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春节期间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春节期间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春节即将来临,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平安的佳节,特对相关经营者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不得存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不得销售明知或应知仿冒他人商品的商品。
三、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四、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五、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六、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明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兑奖方式、中奖概率、奖金金额、奖品品名及交付方式等有奖销售信息,信息必须真实;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等内容并妥善保存两年。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七、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八、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
九、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随时公示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赠品。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节日市场的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各相关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对照查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积极维护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标签: 维护春节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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