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2024湘04法鉴20号
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2024湘04法鉴20号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湘04法鉴20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衡阳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拟定于 2024年2月5日10:00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运用系统摇号软件,随机选择我院受理的申请人周新华与被申请人彭春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股权评估机构。入围我院专业机构名册,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可于2024年2月5日9时前,点击本公告界面上“我要报名”指引的路径进行报名申请。
提示:1、摇号过程、结果可在本页中重播与查询。2、报名时请看清公告类别,重复报名、报错类别,取消当月摇号资格。3、被选定机构在摇号结果公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来本院306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电话: ******* 联系人:黄志英
中 院 监 察 室监督电话: *******
标的概况
案号 | 承办法院 | 财产 名称 | 委托要求 | 其他 |
33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对被执行人彭春持有的衡阳市银雁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 2、对被执行人彭春持有的衡阳市铧润置业有限公司6.96%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标签: 选择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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