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根据本机关收到的“大通县佰胜学校设备购置项目(包三) (项目编号:青海方慧公招(货物)2023-26〕)”举报信,现将我机关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
大通县佰胜学校设备购置项目
二、项目编号
青海方慧公招(货物)2023-26
三、相关当事人
被举报人1: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 址:大通县桥头镇园林路
联系人:卢先生
联系电话:0971-*******
被举报人2:青海方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通县桥头镇体育路宁港·金色家园12号楼
联系人:张玉花
联系电话:0971-*******
四、基本情况
大通县佰胜学校设备购置项目于2023年12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月9日举报人向县财政局提交了关于该项目的《举报信》。本机关要求被举报人县教育局、青海方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五、举报事项
举报事项: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包含*****册图书的采购(具体数量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需求中涉及到的图书作为出版物,单位或个人其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需要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的要求,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才能依法进行出版物的经营活动。根据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首先需要具备的条件,中标供应商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不含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更无法获得出版物经营可证,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其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且中标无效。
六、检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中标单位江苏禹雪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营业范围不包括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且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举报事项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经调查,举报事项成立。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月31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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