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选聘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选聘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选聘单位: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
日 期: 2024年2月2日
第一章 磋商公告
概况: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选聘项目(日常服务业务法律顾问、长三角一体化与接轨上海业务法律顾问、重大事项与合同金融业务法律顾问三标段)的潜在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并于2024年2月21日18: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名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选聘项目,具体分日常服务业务法律顾问、长三角一体化与接轨上海业务法律顾问、重大事项与合同金融业务法律顾问三标段。
1.2 法律服务内容:法律顾问参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办理,为区政府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资产处理等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书面法律意见,为区委区政府文件提供合法性审核意见,参与办理或代理区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参与法治建设调研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全区行政执法监督,为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投诉举报处理、履职申请答复提供合法性审核意见,承办选聘单位交办的关于区委区政府的其他涉法事务。
1.3 法律顾问工作要求
(1)尽职服务。参加区委区政府涉法事务会办,原则上不得请假缺席。
(2)规范服务。对文件、项目、合同、涉法事务开展法律论证、进行合法性审核,应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观点明确、逻辑清晰、依据充分、要素齐全、格式规范。
(3)高效服务。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并提交法律服务成果,不得迟延履责。
1.4选聘方式:按固定价格、择优选聘要求,开展竞争性磋商
1.5项目预算:每年合计30万元,其中日常服务业务法律顾问每年18万元,长三角一体化与接轨上海业务法律顾问每年5万元,重大事项与合同金融业务法律顾问每年7万元。
1.6选聘需求: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选聘法律顾问分三标段,每标段中标供应商律所可选派1-2名执业律师提供服务,服务期限3年(2024年至2026年),服务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鉴于响应时效要求及法律服务业务特点,日常法律顾问在大丰区域内选聘,长三角一体化与接轨上海业务法律顾问、重大事项与合同金融业务法律顾问面向上海及盐城市内律所选聘。
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二、供应商律所资格要求
供应商律所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即在报名后磋商前进行,根据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合格条件的才可进入评标磋商阶段。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资格审查条件:
2.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信用承诺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执业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选聘活动前的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满一个月的无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选聘活动前三个月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本次选聘活动前三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不良征信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选聘活动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6)供应商律所依法设立,组织机构健全,具有有效的司法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的(执业许可证有2023年的年检记录,供应商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含年检页﹞加盖供应商公章),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信誉良好,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未被取消投标资格;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2法律顾问应当具备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3年以上(含)律师、法官、检察官执业经验的现任执业律师;专业能力较强,熟悉行政管理工作和行政机关运行机制,擅长处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业务,具有较强的调研写作能力;
(4)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无不良执业记录(不良执业记录包括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业惩戒或其他不良执业记录)。
2.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选聘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选聘活动。
(2)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3)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期限未满的。
(4)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选聘网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选聘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4集中考察现场及答疑时间、地点:不组织。供应商认为需要可自行进行踏勘现场,选聘人将予以必要的协助,费用由供应商自理。供应商如果对选聘需求有疑问,请和选聘单位联系人沟通。未踏勘现场或踏勘工作不详细的供应商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选聘人提出任何索赔、补偿、增加费用和变更选聘需求等要求。对此选聘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请各潜在投标供应商务必对选聘文件进行仔细认真地阅读,在随后的选聘中,对选聘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供应商在成交后,应按选聘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选聘单位核验。 经核验无误后, 由选聘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2.5磋商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不要求。
三、获取文件与报名
3.1时间:自公告之日起,在“中国·大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行登录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3.2.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报名供应商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须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亲笔签名),授权代表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报名表
3.3报名时间、地点:截止日期:2024年2月9日16:00
地点: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法治督察科
四、提交响应文件
4.1响应文件份数: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式五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每份纸质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副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4.2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截止时间:2023年 2 月21日18:00,逾期提交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选聘单位不予受理。
地点: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法治督察科
五、磋商
磋商的时间地点由选聘单位确定,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
七、选聘单位联系方式
选聘单位: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法治督察科)
地 址:盐城市大丰区大华东路1号 区政府419室
联系人:郁东升
联系电话:0515-******** 158*****040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磋商竞争,并符合选聘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律师事务所。
2.2 “选聘单位”是指具体使用、接受法律服务的单位。
3、磋商费用
除编制响应文件费用外,供应商应不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磋商费用,无论选聘结果如何, 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磋商费用。
二、响应文件编制
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5.1 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选聘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3 磋商文件附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格式,供应商应按文件格式填写后提交,并遵循文件内容要求。
5.4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磋商代表签字。
5.5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磋商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5.6响应文件应逐页编码,不得跳页(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证明材料、声明及产品介绍、彩页等)。
5.7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6、响应文件的组成
6.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并进行编制。
