸设计的权利。乙方提议的设计优化:(1)可减少本项目建设、运行或维护的成本;(2)可提高项目设施的质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改提议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采纳其提议的修改。如果在上述期间内甲方对修改提议没有书面拒绝,上述提议的修改应视为被批准。其他情况下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修改,并且应对甲方、设计单位提出的问题和澄清的要求给予答复。
18.3 设计责任的承担
甲方应连同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设施及其中各部分的设计的完整性、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对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提议修正、优化部分,与甲方、设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未对设计、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或任何修改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项下乙方要求甲方、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责任的权利的放弃。
18.4 对第三方的赔偿
甲方应连同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对涉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设计单位使用的或纳入项目设施设计中的、以其他形式受保护的设计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费用或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上述事项造成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赔偿,应由甲方连同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承担并使乙方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建设
19.1 甲方的主要义务
(1)自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办理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与本项目有关各种项目批准、施工手续、各种证照;
如乙方未及时获得相关开工手续而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开工,则甲方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责任。
(2)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督项目公司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监理费由乙方承担。
(4)保证乙方可以有偿使用项目土地,其中出让土地约103亩。
19.2 前期准备工作的内容
甲方协助乙方完成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1)获得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各审批机构和监管机构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项目用地建设所需要的通水(自来水)设施、临时用电设施、通路(包括进厂道路)、进场道路、征拆迁及补偿工作、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场地平整(含机械土方工程和厂区总图工程)。(费用计入总投资,由乙方承担)
(3)确保项目公司取得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可能要求的进行项目设施场地(包括供水厂厂区、输水、配水管道建设现场)的地上通行权。
(4)提供甲方已经持有、为项目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有关项目设施的资料、文件和记录。
(5)前期可研编制及批复、环评编制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施工图及粗勘详勘报告等费用计入总投资,由乙方承担。
19.3 前期资料的移交
(1)甲方应将涉及到山东鱼台原水生态净化与供水系统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勘测、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前期工作的文本、批复文件、图纸、合同、未履行待变更合同等全部文件列明细加盖公章,在项目公司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
(2)对于与本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合同甲方或其指定主体与乙方协商变更,但前提是上述合同应该得到乙方的重新确认。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应负责协调与上述合同之一方或多方的关系并完成变更上述合同主体、内容等有关手续。
(3)前期工程量和价款确认和前期费用
甲方有义务对前期工程造价和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费、可研编制费、设计费、勘察费、输水管道征拆迁费等)进行认定工作,且需经乙方书面同意确认。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前期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确认。乙方有权沿用前期施工单位,或重新签署相应的施工合同;乙方也有权根据合法程序重新选择新的施工单位,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的手续变更。
19.4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设施的设计优化和后续工程建设,并承担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
(1)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并承担相应费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3)如甲方已经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勘察、可研、施工图设计等工作,最终交付成果供乙方使用,乙方支付上述工作所发生的合理前期费用,以最终发生为准,纳入项目投资。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乙方需参考设备技术文件及设计概算,向甲方提交设备供应商名录及设备价格。
(5)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19.11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乙方在递交上述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时,均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
(6)与甲方共同确定已完成建设工程的合理合规的在建工程造价,承担相应合理的费用,纳入项目投资。
19.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及HSE(健康、安全、环境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管理
(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
甲方有权定期检查和监管乙方、施工方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乙方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甲方的上述检查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乙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如下标准:工程质量优良,各项施工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关键项目参照国际标准。
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国和山东省强制性标准。项目公司工程可以适用企业标准、国际标准,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应高于中国和山东省标准,并且项目公司应将适用的企业标准、国际标准报鱼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在开工日之前,乙方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将其报提交给甲方审阅和提出意见。在收到该质量保证措施与质量控制计划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确认其对该方案没有意见,或向乙方通知其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如果甲方对该方案没有提出意见或者当任何有关该方案的争议已被解决时,乙方应当在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贯彻实施该方案。乙方须将工程已经完工的重要事件或在建的重要事件的质量管理结果的完整记录,持续提交给甲方。
对项目公司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住建局的任何审阅、协商、评论或不予审阅、不予协商、不予评论,或鱼台县住建局对此所作出的其它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或影响项目公司遵守本协议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或被视为住建局已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对质量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项目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该等监督和检查应在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甲方应合理地提前通知乙方有关监督和检查的事宜,若通知后,乙方未能派代表参加,不影响上述监督和检查的效力。
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入工程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就实施本协议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甲方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工程建 设的监督和检查。
甲方应当自行承担进入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费用。
有关检查的资料
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不符合质量和/或安全要求
自开工日起至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两(2)年内,如果项目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严重不符合有关的质量和/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给予乙方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时间纠正缺陷;乙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十(10)天内不能或拒绝纠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如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者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相应款项。如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不足以支付前述修复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费中扣除相应费用。
