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

近期,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3家,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吉递铺董氏炒货店销售不合格柿饼、玉米膨化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3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递铺董氏炒货店销售的柿饼、玉米膨化棒进行监督抽检,经安吉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柿饼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为0.0889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为0.0626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玉米膨化棒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为0.189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发觉自己的行为有违法情况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涉案食品销售出去的数量少、货值小,违法情节轻微,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共计3012.3元,上缴国库。

二、安吉递铺昌茂超市销售不合格腌大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4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递铺昌茂超市销售的腌大蒜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为1.18,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腌大蒜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没款共计524元,上缴国库。

三、安吉递铺成致水果店销售不合格柿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递铺成致水果店销售的柿饼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为0.0963 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为0.276 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柿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共计3025元,上缴国库。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571-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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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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