6.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选聘文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 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第一章磋商公告中二、供应商律所资格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4)★ 第一章磋商公告中二、供应商律所资格要求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如有);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6.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法律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服务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服务方案;
(2)★人员配备(应提交拟任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服务不得委托其他律师代办服务的书面承诺);
(3)★业绩,应提交拟任法律顾问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办党政机关及金融证券类服务项目、调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履职申请答复、法律意见书业绩文件,其中后三项文件应至少提交一件;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6.4 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1)价格部分采用固定价格,不进行竞争性磋商。
(2)选聘单位的报价已包含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6.5 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7、竞争性磋商保证金:无
三、提交响应文件
8、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选聘单位不予受理。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要求签字处须手写签字。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1)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2)响应文件未密封的;
(3)未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的(授权委托书须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亲笔签名),授权代表未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磋商
9、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0、磋商组织
10.1 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选聘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10.2 磋商工作由选聘单位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1、磋商程序
11.1 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1.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
11.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选聘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1.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1.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
(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选聘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选聘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4)没有详细说明完成本项目所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方案、服务响应的,而是直接拷贝选聘文件服务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选聘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1.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竞争性磋商选聘方式适用情形的;
(2)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出现影响选聘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选聘任务取消的;
(5)选聘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等。
(6)其他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属无效响应的情形。
12、评定成交方法和标准
12.1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2.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业绩、服务方案等。
12.3 评定方法,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选聘标准。
13、确定成交供应商
13.1 在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评定方法进行顺序排列。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选聘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根据评审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推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
13.2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成交供应商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13.3成交通知书对选聘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选聘单位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3.5 所有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均不退回。
14、编写磋商报告
14.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磋商报告。
15、签订合同
15.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与选聘单位签订选聘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5.2 选聘单位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5.3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选聘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选聘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4 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15.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选聘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选聘合同的,选聘单位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选聘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选聘活动。
五、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16、询问
16.1 供应商对选聘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选聘单位提出询问,选聘单位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应涉及商业秘密。
17、质疑
17.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选聘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选聘单位。
17.2质疑供应商的质疑行为应符合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未参加选聘活动的供应商或在选聘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17.3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选聘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选聘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7.4 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选聘环节的质疑事项。
17.5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选聘单位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选聘公告发布时间、磋商时间;
(2)提起质疑的日期、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具体条款);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传真号码等);
(5)质疑文件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7.6 选聘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8、投诉
18.1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选聘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19、诚实信用
19.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选聘单位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9.2 供应商不得以向选聘单位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19.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选聘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选聘单位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9.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19.5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磋商、评审纪律。
违规质疑或多次质疑不成立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公证
本选聘项目由盐城市大丰区公证处进行公证。
第三章 选聘标准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分值 |
1 | 服务方案 | 1.1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编制的服务方案的科学性、全面性、合理性、文字表述规范严谨精准等方面评分:总体评价优秀、方案科学、全面者得15分;总体评价良好、思路基本清楚者得10分;总体评价方案一般者得5分;总体评价方案简单、内容不全得2分;未提供者得0分。 | 15分 |
1.2法律顾问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评分:措施明确具体、思路清晰、定位准确者得15分;措施基本清楚者得10分;措施一般者得5分;措施简单、保障不力得2分;未提供者得0分。 | 15分 | ||