(2) HSE管理
乙方应明确如下HSE管理目标: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控制为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职业病发生率为零;伤害频率控制在4‰以内。
在开工日之前,乙方应制定项目的HSE计划,并将其报提交给甲方审阅和提出意见。在收到该HSE计划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确认其对该方案没有意见,或向乙方通知其认为该HSE计划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修正该HSE计划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如果甲方对该HSE计划没有提出意见或者当任何有关该HSE计划的争议已被解决时,乙方应当在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贯彻实施该HSE计划。
HSE计划的内容应包括:项目HSE方针目标;项目HSE管理组织机构、职责;项目HSE教育和培训;项目HSE会议管理;项目HSE管理文件和资料管理;资格审核;危害辨识与控制;汇报制度;检查与监督;HSE考核;现场HSE管理;施工作业的HSE管理。
乙方应确保承包商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项目规定的HSE培训教育,应要求承包商按三级安全教育程序在本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有书面记录。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乙方应保证在施工期间,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
乙方应确保所有的作业现场应实施有效的HSE标识管理,提供施工环境潜在危险警示和控制,确保施工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乙方应确保不适合现场施工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参加施工的员工进行健康管理,控制影响员工健康的因素,创造良好的健康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乙方应确保施工范围内的劳动保护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防护鞋、防护手套、护目镜、耳塞和过滤面具或滤毒器等专项防护用品。确保员工防护到位。
乙方负责制定事故报告制度,各参建单位负责组织所有人员进行培训并严格遵守。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现者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进行报告。
乙方应确保在施工现场树立六牌一图(工程概况、组织结构、安全纪律、质量方针与目标、消防须知、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累计时间、施工平面布置图),设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内容的宣传栏或标语,建立环境卫生及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
甲方对HSE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项目HSE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入工程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就实施本协议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甲方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工程建 设的监督和检查。
19.6 建设进度计划
19.6.1本供水工程项目建设期为下列条件均已满足之日起不多于12个月。
(1)本协议已经生效;
(2)甲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第19.2条的约定完成全部前期准备工作;
(3)按法定程序开工。预计的进度计划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应在下列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应列出计划实施工程的程序、关键性时间节点、工期目标、工期保障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同意后执行。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并修改进度计划。
19.6.2进度报告
乙方应负责编制和上报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提交一式三份书面报告给甲方。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起至开工日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十(10)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完工日止。
进度报告需满足以下要求:
(1) 本月计划完成情况,以及下月进度计划;
(2) 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情况对比;
(3) 是否存在进度滞后情况,若有,需对进度滞后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赶工措施;
(4) 现场人力、机械情况;
19.6.3如果出现下述情况,除非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在明确责任后,双方应对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商定延长或修改,并予以书面确认:
(1) 不可抗力事件;
(2) 建设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3) 由于政府部门在受理乙方或甲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4) 适用法律规定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5) 由于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19.7 进度工期的延长
19.7.1 出现下列情况进度工期延长
(1)不可抗力事件;
(2)发现文物;
(3)经双方同意开工建设后,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的违约而造成工期延误;
(4)在建设开始时无法合理预见的重大不利地质情况出现,足以造成工程延误;
(5)相关开工手续办理延误;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8小时内通知另一方,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7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7 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19.7.2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竣工验收延误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竣工验收合格日的延误,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甲方应将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作相应延长。甲方应就发生的延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千元。
19.7.3 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的竣工验收延误
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竣工验收合格日的延误,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甲方应将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作相应延长。乙方应就发生的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千元。
19.8 进度报告
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改稿提交给甲方,修改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由乙方原因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乙方应按照19.7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进度质量由甲方原因引起,则甲方需立即消除相应影响并按照19.7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9.9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1)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依法检查乙方工程进度和项目质量的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跟踪设备采购,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52.1条款保密条款执行。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和检验。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甲方。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知予以答复,并且在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检验程序和结果的报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
1)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
2)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度。
(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和通知。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改正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19.10 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19.11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项目竣工日之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或配合)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1)3份项目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2)3份所有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施、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19.12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本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
19.13 提前完工
如果本项目的完工日期提前于该工程的预期完工日期,乙方可提出该工程提前投入商业运营的申请。
第二十条 检验和完工
20.1 初步完工确认
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甲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计可以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公司工程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满足甲方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
