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05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05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201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霞美餐饮店制售的“白切鸭例”

  (一)东莞市塘厦霞美餐饮店制售的“白切鸭例”,经抽样检测,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霞美餐饮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霞美餐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白切鸭例”和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

  

  )。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白切鸭例”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加热时间不够导致的。

  二、东莞市塘厦宏博快餐店制售的“一口猪手50g(4-5块)”

  (一)东莞市塘厦宏博快餐店制售的“一口猪手50g(4-5块)”,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宏博快餐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宏博快餐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口猪手50g(4-5块)”和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一口猪手50g(4-5块)”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加热时间不够导致的。

  三、东莞市塘厦旺记快餐店制售的“(半只)白切果园鸡”和“半只香油白切鸭(不配饭)”

  (一)东莞市塘厦旺记快餐店制售的“(半只)白切果园鸡”和“半只香油白切鸭(不配饭)”,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项目均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旺记快餐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旺记快餐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半只)白切果园鸡”和“半只香油白切鸭(不配饭)”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加热时间不够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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