2 | 人员配备 | 2.1拟任律师具备磋商文件第一章第2.2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条件”的,得基本分10分。 | 10分 |
2.2拟任律师具有国家、省、市、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按最高级,计一项),受国家、省、市、县级法、检、司、律协表彰(表彰项目按最高级,计一项),担任国家、省、市、县级律协行业职务(任职按最高级,计一项),分别按照5分、3分、2分、1分的标准相应加分(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加分项最高得10分) | 10分 | ||
3 | 业绩 | 3.1 法律顾问业绩: 基本分10分。具有本条情形的予以相应加分:拟任律师近三年(2020年1月1日以来),有行政机关或金融证券机构法律顾问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加分项最高得10分。(须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或从事相关工作的有效证明材料) | 10+10分 |
3.2 项目业绩: 基本分10分(须提供行政协议、招商引资合同、金融基金项目等合法性审核或案件代理等证明材料)。具有本条情形的予以相应加分:拟任律师承办涉党政机关的标的额巨大(1000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被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报道,或被国家、省、市级法、检、司机关刊载公报案例)的行政或民商事案件,分别按照10分、5分、2分的标准相应加分(同案不重复加分);办理的非诉金融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基金、公司债券等)金额达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1分、2分、3分、4分的标准相应加分,非诉投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法律服务1亿元以上建设、投资、招商项目等),金额达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1分、2分、3分、4分的标准相应加分;承办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核业务(非诉),金额达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照1分、2分、3分、4分的标准相应加分。加分项最高得20分。(须提供项目法律服务合同或承办相关案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 10+20分 | ||
3.3实务业绩 拟任律师承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履职申请答复、法律意见书,按事实、程序、适用法律、内容、文字表述等五方面评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格式规范、要素齐全、法律规范性及程序适用准确、内容合法全面、文字表述严谨精准者得10 分;答复书、意见书基本清楚、规范、要素齐全、法律规范性及程序适用无明显错误、表述基本到位得7分;答复书、意见书按上述五方面总体评价一般者得4分;答复书、意见书按上述五方面总体评价合法性、规范性、文字表述较差者得1分。须各提供一份负责审核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履职申请答复和出具给顾问单位的法律意见书,未提供者相应文书的该文书评分得0分。每份文书考核分均为10分,该项分别考核评分。 | 30分 | ||
3.4 调研业绩 基本分10分。(须提供撰写的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文稿材料)。具有本条情形的予以相应加分:团队出版或合作出版法学研究专著提供一项加10分,在国家、省、市级法学类专业报刊发表专业理论论文提供一项分别按照5分、4分、3分的标准相应加分;在国家、省、市级法、检、司机关工作刊物发表工作调研报告、案例提供一项分别按照5分、4分、3分的标准相应加分;专著、论文、工作调研报告、案例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命名的,分别按照5分、4分、3分的标准相应加分。加分项最高得10分。同文不重复加分。 | 10 +10分 |
备注:
1、本项目的评标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磋商小组成员根据上述选聘标准进行打分,并记录在评分表中。最后,根据各供应商的总分进行排名,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供应商总分相同时,以业绩分高者优先;若得分仍相同,则以服务方案得分高者优先;若服务方案得分仍相同,则以实务业绩得分高者优先;若实务业绩得分仍相同,则由选聘单位自主确定优先顺序。
3、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响应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则取消其本项目的入选资格,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目录一、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格式
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
致:
根据贵方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选聘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本次选聘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本次选聘活动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我们申请参加选聘的具体项目标名称:
3、我们的法律顾问/项目负责人是;
4、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响应文件后,不对磋商文件本身提出质疑。否则,属于不诚信和故意扰乱选聘活动行为,我们将无条件接受处罚。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
6、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选聘单位、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决不向选聘单位和磋商小组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7、我方正式通讯方式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8、我方正式开户银行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帐 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录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供应商住址)的(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律所授权在下面签字的(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次竞争性磋商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以本律所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递交响应文件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目录三、报名表格式
日常服务业务法律顾问单位报名表
报名单位 | 设立时间 | ||
执业律师数量 | 注册地址 | ||
报名律师/团队负责人 | 电话 | 执业证号码 | |
学历 | 执业年限 | ||
专业特长 | |||
业务成果简介 | |||
专业/社会兼职情况 | |||
律所获表彰 情况 |
报名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长三角一体化与接轨上海业务法律顾问报名表
报名单位 | 设立时间 | ||
执业律师数量 | 注册地址 | ||
报名律师/团队负责人 | 电话 | 执业证号码 | |
学历 | 执业年限 | ||
专业特长 | |||
业务成果简介 | |||
专业/社会兼职情况 | |||
律所获表彰 情况 |
报名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重大项目与合同金融业务顾问报名表
报名单位 | 设立时间 | ||
执业律师数量 | 注册地址 | ||
报名律师/团队负责人 | 电话 | 执业证号码 | |
学历 | 执业年限 | ||
专业特长 | |||
业务成果简介 | |||
专业/社会兼职情况 | |||
律所获表彰 情况 |
报名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目录四、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律所名称 | 负责人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成立时间 | 电话 | 传真 | |||
律所资质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执业律师人数 | |||||
本项目 负责人姓名及手机 | |||||
律所组织机构及主要 业务综述 | |||||
注:后按选聘文件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法律顾问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职 务 | 职 称 | 学 历 | |||||
参加工作 时间 | 执业年限 | ||||||
执业证书编号 | |||||||
专业特长 | |||||||
执业业绩 简介 |
注:后按选聘文件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三)法律顾问服务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 | 执业证号 | 执业年限 |
1 | ||||
2 |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目录五、法律顾问业绩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委托单位 | 合同签订 时间 | 备注 |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目录六、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委托单位 | 合同签订 时间 | 备注 |
目录七、 调研业绩一览表
序号 | 调研业绩名称 | 发文刊物 | 发文刊物或者获奖级别 | 备注 |
目录八、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我单位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
参加选聘活动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 (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说明: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声明人:(公章)
年 月 日
目录九、服务承诺
我单位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我单位提交的响应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为 ,将主要负责本次选聘项目法律服务,承诺全程参与法律顾问各项工作,非特殊情况不缺席,且未经选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将法律服务事项委托其他律师代理。如违反本承诺,选聘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我单位自愿接受。
项目负责人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期:_____年 月
标签: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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