完成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承包商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监理机构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设计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为项目公司工程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经过进场试验并备有试验报告。
项目公司已按工程合同的规定支付工程款项。
承包商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鱼台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规划核实,并出具核实文件。
具有公安、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鱼台县质量监督等部门要求改正的问题全部处理完毕。具有鱼台县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20.2 初步性能测试和工程完工确认
20.2.1初步性能测试
(1)乙方提前二十(20)个工作日邀请甲方有关部门派代表参加由乙方按照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组织进行的初步性能测试的全部过程,乙方邀请的各方不到场视为同意通过性能测试,初步性能测试可在各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2)初步性能测试包括以下内容:管道的闭水实验和通畅检验,构筑物的满水试验,设备单机空载试车,设备单机负载试车,全部设备负载并网试车,联动试车。
20.2.2工程完工确认
按上述(20.2.1)条款进行初步性能测试合格后,则标志项目工程竣工,甲方应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 20.2.3竣工验收的程序(1) 在乙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甲方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时间并提交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
(2) 在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公司工程进行工程验收。
(3) 在工程验收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详细列明需要纠正的项目公司工程中建设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所有缺陷。甲方可对缺陷通知中所列的缺陷再次进行工程验收。
(4) 在考虑竣工验收结果时,甲方代表应考虑甲方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一旦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乙方应按适用法律规定负责准备有关档案验收的资料。
(5)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致使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验收部门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申请进行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计入项目投资。
(6) 如果甲方满意工程验收结果,应在工程验收日后的第十五(15)个工作日内签发验收证书,证明项目建设实际完工已经实现,并标明实现的日期;如果甲方未能按规定签发验收证书,则验收证书应视为于工程验收日后的第十五(15)个工作日结束时已经签发。即使甲方验收并接受了乙方工程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签发了验收证书,乙方对工程中的设计和建设缺陷或延迟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不得解除。
(7)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县审计局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及相关档案。在乙方提交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县审计局应在三(3)个月内完成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 竣工决算项目协议期内,乙方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在开始正式运营后九十(90)日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并向鱼台县人民政府、鱼台县住建局、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提交竣工及验收文件(包括竣工决算资料)。项目建设工程的实际总投资金额以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决算为准,并作为财政部门计算确定支付供水服务费差额补贴依据;实际投资金额与本协议下的投资估算表中的金额有增减时按中标方投资时对水价成本核算模式相应调整水价。
20.3 正式商业运营日
在试运行期间本项目连续七天内达标出水的下一日即为正式商业运营日。正式商业运营日起甲方应按照《 山东鱼台原水生态净化和供水系统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九章核实确认并支付供水服务费差额。
20.4 不合格的处理
如果供水厂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须: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
(2)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步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初步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20.5 不予免责
甲方检查和接收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即出具完工确认函的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在项目建设方面的缺陷或延误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检查、管理建设工程的权利。
第七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21.1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享有特许经营权。
(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3)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4) 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和供水合同生产及出售净水,并代甲方向用户收取供水费用。
(5)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供水厂的运行、正常维护。
(6)乙方负责本项目供水范围内的管网铺设。
(7)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将项目合同报甲方备案。
(8)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对乙方建设的及供水范围内供水配套管网进行运营管理,相应的管网运营维护费用纳入水费成本核算。
(9)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负责该项目运行产生的污泥处置工作。由甲方指定污泥收纳地点,乙方负责运送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但运输距离不超过20公里。
(10)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1.2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授予乙方独家特许经营权。
(2) 出厂水量小于保底水量时,根据本协议第九章规定向乙方支付供水服务费。
(3)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后,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办理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与本项目有关各种项目批准、手续;甲方依法对乙方出台相应水价政策,确保省物价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水价等相关批准,否则承担水价不足差额部分,并保证用水用户和项目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4)对乙方水质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5)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6)自本项目进入正式商业运营日起12个月内,甲方有责任关停供水范围内的自备井,转为项目公司统一供水。
(7)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8)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供水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标准。
(9)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10) 保证原水水源(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安全,对水源保护区的环保、质量、安全负责;提供备用水源地,一旦原水水源发生污染,可及时转移;对水源地有切实可行的监测,并有义务对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11)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运营维护约定
(1)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2)乙方应对本项目主要设施设备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于每年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3)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项目设施维护方案和技术方案运营维护本项目设施。
(4)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5)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时,须经鱼台县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并应由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六章所述条款规定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6)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7)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8)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9)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无任何传染疾病。
(10)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
(11)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12)乙方保证出厂水量、电耗、物耗准确计量,并按适用法律及时校准相关计量器具。
(13)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在不妨碍乙方正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情况下,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本项目用地和接近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14)如果乙方违反其运营维护本项目的义务,则有关费用和开支必须由乙方承担。
