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桃花镇授予“荣誉岛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征求《桃花镇授予“荣誉岛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现将《桃花镇授予“荣誉岛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日期至2月18日。联系人:胡凯翔,联系电话:0580-*******。
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桃花镇授予“荣誉岛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驻岛官兵为我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驻桃花镇服役2年以上(含2年)退役官兵,可以授予桃花镇“荣誉岛民”(以下简称荣誉岛民)称号。
第三条 授予荣誉岛民称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桃花镇各驻岛部队在官兵退役前将《桃花镇荣誉岛民推荐表》及名单汇总提交至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二)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名单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无误后报镇党委、政府审批;
(三)经研究讨论通过后,通报荣誉岛民具体名单;
(四)举行授予荣誉称号仪式,向被授予桃花镇荣誉岛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章。
第四条 荣誉证书、纪念章由镇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相关费用由镇财政承担。
第六条 授予荣誉称号活动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条 桃花镇荣誉岛民可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本镇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应视情况邀请荣誉岛民参加;
(二)荣誉岛民就业创业免费入驻“普陀军创园”给予优先考虑,享受创业补贴、融资支持等优惠政策;
(三)荣誉岛民凭荣誉岛民证书免费游览镇内四大景区;
(四)荣誉岛民享受本镇范围内涵盖住宿、餐饮等行业的崇军商家提供的消费优惠;
(五)荣誉岛民每年享受一次来桃船票减免。
第八条 荣誉岛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并予以公告:触犯刑法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其他与荣誉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桃花镇荣誉岛民推荐表
附件:
桃花镇荣誉岛民推荐表
姓 名 | 性别 | 照片 |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
单位地址 | |||||||||
家庭住址 | |||||||||
电子邮箱 | 本人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
被推 荐人 简历 | |||||||||
主 要 事 迹 | |||||||||
本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推荐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 |||||||
电话 | |||||||||
手机 | |||||||||
传真 | |||||||||
注 意 事 项 | 1.随本表的附件必须有: ① 被推荐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 不少于300字的被推荐人事迹简介; ③ 被推荐人1寸电子军装照1张。 2.推荐单位需提交纸质推荐表版本。 3.“被推荐人简历”、“主要事迹”栏不足填写可另纸。 4.本表一式两份。 |
标签: 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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