(15)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本项目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16)经甲方同意,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方可进行。
(17)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供水成本增加,甲方应给予乙方不低于增加的成本费用的补偿。
(18)乙方有权因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水价,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
(19)为保证职工利益及项目公司正常运行,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如果在项目公司运行过程中出现亏损导致项目公司不能正常运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公司不能正常运行,由我公司以公司自有资金无偿补偿给项目公司,确保职工利益不受损,项目公司正常运行。
(20)维护保函
1、商业运营日后七(7)个工作日内,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六的格式出具的维护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维护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银行机构出具。
维护保函的有效期为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至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解除之时止。正式商业运营日起至项目协议期届满前一年,维护保函金额至少应维持在1000万元;项目协议期最后一年至移交日后六(6)个月内,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将维护保函的金额调整至2000万元。
2、恢复维护保函的数额
若甲方在项目协议期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兑取维护保函项下的金额,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之内将维护保函补充至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维护保函金额的证据。
若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需要通过另一份维护保函使这份保函得以延续或更换,应提前七(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在遵守本协议条款规定的数额的前提下,始终保持维护保函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至根据本协议条款的规定解除之时止有效。
3、维护保函的兑取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条款的规定兑取维护保函中的款项;
如果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向甲方按期支付本协议条款下到期应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本协议条款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遵守的书面通知后十五(15)日内仍没有纠正,甲方有权兑取维护保函的剩余金额(如有),并有权在以后应支付给乙方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相应款项(下称“扣留款”),直至乙方履行本协议条款的义务或直至所扣留款项与维护保函中的剩余款项(如有)之和满足本协议条款中关于维护保函数额的要求;
扣留款用于担保维护保函所担保的相同义务。如果乙方在甲方第一次取得扣留款后七(7)日内履行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则在此后十五(15)日内,甲方应在以扣留款弥补其因乙方该等迟延履约行为所致之直接损失后,将剩余款项交予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维护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移交日起第六(6)个月届满后的十五(15)日内,或本协议提前移交日起第六(6)个月届满后十五(15)日内,在甲方兑取完由其按本协议条款扣留的款项(如有)及维护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及乙方清偿完维护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解除届时未兑取的维护保函的余额,并将由其按本协议条款扣留的款项之余额(如有)交予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下列资料:
(1) 净水和原水质量的检测分析报告;
(2) 设备和机器的状况及设备和机器的定期检修情况的报告;
(3) 财务报表;
(4) 重大事故报告;
(5) 计量器具校核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反行为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对本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其对通知内容有异议,争议应按照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五条 如果根据争议解决程序,认定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维护本项目和履行本协议下其它义务,并且乙方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救,则甲方可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进行维护和运营本项目,与维护和运营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确保维护和运营工作尽量减少对本项目运营的干扰。
第八章 供水服务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向甲方所辖的企业及居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由于城市规划要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另外区域范围供水服务,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水源保护及水质恶化的免责条款。
(1)因非乙方原因所致水源水质恶化或规划变更而不得不更改水源地时,改建期间影响供水,乙方免责;同时对于乙方由于改建增加投资,甲方应进行水价调整或其他补贴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2)因非乙方原因的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甲方应积极采取措施以避免造成损失;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启动给水紧急预案。在突发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期间乙方净水水质超标可免责。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五(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甲方,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时:
(1)一次暂停供水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提前五(5)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2)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
(3)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停水,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实施规范化供水服务,向社会公开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水质监测
(1)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2)乙方应建立原水水质、出厂水水质监测制度。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取水源头与调节水库应实时监测。
(3)乙方发现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4)甲方对乙方的供水水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估。乙方必须允许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入供水工程,并配合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行水质监督和检查活动。
(5)乙方应按照适用标准规范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相应标准。
第三十一条 水质标准
31.1 原水水质标准
原水主要指标按照可研报告中的原水水质化验报告中的水质标准为标准。
31.2 出厂水水质标准
出厂水主要指标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执行。
如国家颁布并实施新的出厂水水质标准,乙方将通过新增投资或增加运营成本的方式执行新的出厂水水质标准,由此增加的资本性资产和运营成本,甲方应给予调整供水水价。
31.3 水质检测和水质不合格的处理
(1) 乙方对原水和出厂水水质进行检测的指标和检测周期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执行。
(2) 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对水质检测设备进行校验。
(3) 乙方应接受甲方或有权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水质质量进行抽检。
31.4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1) 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的要求。
(2) 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3) 用于检测水质的原水水样和出厂水水样应当在本协议规定的采样点采取。
31.5 水质检测结果的报告
乙方应如实记录每次检测的所有结果,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检测结果报表及其电子文档;
甲方的核实和抽查
(1) 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2) 甲方有权亲自或委派监督员现场采集水样,对各指标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
(3)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在采样点按规定自行采取水样,对规定的检测指标进行抽查。甲方抽查采样时需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未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4) 甲方核实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最终以甲乙双方认可或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若检测结果无误,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1.6 水质超标的处理
31.6.1 原水水质超标的处理
(1) 如原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协议规定的原水水质标准,则视为原水水质超标,依据本协议约定处理。
(2) 若乙方发现原水水质超标,应在1小时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或其有权部门(紧急情况应先以口头形式通知),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取样,检测结果确定原水超标,如甲方收到乙方通知4小时内未提出异议视同认可乙方通知的结果,并立即采取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依据本协议规定处理。
(3) 因原水水质超标10%以上乙方净水处理无能力解决,由此停产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31.6.2 出厂水水质超标的处理
原水进厂水质未超标时,任何一种出厂水水质指标超过出厂水水质标准,当日出厂水应视为超标;乙方在处理能力范围内,出厂水水质未达标时(不可抗力除外),乙方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1.6.3 水质超标的通知
甲乙双方在水质检测中发现下列任何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1) 任何一种原水水质指标超标;
(2) 任何一种出厂水水质指标超标;
上述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超标情况所做的其它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还应包括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及补救措施。
31.7 原水水质长期超标或者因技术改造的处理
(1)当原水中任何一种水质指标连续十五(15)日超过原水水质标准10%以上,致使乙方仅能通过消减水量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增加运营成本的方式满足出厂水达标义务,乙方将与甲方就以上事宜进行协商,甲方应按照附件一般补偿的规定对乙方由此而增加的资本性支出或者运营成本给予相应补偿。
(2)如在特许经营期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高出厂水水质标准,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因此进行工艺改造,导致乙方年运营成本增加超过十五(15)万元人民币或年资本性支出增加超过五十(50)万元人民币时,甲方应按照附件二规定对乙方因此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给予补偿。改造工程期间,乙方将按照谨慎运营惯例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保证未受影响的工艺设施仍保持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水量计量
乙方应在施工图图示的位置安装在线检测装置,计量本项目的出厂水量。在正式商业运营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应将所有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原始值。出厂水量由双方在每月1号抄表,以确定出厂水量。双方应在每月1号共同对出厂水量表的读数进行目测,对出厂水量进行核定,将相应数值记录于《出厂水量月报表》中并签字确认,作为计算供水服务费的依据。出厂水量不足保底水量时甲方补贴保底水量与出厂水量之间的差额水费。当出厂水量超过保底水量时以实际水量结算供水服务费,甲方则不需要进行差额水费补贴。如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委派代表到现场参与读数目测,则视为其自动认可另一方的测量结果,并不得提出其他异议。如果甲乙双方就水量记录结果存在分歧,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费用由误差较大一方支付。
第三十三条 暂停服务
(1)计划内暂停服务
乙方应于每年12月提交下一年度维护计划,其重大维护和更新内容上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降低到最小以使设施的生产能力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维持不少于50%(甲方批准除外)的生产能力。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多于15天。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按保底水量计费。
(2)计划外暂停服务
1)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按实际出厂水量计费。
2)乙方如因意外事故造成紧急情况抢修或按照谨慎运营惯例,认为必须削减或关闭处理原水服务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项目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营。报告中应说明停运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供水约定
(1)乙方不得拒绝或停止向社会提供供水服务。
(2)乙方须建立营业规章并报甲方备案。
(3)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的书面报告,并作详细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供水服务费单价
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第二年至第六年,本项目的初始供水服务费价格确定为每立方米人民币贰元陆角捌分(小写:¥ 2.68 元人民币/立方米)。第七年至第十一年本项目的供水服务费价格确定为每立方米人民币叁元贰角(小写:¥ 3.2 元人民币/立方米)
所有供水服务费价格均为基础综合水价(生活用水、经营性用水工业用水、其他特殊用水及阶梯水价等基本水价综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正式商业运营日和开始计算供水服务费
正式商业运营日第一年,供水服务费按实际水量及现行单价计算收取,政府不保底;正式商业运营日第二年,水量按2.1万立方米/日保底;正式商业运营日第二年至第六年按初始单价为政府保底水价。正式商业运营日第七年至第三十年,政府保底水价(第三十五条约定的保底水价除外)每五年按附件一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供水服务费的计算
乙方经营收入为供水服务费,包括甲方委托乙方根据供水合同和甲方颁发给乙方的售水合法手续向用户收取的水费以及按以下方法计算的差额水费补贴:
按月保底水量,按月计算差额水费补贴:
(1)出厂水量<当月保底水量:
差额水费补贴=(月保底水量-月出厂水量)× 保底单价+月售水水量×(保底单价-实际收取单价)
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如果为正数,则为政府补贴额;如为负数,则上缴政府。
(2)出厂水量≥当月保底水量:
差额水费补贴=月售水水量×(保底单价-实际收取单价)
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如果为正数,则为政府补贴额;如为负数,则上缴政府。
第三十八条 供水服务费支付及付款安排
(1)水量按自然月计量结算并按月支付。
(2)供水服务费应以人民币支付。
自进入正式商业运营日第二年的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报《收费水量月报单》及《供水服务费差额补贴付款申请单》或《供水服务费超额上缴申请单》,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及时足额将供水服务费差额补贴拨付到乙方在银行开设的指定账户;或由乙方及时将供水服务费超额部分上缴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九条 支付保证
为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并确保乙方能收取约定的费用,甲方向乙方递交:已经过鱼台县人民政府提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供水水费财政补贴纳入年度的财政预算体系文件,并出具纳入人大年度预算批复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延期付款违约金
一方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给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到应支付的日期后仍未支付的,应自该款项到期之日(不包括该到期日)直至有权收款的一方收到款项之日为止(包括收款日),按照违约利率计算日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 水价的调整
本协议所确定的供水水价是按照近期规模每日3万吨计算,如本项目水量不能满足供水需求,需要扩建,水价则需双方达成一致后调整。
双方按照附件一《水价调整约定》进行调整水价。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供水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根据由于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以及能源(电费,水费)、原材料、药剂费、人工费、税费的变动而导致运营成本增减变化,甲乙双方有权提出调整水价。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第四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第四十三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60 日内纠正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 擅自停业、歇业;
(4)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其他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第四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且未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60 日内予以纠正,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后的补偿
46.1 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根据第四十三条款终止本协议,则甲方应有权收回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关于补偿的约定条款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从特许年限、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入、乙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设定。
46.2 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根据第四十五条款终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回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关于补偿的约定条款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在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乙方已获取的收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46.3 第十五章下不可抗力事件和/或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
如果因第十五章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关于补偿的约定条款的补偿金额。甲方支付该项目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将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转让给甲方。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乙方已获取的收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以及各方对此等事件承担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第四十七条 终止后的移交
47.1 乙方根据第47.2条款并参照第十一章向甲方移交供水项目及其所有的权利和权益。
47.2 乙方应允许甲方提前介入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甲方和乙方应于30 日内按照约定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30天内将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终止补偿金当日,将项目及其所有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47.3 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若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仍然指定由乙方经营项目设施,以保证项目设施能不间断地提供供水服务,甲方应按照第九章的规定或双方可能协商确定的其他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供水水费。
第四十八条 未经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但前述规定不得妨碍甲方的分立、或其同中国政府部委、部门、机构,或代理机构,或其中国的任何行政下属机构,或任何中国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联合、兼并或重组,并且只要受让方或继承实体具有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并接受对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全面责任,不得妨碍甲方将其权利和义务移交给上述机构和公司。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除本条约定外,乙方除为本项目之目的外不得对下列各项进行抵押、质押、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加以处置:
(1) 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 供水工程设施;
(3) 本协议项下权利;
(4) 供水服务所需的甲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
第五十条 为安排供水工程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适用法律以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给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供水工程设施或供水工程和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上设抵押、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但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设置(包括此类权益设置的变更)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
第十一章 特许经营期满的项目移交第五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满的项目移交
51.1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结束24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甲方指派有关部门人员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移交范围及移交详细清单和移交仪式。
51.2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无偿、完好地移交。
51.2.1 乙方对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1)本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与本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包括该项目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计算机软件及文字资料等;
(3)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51.2.2 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本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51.2.3 土地使用权及与本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51.3 上述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本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由乙方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51.4 该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该项目的所有构筑物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所有建筑物外观整洁,设施完好,所有建、构筑物结构无损害,所有设备工况良好,满足工艺性能参数要求及达到双方约定的处理标准的处理能力。
51.5 甲乙双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应明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妥善安置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办法。原则上,甲方应优先录用原项目公司的员工。
51.6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51.6.1 最后恢复性大修
(1) 在移交日之前12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本项目设施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6个月之前完成,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
(2) 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供水厂关键设备的功能完好率达到95%、其它设备的完好率达到90%、供水厂内构筑物不存在结构破损,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1.6.2 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本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应保证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的规定。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在3个月期间本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抢修的零备件,并提交备件的详细清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生产、销售本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51.7 保修期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12个月的保修期内,承担项目全部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在移交日后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进行保修。
51.8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51.9 移交效力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本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本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1.10 风险转移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51.11 移交的费用
本项目的移交,甲方和乙方应各自负责自己的费用和开支。
第十二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 双方的一般义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52.1 保密: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5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52.2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个工作日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2)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
1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
2 )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52.3 协助获得和保证批准有效:在乙方提出适当且及时的要求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政府部门获得、保证和续延所需的一切批准。甲方应在现行规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有关获得、保证和续延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减少乙方为获得、保证或续延这些批准的各级政府部门的审批环节。
第五十三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遵守适用法律和项目协议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
(2)优惠政策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给予项目公司有关的优惠政策。
(3)法律变更
生效日期后,若本项目的适用法律发生了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着重大影响的变更,则乙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按照附件的规定补偿乙方因此而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乙方的通知将详述此类变更所造成的费用变化(包括法律变更造成费用减少的影响)情况及其在协议规定条件下建议的补偿形式。若双方在六(6)个月内不能达成协议,则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4)公用设施
甲方应确保乙方以与其它商业客户同等条件,使用建设项目设施以及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不干预
甲方不得干预本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严重影响。
第五十四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遵守适用法律、项目协议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本协议有关规定。
(2)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乙方应接受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赋予的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进行监督的权利,并为甲方及其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甲方及其指定机构为实施监督,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2) 乙方应如实记录并保存每次检测的所有结果,并按相关规定按时向甲方提供水质监测报告;
3) 发生重大事故、紧急关闭及其处理情况的报告;
4) 项目公司变更情况及董事会决议;
5) 有关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1)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
2)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供水厂及取水点场地和土地或周围环境的污染(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大气污染、噪音),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3)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4) 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
l 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
l 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
l 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4)担保及投资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对外投资。
(5)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6)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项目公司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协议。
(7) 税金
乙方应依法缴纳本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国家政策规定的税费。
(8)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鱼台县自来水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入600万元人民币,作为清产核资费用;此款作为项目公司无息借款,由项目公司进行偿还。
(9)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鱼台县自来水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入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项目过渡期建设资金;项目公司成立后,转入项目公司,作为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的实际资本金出资。
此款项设立专项账户,由鱼台县自来水公司和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监管,用于项目公司成立前的项目工程建设。
(10)项目公司有替政府收取有关政策性收费的义务(如: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并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第十三章 违约与赔偿第五十五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不承担责任。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五十六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七条 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乙方在具备处理能力之内而故意未对应处理全部原水进行达标处理时(不可抗力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原水水质超标、水量超出设计能力情况除外),按未处理水量×供水服务费单价×2交纳违约金。
(1)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2)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
(3)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五十八条 甲方和乙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必须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 五 年。
第五十九条 对以下情况,第五十八条不适用:
(1) 已经公开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六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负且未负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六十一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和法律变更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六十二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
(1) 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 2 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 60 日。
(2) 如在紧接着的 1 个月期间该情形再次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超过 30 个连续或累计日,则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上款所述就终止条件达成协议,甲方或乙方的任何一方可在上款(2)所述的 30日之后不少于 30日后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三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原水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 2 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 60 日,乙方可以在 90 日期满后不少于 90 日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四条 如果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全部或部分阻止甲方或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义务的时间,在某一连续 3 个月期间连续或累计超过 90日,双方必须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
第六十五条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第六十二条所述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达成协议,则甲方或乙方可在第六十二条所述的 90 日期满后不少于 90 日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六条 甲方的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变更后的甲方应:
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以及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六十七条 乙方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其他方式转移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章 保 险
第六十八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实际需要自费购买和维持正常生产所需的保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
第六十九条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按照第六十八条获得的保险及相关文件。
第七十条 乙方未能按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要求投保或获得保险证明,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依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十一条 如果乙方不购买,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十二条 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
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通讯方式应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即生效。
第十八章 争议解决第七十三条
73.1 协商解决
若项目协议各方对于由于项目协议、在项目协议项下或与项目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项目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三十(30)日内争议仍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73.2款的规定。
73.2 仲裁
若各方不能按照第73.1条款的规定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济宁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十四条 对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主张的其自身、其资产或其收益对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权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张该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等豁免。
第七十五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捌 份,双方各执 肆 份。所有协议附件及之后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签字,加盖公章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七十七条 不弃权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期内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七十八条 合同文字与申明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授权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第七十九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签字页(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鱼台县人民政府 乙方(盖章):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振华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字): 或委托人(签字):李其光
日 期:2016年4月13日 日 期:2016年4月13日
附 件
附件一、山东鱼台原水生态净化与供水系统工程优惠方案
附件二、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福利承诺书
附件三、山东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运营保证书
附件四、水价调整的约定
附件五、关于补偿的约定
附件六、工程投资估算表
附件四 水价调整约定
一、水价的调整分为
(1)由于本项目的扩建致本项目的投资增加发生的水价调整;由此发生的水价调整双方另行约定。
(2)由于处理成本价格发生变化发生的水价调整。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第1个正式商业运营年的供水服务费不做调整;自第二(2)个正式商业运营年(含)至第六(6)个正式商业运营年(含),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初始供水服务费单价;此后每五年调整一次供水服务费单价。在供水服务费单价中的供电价格、人工费、企业所得税税率、化学药剂费、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中任一要素较上一调整年发生超过5%的变化时,由乙方提出调价申请,甲方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审核后按照政府有关报批程序对供水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如甲方在1个月内未给予乙方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调价申请。
三、如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因技术改造升级,导致乙方实际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应就供水服务费单价调整进行协商。
四、每次调价工作自价格调整年前一年的11月1日开始,并于该年的12月31日之前确定调整后的供水服务费价格,调整后的供水服务费价格自每个价格调整年的1月1日起执行。
五、特许经营期内供水服务费价格调整如下:
供水服务费价格的调整公式Pn=Pn-1×K
其中:Pn 为第n年调整后的供水服务费价格;
Pn-1 为第n-1年的供水服务费价格;
K为调价系数
K=a(En/En-1)+b(Ln/Ln-1)+c(Taxn/Taxn-1)+d(CHn*CHn-1)+e
其 中:
a是电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b是人工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是企业所得税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d是化学药剂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e是价格构成中除电费用、人工费用及化学药剂、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因素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a + b + c + d + e = 1
a = 30 %
b = 20%
c = 30%
d = 10%
e = 10%
n = 第n年是调整水费的当年。
En = 第n年时项目公司的电力费用指数(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度用电电价)
En-1 = 第n年的前一年时的电力费用指数(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度用电电价)
Ln:第n年份项目所在地相关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职工人均劳动工资水平;
Ln-1:第n-1年的项目所在地相关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职工人均劳动工资水平;
Chn:第n年由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基年全国分行业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中的化学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Chn-1:第n-1年由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年(调价当年)全国分行业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中的化学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Taxn 第n年时项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Taxn-1 第n-1年时项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调整后的供水服务费单价作为下一个调整年的基准供水服务费单价,应重新确定价格构成及各项成本费用所占比例。
(此公式按照正式商业运营前六年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五 关于补偿的约定
一、一般补偿
1、补偿原则
发生《山东鱼台原水生态净化与供水系统工程特许经营权协议》及附件中规定的一般补偿事件时,甲方应向乙方进行相应补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临时接管及国有化征用依法进行补偿。
2、补偿形式
一般补偿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a)现金补偿
(b)调整供水服务费价格
(c)延长特许经营期
(d)上述方式相结合
3、补偿事件
下述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承担一般补偿责任:
(a)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设施严重损坏,而乙方有权收取的保险金赔偿数额不能充分补偿其损失,如双方均同意放弃终止本协议的权利且甲方希望继续履行本协议的,除非该项损坏不能或不足以得到保险赔偿的原因是由于乙方未取得或未保持本协议要求的保险;
(b) 原水水质短期(一个月内累计5日以上)内超出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污染物(pH除外)标准10%以上,甲方应补偿乙方为满足出厂水水质要求(无论最终的出厂水是否达标)所额外投入的费用。
4、若本项目的适用法律发生了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着重大影响的变更,则乙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补偿乙方因此而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乙方的通知将详述此类变更所造成的费用变化(包括法律变更造成费用减少的影响)情况及其在协议规定条件下建议的补偿形式。
5、通知
若发生需要对乙方进行一般补偿的事件,乙方必须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
(a)描述发生的有权利得到一般补偿的事件;
(b)有权得到一般补偿的事件所导致的后果或可能后果,包括项目预计遭受的有关损害、费用、亏损或责任的性质和金额。
6、补偿决定
(a) 甲方收到乙方要求一般补偿的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进行一般补偿,以及一般补偿的形式数额或时间等;如甲方收到通知二十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回复,则视为甲方同意补偿。
(b) 若甲方不同意进行一般补偿或对补偿形式或数额有异议,双方应及时组织协商,协商期为乙方发出要求补偿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此后甲方所做出的补偿金额决定应包括在协商期间的项目公司应得到的补偿金额的利息。
(c)协商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双方如不能就一般补偿达成一致的,则按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处理。
二、建设期提前终止的补偿
1、甲方违约导致提前终止的补偿
如果甲方或其所属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在特许经营期、甲方境内设立或变相设立新的净水单位或企业,经乙方书面要求其纠正违约事实,但未能在两(2)个月内实际纠正,严重影响到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权益的,或者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而实质性违约的,或者甲方因其自身原因而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则
(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15%的违约金,若违约金尚不能弥补因甲方违约造成的乙方损失时,还应当弥补其差额部分;
(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按照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鉴定评估价的130%向乙方收购本项目全部项目设施。
2、乙方违约事件导致提前终止的补偿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事件造成实质上本协议终止履行且经甲方书面督促但乙方仍未能在接到书面督促文件后恢复履行本协议、或者因乙方自身原因而提出的提前终止本协议,则
(1)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15%的违约金,若违约金尚不能弥补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甲方损失时,还应当弥补其差额部分
(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按照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鉴定评估价的70%向乙方收购本项目全部项目设施,乙方应确保上述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三、运营期提前终止的补偿
1、甲方违约导致提前终止的补偿
如果甲方或其所属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在特许经营期、甲方境内设立或变相设立新的净水单位或企业,经乙方书面要求其纠正违约事实,但未能在两(2)个月内实际纠正,严重影响到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权益的,或者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而实质性违约的,或者甲方因其自身原因而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则
(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15%的违约金,若违约金尚不能弥补因甲方违约造成的乙方损失时,还应当弥补其差额部分;
(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按照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鉴定评估价的130%向乙方收购本项目全部项目设施。
2、乙方违约事件导致提前终止的补偿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事件造成实质上本协议终止履行且经甲方书面督促但乙方仍未能在接到书面督促文件后恢复履行本协议、或者因乙方自身原因而提出的提前终止本协议,则
(1)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15%的违约金,若违约金尚不能弥补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甲方损失时,还应当弥补其差额部分;
(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按照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鉴定评估价的70%向乙方收购本项目全部项目设施,乙方应确保上述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四、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变更而导致提前终止的补偿
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变更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则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补偿金额为:
补偿金额为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之日通过双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的乙方资产评估价值(包括未转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减去乙方应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应办理保险而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如乙方未投保运营期的财产险,补偿金额为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之日经过双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乙方资产净值。
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补偿费用后15日内,乙方应当偿还通过融资获得的全部贷款。
在获得补偿金额后5个工作日乙方完成移交工作,其余事项见移交的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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